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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职工发生工伤 应该向谁索赔?

 神州国土 2016-09-10
劳务派遣职工发生工伤 应该向谁索赔?

    保定的刘先生问:

    我于今年4月,入职某劳务公司后被派遣到某公司做保安工作,月工资3000元,但公司未给我缴纳社会保险。7月份,我在值夜班时不慎摔倒,致左臂骨折。随后,被送往医院治疗,住院30天,花去医疗费2万余元。在住院期间,我家属向人社局工伤认定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我被认定为工伤,后又被鉴定为工伤9级。我出院后,就工伤待遇问题与劳务公司和所在工作单位进行多次协商,公司相互推脱,均不承担工伤赔偿责任。我想知道,我的损失应该由谁来赔偿?

    记者调查:

    随后,记者联系了刘先生,刘先生说道:“我通过老乡介绍,交了8000元培训费后,劳务派遣公司对我们进行了相应的培训。培训过后,就通知我们去当保安,并说好月薪3000元。就在上班后的第二个月,我在晚上值班时,听到公司外面有动静,出来查看的时候不小心摔伤了。住院看病花了不少钱,所以就提出了鉴定工伤,想让公司或者劳务派遣公司承担点医药费。但两家公司都以我是自己摔伤为由,拒绝承担医药费。我想知道像我这种情况,应该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规定:

    2014年3月1日实施的《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条明确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也就是说,在劳务派遣职工发生工伤时,派遣单位是申请工伤认定的主体。如果在派遣单位拒不申请的情况下,受伤职工也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规定,自行申请工伤认定。

    律师答疑:

    律师认为,本案中的派遣单位未给刘先生缴纳工伤保险,刘先生可以直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的规定,向派遣单位主张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伙食补助、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工伤待遇。

    另外,派遣单位和实际用工单位也可以协商补偿办法。

    本报记者 刘小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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