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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公证办理程序

 黄律师的书屋 2016-08-16

遗产继承公证办理程序

一、遗产继承公证办理条件。共有财产的继承。我国婚姻法规定,除另有约定外,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因此,在办理夫妻一方死亡的继承公证时,对夫妻共有财产,只有属于死者的那部分才能作为遗产进行继承,另一部分则应当归在世的一方所有。

二、代位继承。《继承法》第十一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三、遗产的分割和债务问题。在公证过程中,继承人之间能够达成遗产分割协议的,公证处可以在公证书中注明,也可以另纸公证当事人达成的遗产分割协议;继承人之间对遗产达不成协议的,仍可办理继承公证,此时应当在公证书中注明遗产由继承人共同继承。被继承人生前所遗留的债务,可以先用遗产偿还后再继承,也可以将债务分摊给各继承人,在继承后由各继承人分别偿还。债务问题未得到处理或继承人拒绝承担债务的,公证处拒绝出具继承公证书。

四、遗产继承的份额。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予以照顾;有抚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抚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申办材料:

1、死者(港澳同胞身份证、回乡证正本、台湾同胞提供身份证、护照正本或影印件、户籍誉本复印件、华侨、外国人提供身份证、护照正本或复印件)身份资料。国内居民提供已经派出所注销登记的户口簿正本、身份证复印件。

2、死者结婚证原件(未婚者需提供未婚证明)和死亡证原件。

3、遗产依据(如银行存折、存单、房地产权证或楼契、股票或股票存折等)、国内居民提供正本、境外居民正本或复印件都可。

遗产合法继承人必备以下证件资料:

1、境外如有遗产管理人(死者配偶)须带身份证、回乡证或护照亲自到公证处办理。其他合法继承人须带身份证、回乡证或护照、出生证(境外居民可带复印件)、户口簿正本。

2、自愿放弃继承权的合法继承人一般情况下应亲自到公证处办理,国内居民可在户籍所在地公证处办理,境外居民可到所在国的中国使、领馆办理,也可到所在 国的公证人所或律师所办理,但必须办理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才生效,港、澳居民可到中国司法部认可的港、澳律师所办理。

3、根据不同情况提供相应的证明。

办理程序:

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证机构可以要求补充。 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将告知内容记录存档。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应当根据不同公证事项的办证规则,分别审查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身份、申请办理该项公证的资格以及相应的权利;

(二)提供的文书内容是否完备,含义是否清晰,签名、印鉴是否齐全;

(三)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充分;

(四)申请公证的事项是否真实、合法。公证机构对申请公证的事项以及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按照有关办证规则需要核实或者对其有疑义的,应当进行核实,或者委托异地公证机构代为核实,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办理时限:

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充分,申请公证的事项真实、合法的,应当自受理公证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但是,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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