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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者视点| 赵莉:独生子女是不是无法继承父母遗产?

 吕佩芬 2015-01-15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赵莉

转帖自“我爱飞飞翔翔”新浪博客http://blog.sina.com.cn/s/blog_691f303f0102v9u6.html

最近,网传一篇《独生子女继承遇法律空白,父母遗产无法继承,99.99%的人都想不到!!!》(以下简称“网传文章”)的文章,其核心是从诉讼角度阐释,独生子女无法通过诉讼来实现继承权,主要原因在于无可起诉的对象,又不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特别程序的规定而不能通过特别程序来解决。很多朋友们看后亦纷纷向我求证,随后有律师撰文《独生子女继承的困境,怎么破》(上海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桂芳芳、杨大地),公证员亦撰文《独子继承困境,是个法律伪命题》(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公证员冯爱芳)。作为家事法的一名教学研究人员,必须认真谈谈此问题。

从网传文章的内容可以看出,与其说“独生子女继承遇法律空白”,不如说“单独继承人通过民事诉讼继承遭遇法律空白”,所以,该标题是有点耸人听闻的,但是,独生子女今后确实将成为单独继承人,独生子女在单独民事诉讼继承时,注意,是单独民事诉讼继承,确实会遭遇网传文章谈到的法律空白。可是,接下来的问题是,既然是单独继承人,又何来民事纠纷呢?没有民事纠纷的对方,何必通过民事诉讼去实现继承权呢?要回答这些问题,必须了解一下,在我国,民众如何实现继承权。


一、如何实现继承权

对于普通人来说,要实现继承权,有两个要件,即一、证明自己是继承人;二、要有可继承的财产。我国《继承法》第3条列举了遗产的种类,因此,不动产、存款、机动车乃最多的继承财产,司法实践中甚至还有车牌、电话号码、网店乃至冷冻胚胎的继承诉请。实践中,凡遗产在第三方处,如存款在银行且继承人不知密码的以及涉及转移登记的,如不动产等,相关部门均要求继承人持法院的法律文书或继承权公证书才能取到存款或办理转移登记。如,2008年7月1日起施行的建设部的《房屋登记办法》第33条第2款规定:“前款第(四)项材料,可以是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受遗赠证明、继承证明、分割协议、合并协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为此,各地房产登记部门又都制定了详细的登记规范,对于因继承而发生的产权登记转移,如果是非讼方式,则必须提交继承权公证书,比如2009年2月20日起实施的《北京市房屋登记工作规范(试行)》第3.1.2.7房屋继承、遗赠转移登记需要材料(4)中明文规定“继承权公证书原件,或接受遗赠公证书原件”;2009年7月1日实施的《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技术规定(试行)》第3.2.13.2房屋继承、遗赠转移登记需要材料(4)中亦明文规定“继承的需提交继承权公证文书,遗赠的需提交遗嘱公证书和接受遗嘱公证书(原件)”。《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已经公布,将于2015年3月1日起实施,该《暂行条例》第14条第2款对继承房产的登记只规定可单方去办理,但对如何办理,即通过何种程序提交何种材料,却只字未规定。而早在1991年司法部、建设部就曾发文《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司公通字[1991]117号)。但该规定却在行政诉讼中则遭到法院的否定,比如,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2011)章行初字第22号、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赣行终字第13号卢建华诉赣州市房地产管理局的案件中(曾照旭、王锋:《继承公证不是办理房产继承转移登记的法定要件》,载《人民司法(案例)》2012第12期第101-104页)就曾予以明确:继承公证不是办理房产继承转移登记的法定要件。去年8月登载上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成为公报案例的“陈爱华诉南京市江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履行房屋登记法定职责案”(以下简称“公报案例”)中又再次予以确认。但是,必须注意,起诉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都是行政案件,不是民事案件!

