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与受理:1、当事人应当到本处接待大厅或承办公证员处提出公证申请。 2、根据具体公证事项的要求,当事人应填写相应的《公证申请表》;承办公证员将告知当事人应提交的证明材料的种类;申请公证的事项符合《公证法》相关规定,承办公证员将予以受理并向当事人发送受理通知单。 3、承办公证员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告知其在办理公证过程中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告知内容、告知方式和时间,应当记录归档。 4、公证事项受理后,当事人应当按规定缴纳公证费。 5、公证事项受理后,承办公证员属于《公证法》相关规定应当回避的,当事人可要求公证员回避。 (注:对不符合公证受理条件的,公证机构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 二、审查:1、公证事项受理后,承办公证员将审查当事人的人数、身份、资格及相关的权利;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公证的文书的内容是否完备;含义是否清晰;签名、印鉴是否齐全;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充分;公证的事项是否真实、合法。 2、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交的证明材料应当真实、合法、充分。 3、承办公证员对申请的公证事项以及当事人提供的证明资料、对需要核实或者对其有疑义的将依法进行核实。 4、承办公证员将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有关证人采用询问方式制作笔录,询问笔录应当交由询问人签字或盖章、按指印。 5、公证事项需要进行鉴定、检验检测、翻译的,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支付。 (注:承办公证员认为当事人的情况说明或者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不完备或者有疑义的,当事人应作出说明或者补充证明材料,如拒绝,将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的有关规定,不予办理公证。应当事人的请求,承办公证员可以代为起草、修改申请公证的文书。) 三、出具公证书:1、承办公证员认为申请的公证事项符合《公证法》及相关办证规则规定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 2、公证事项需呈报审批人审批。 3、承办公证员将根据当事人所需公证书的份数、用途、语种,按照司法部规定的格式制作公证书,公证书自出具之日起生效。 4、公证书出具后,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凭身份证明、公证费发票、受理通知单到公证机构领取并在回执上签收。 (注: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代理人代领公证书的,应提交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明。公证书需要办理领事认证的,公证机构可以代理公证书认证,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支付。) 四、不予办理公证和终止公证:1、公证事项存在当事人之间有争议或者当事人虚构、隐瞒事实、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情形的,公证机构不予办理公证。 2、公证书出具前,当事人撤回公证申请、阻挠、妨碍公证机构及承办公证员办理公证等情形的,公证机构应当终止公证。 五、特别规定:1、公证机构办理招投标、拍卖、开奖等现场监督类公证,应当由二人共同办理。 2、公证机构办理遗嘱公证应当由二人共同办理,承办公证员应当全程办理。 3、公证机构派员外出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由二人共同办理,承办公证员应当亲自到场办理。 4、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经公证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公证机构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依法出具执行证书。 5、经公证的事项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公证机构可应当事人的请求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或申请仲裁。 (注:现场监督类公证书自现场宣读公证证词之日起生效,并在宣读后7日内将公证书发送当事人。在现场监督类公证中,当事人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违反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行为的,公证员应当及时要求当事人改正,拒不改正的,不予办理公证。在办理保全证据公证中,当事人采用法律法规禁止的方式取得证据的,承办公证员应当不予办理公证。执行证书应当在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出具。) *特别告知:1、当事人申请公证的事项应真实、合法。 2、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应真实、合法、充分;根据《公证法》第四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公证书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当事人应按照规定支付公证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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