同样,涉及被继承人储蓄支取的,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1993年第7号)第四十条中规定,“在涉及存款人死亡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时,应向储蓄机构所在地的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储蓄机构凭此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但如果不办理继承权公证而起诉银行,银行亦是败诉的,比如,遗嘱执行人因无法取款成讼案件中,遗嘱执行人的取款诉请获得法院支持(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2012)温瑞商初字第3245号民事判决书)。中国法院网“继承人银行取款遭拒起诉银行获法院支持”等等。(http://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4/03/id/1235777.shtml)

综上,可以看出,要实现在第三方处的遗产取得或登记财产所有权的转移登记,相关部门要求民众提交法律文书或公证书;但又确实如上述判决所言,我国没有法律规定实现继承权必须办理继承权公证。今年3月1日即将实施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11条要求“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与不动产登记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因此,不能再把继承房产的问题全部推给法院或公证机构,对于无纠纷的不动产继承,房地产部门应该自己审查了!当然,民众愿意办理继承权公证,也是可以的。


二、公证处是不是都能出具继承权公证?

是不是单独继承、无纠纷的情况下,公证处就能出具继承权公证书呢?显然不是,因为我国《公证法》第31条第6项规定“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时,不予办理公证。办理继承权公证要提交哪些材料呢?冯爱芳公证员撰文的《独子继承困境,是个法律伪命题》中提到,身份证明、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财产证明这四大证明,具体可以到各公证处的网站上去查一下。比如,上海东方公证处网站就列明了继承权公证所需材料。

(http://www./guide/notary/heirdom_notary.html)显然,公证处出具继承权公证,不仅要求是无纠纷的,还要求材料齐全;如果材料不齐全,则难以出证。实践中,公证机构也会去核实,帮助申请人取得上述材料或相关证明,但是,由于我国《公证法》只赋予了公证机构审查核实权,而没有规定调查权,因此,通过公证方式去调查遗产的多少,即财产证明,是有难度的。2013年4月,司法部、中国银监会联合印发《关于在办理继承公证过程中查询被继承人名下存款等事宜的通知》,通知规定,经公证机构审查确认身份的继承人,可凭公证机构出具的《存款查询函》查询作为被继承人的存款人在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存款信息。银行业金融机构接到《存款查询函》后,应当及时为继承人办理查询事宜,并出具《存款查询情况通知书》。继承人为多人的,可以单独或者共同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出查询请求。查询申请人可在公证机构签署《委托书》,授权他人代为查询。至此,继承人查询被继承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问题得以解决,但是其他类型财产等的查询问题,并未解决。为此,确有必要列清财产清单,告诉独生子女银行、证劵等密码。同样,如果亲属关系复杂,比如被继承的父母有多次婚姻,而提供的材料不齐、公证又无法核实时,也是无法出证的,此时,提前办理公证遗嘱,就显得尤为必要,否则,今后,独生子女可能无法提供相关证明,不仅无法办继承权公证,诉讼亦难。而且,如冯爱芳公证员撰文的《独子继承困境,是个法律伪命题》中提到,仅“查清法定继承人是唯一还是多数,还远远不够。有遗嘱、遗赠扶养协议呢?法定继承人丧失继承资格呢?法定继承人放弃继承资格呢?”这也就意味着,一旦公证员有疑惑且无法核实上述问题时,也是无法出证的。另一方面,在遗嘱继承的情况下,我国《继承法》没有规定遗嘱检证问题,通过诉讼来启动法院检证遗嘱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是没有问题的,但非诉讼的情况下,公证机构如何来检证遗嘱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实践中,公证机构的做法是要求所有继承人到场,进行审查核实,否则无法出证(滕州市公证处陈华:《公证实践中的遗嘱继承问题探析》,载《法制与经济》2013年第11月,第19页)。


三、单独继承人在公证处无法出证时如何实现继承权?

可见,在上述公证处无法出具继承权公证、相关部门不予办理登记转移时,继承人只能通过诉讼去实现继承权,此时,在民事诉讼中,单独继承人便会遭遇无可起诉对方之困境,只能起诉财产登记处或财产所在处。上述发生在南京的公报案例就是在背景下,单独的遗赠继承人实现继承权所采取的方式,因为该案中的原告陈爱华系跟被继承人同居之人,非配偶,正欲登记结婚而男方查出病情身故,留有房产让其继承的遗赠。原告陈爱华又不知道被继承人的父母、兄弟姐妹等法定继承人情况,无法提供给公证机构亲属证明,公证机构无法给陈爱华出具继承权公证书,仅做了一份声明继承的公证。(

自书遗嘱办理继承房产过户遭拒 市民怒将住建局告上法庭》http://news./society/2014-09/03/content_634413.htm)

综上,我们可以看出,单独继承人的继承权不是无法实现,而是欲通过民事诉讼继承时,会遭遇法律空白。如果说上述公报案例中的原告是单独继承人而非独生子女,单独继承人的独生子女会在哪些情况下,欲通过诉讼来实现其继承权?首先,是独生子女想调查被继承的父母的全部遗产时,会遭遇无法启动司法程序调查的困境;其次,在持有非公证遗嘱时、公证机构表示无法对自书遗嘱进行检证而无法出证时。对此,在独生子女的情况下,可能会有一个如冯爱芳公证员提出的质疑,即是否有必要写遗嘱?表面看是没有必要的,因为在只有一个法定继承人时,如果遗嘱指定继承人也是唯一法定继承人时,似乎确无必要。即使写,也可以不走遗嘱继承而走法定继承,同样能实现和遗嘱继承相同的独生子女继承的结果。但比如,父亲在先去世时立遗嘱指定将房屋给配偶(即独生子女之母)继承,母亲未过户又去世且未留遗嘱,发生法定继承,此时,独生子女作为单独继承人,将通过二次继承来继承父母遗产时,会发生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并存的问题。如果自书遗嘱继承无法出证,则其无法通过民事继承诉讼来实现继承权,就只能按照上述公报案例的模式,起诉房和城乡建设局;或有存款又不知密码时,起诉银行。因此,继承权还是可以实现的,从该角度说,独子继承困境,似乎是个法律伪命题。但是,这样实现继承权,无论对当事人本身,还是对房产登记部门、银行而言,都是成本极高、代价极大的。公报案例中的被继承人的遗产主要是一套住房,但如果其遗产中有坐落于不同区域的数套房产、在数家银行有存款(继承人不知密码)、还有股权、汽车,那么,其继承权如何实现?总不能一家一家地起诉吧!再者,将于201551日实施的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第63条增加了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关系,如果在将来的实践运用中导致单个继承人无法通过行政诉讼来实现继承权,公证又无法出证的话,则单独继承人再无法通过民事诉讼来实现其继承权,就是一个严重的问题了。


四、结束语

在《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已经公布,细则尚未公布之际,笔者已经通过媒体呼吁,希望下面在制定细则时,要从方便民众的角度,构建切实可行的登记规则,比如遗嘱鉴定、公告等制度,建立如行政自行审查和准司法公证的两种途径,让民众选择,这样,对于遗产不多、仅有一套房屋之继承人可选择由房地产部门审查;而对于遗产较多之无纠纷继承人,可选择办理继承权公证,然后持公证书到不同部门使用的高效方法去实现继承权。同样,民事诉讼也要建立方便单独继承人的继承制度,让无法获得继承权公证的单独继承人走民事非讼的途径去实现其继承权。所以,这绝不是一个法律伪命题!

附:继承诉讼(调解)收费和公证收费对比表

说明:

1.以下表格根据2007年4月1日实施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和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降低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494号)制作。

2.选取的是法院调解的收费对比,是因为公证针对的是无纠纷的。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15条调解案件减半收取后的对比表。

3.对于一些小额继承,公证机构也正在制定便民措施,有的公证机构对小额收费较低,没有200元。所以,从下表可见,10万元以下,公证收费较低。超过1000万之后,也是公证收费低于法院,呈现两头低的特征(蓝色为对比低的)。10万至1000万部分,诉讼调解收费低于公证收费。当然,必须注意,公证收费办法没有法院明确,用的是“不超过”。所以,该对比表仅供参考。


财产金额

法院诉讼费

(调解结案)

公证收费

1

不超过1万元的

每件25元

不超过 1.2%(最低200元)

2

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

1.25%

不超过 1.2%

3

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

1%

不超过 1.2%

4

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

0.75%

不超过1%

5

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

0.5%

不超过0.8%

6

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

0.45%

不超过0.8%

7

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

0.40%

不超过0.8%

8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

0.35%

不超过 0.5%

9

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

0.30%

不超过 0.1%

10

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

0.25%

不超过 0.1%

附:

1、网络热文:独生子女继承遇法律空白,父母遗产无法继承,99.99%的人都想不到!!!(来自网络,作者不可考)

2、《网上热传独生子女继承遗产存在困境专家回应 独生子女无法继承遗产是个伪命题》,记者朱宁宁( 2015-01-15 ) 稿件来源: 法制日报视点。


附1:

独生子女继承遇法律空白,父母遗产无法继承,99.99%的人都想不到!!!

【导读】:在我国,遗产继承有两种方式:一是通过公证的方式继承,另一种是通过诉讼的方式继承遗产。然而,公证处在办理继承公证时严格要求继承人出示各种证明文件,有些证明文件继承难以提供,从而无法通过公证的方式办理继承,只有通过诉讼的方式办理继承,然而,诉讼的方式办理继承,必须由明确的其他继承人作为被告,而独生子女在父母双亡的情况下,无人可告,导致无法办理遗产继承。这不能不说是法律的悲哀,因此法律顾问工作室提醒作为独生子女的父母务必在生前做好遗产继承公证。且看下面案例独生子女继承遇到的困难:

小案例:独生子父母双亡,股票房产继承难

已到不惑之年的刘先生是家里的独生子,父亲早在十几年前就去世了,其名下的3万余股银行股票归老伴,也就是刘先生的母亲郝老太太全权处理。今年6月,郝老太太也病故了,临终前留下遗嘱,将股票和自己名下的一处房产留给儿子刘先生继承。

不过,在继承遗产时,刘先生却遇到了难以想象的困难。刘先生要求继承股票,但股票交易所和银行无法确认刘先生的继承权,不予办理。他只好到法院起诉,自己是独生子,没有其他同为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父母又都去世了,他能起诉谁呢?

万般无奈之下,刘先生只好把妻子起诉,要求法院确认母亲的遗嘱合法有效,让其按遗嘱继承股票和房产。

西城法院立案部门审查后认为,刘先生的妻子并不是继承案件的适合被告。刘先生也撤回了起诉,另寻办法。

独生子女继承

现存三个难题

西城法院的办案法官发现,独生子女继承父母财产的案件由于当事人身份的特殊性以及与法律规定的不协调,已经出现了继承障碍。根据该院受理的几起父母离异或父母双亡的独生子女继承遗产案件,法官发现了独生子女继承遗产主要存在几方面困难:

法官说,首先,在父母双亡的情况下,未成年独生子女由于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法独立行使权利和提起诉讼,在确定监护人之前,继承其父母的遗产就更存在着现实的障碍。

其次,因继承人要求继承的遗产绝大多数是父母生前以自己的名义在银行开户的存款。父母去世前又没有就财产进行说明的,继承人很可能拿不到存折或者不知道存折、信用卡的密码。而遗产在继承开始后实际分割前属于继承人共同共有状态,银行因无法确定继承人是否为唯一权利人而不愿为其办理支取存款及办理挂失支取手续,从而导致继承人无法实现继承权。

另外,即便有证据可以证明独生子女为唯一合法继承人,银行鉴于自身规章制度的原因,经常存在不积极配合权利人行使继承权的情形。

无兄弟姊妹作被告

继承受阻难以起诉

在继承受阻的情况下,继承人往往可以提起诉讼来请法院确认其权利,以一纸判决来实现继承权。如果继承人不清楚父母遗产的范围,也通常是以其他继承人作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分割遗产,并申请法院调查被继承人生前所留遗产的情况。比如侯瓒起诉妹妹要求分割遗产,目的就是为了查清其父侯跃文生前的财产状况,最终继承遗产。

法官告诉笔者,如果继承人是个独生子女,又没有其他法定继承人的,还不清楚父母财产信息的,想通过诉讼途径查明遗产继而继承几乎是不可能的。

法官解释说,打官司肯定要有原告、被告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要求,如果独生子女是唯一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其提起遗产继承或确认权利的诉讼,根本没有适合的被告。也就是说,继承人总不能自己和自己打官司吧,因此这种起诉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案件受理条件,法院都无法受理,更不可能为其查询被继承人财产情况了。

而民诉法规定的特别程序虽然可以没有被告,但也仅限于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和认定财产无主案件几类,对确认继承人继承身份的程序尚存法律空白,因此,导致独生子女无法通过直接诉讼的途径实现权利。


附2:
网上热传独生子女继承遗产存在困境专家回应

独生子女无法继承遗产是个伪命题

□本报记者朱宁宁( 2015-01-15 ) 稿件来源: 法制日报视点

最近,一篇“独生子女无法继承父母遗产?99.99%的人都想不到!”的文章在网络上广为流传,引发各方关注。独生子女继承父母遗产真的会遭遇法律空白吗?

《法制日报》记者今天采访了一些业内人士和法学专家,他们给出的答案是:我国不存在独生子女继承的法律空白,独生子女继承困境是个法律伪命题,但可以在制度上进一步完善。而单独继承人的独生子女继承权欲通过民事诉讼继承时,则会遭遇法律空白。

不能把继承问题都推给法院公证

这篇被多次转载的认为独生子女继承难的文章核心是从诉讼角度阐释,独生子女无法通过诉讼来实现继承权,主要原因在于无可起诉的对象,又不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特别程序的规定,而不能通过特别程序来解决。因此,文章提醒独生子女的父母务必在生前做好遗产继承公证。

事实果真如此吗?在我国,民众如何实现继承权?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赵莉告诉记者,对于普通人来说,要实现继承权有两个要件:一是证明自己是继承人;二是有可继承的财产。我国继承法第三条列举了遗产的种类,除了不动产、存款、机动车之外,司法实践中甚至还有车牌、电话号码、网店乃至冷冻胚胎的继承诉请。但有一个问题需要注意,实践中,凡遗产在第三方处,如存款在银行且继承人不知密码的以及涉及转移登记的,如不动产等,相关部门均会要求继承人持法院的法律文书或继承权公证书才能取到存款或办理转移登记。虽然我国并没有法律规定,要实现继承权必须办理继承权公证。

值得一提的是,由于我国目前没有独立的非诉程序法,所以公证机构在实质上承担着大量的非诉事件处理工作,从历史沿革和实务工作中,公证程序成为主要的非讼程序,不仅适用于遗产继承案件,更适用于夫妻财产案件、认领亲子案件、收养案件、监护案件等。将于3月1日起施行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要求,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与不动产登记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对此,赵莉认为,今后,不能再把继承房产的问题全部推给法院或公证机构,对于无纠纷的不动产继承,房地产部门应自己审查。当然,民众愿意办理继承权公证,也是可以的。

独生子女非诉继承路径畅通

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公证员冯爱芳平均每年处理近百件遗产继承案件,订立几十件遗嘱。她告诉记者,实务中从未觉得“独子继承”有何特殊的法律困境与探讨意义。

“目前从公证机构平均每年近两千件的继承案件处理量来看,大量的独生、非独子女家庭的遗产继承案件,经过公证人员的法律告知和介入调解,消解在继承公证工作中,在法律层面,并不存在所谓的独生子女继承困境一说。非诉继承仍然是遗产继承的主要渠道和方式,总体而言,路径是通畅的,选择是理性的。”冯爱芳说。

冯爱芳介绍,在我国,遗产处理分为两种途径:一是有争议的继承诉讼;二是无争议的继承公证。独生子女家庭仅表现为被继承人的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数量较少,在实体法律适用与继承处理程序上并无任何特别之处,根据家庭和财产的不同情况,两条途径均可选择适用。如果被继承人的配偶、父母中尚有其他法定继承人,且对遗产分割有争议且不可调解的,自然会走上法院诉讼;如果其他法定继承人均先于其死亡,独生子女确定为唯一法定继承人通过非诉渠道的继承公证处理遗产是更为经济、理性的。

那么,目前独生子女通过非诉渠道继承公证处理遗产,渠道通畅吗?程序繁杂吗?需要提交什么材料?证明什么内容?对此,冯爱芳介绍,根据公证法和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办理遗产继承权公证事项,需要提供的基本材料为:身份证明、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财产证明,这些基本材料也是诉讼环节的当事人所需提供的基础性材料。如果财产不明的,可向公证处申请开具查询函,前往有权部门查询死者遗留的全部财产,包括房产、存款、理财账户中的资产、股权等。从实践中看,依据公证机构开具的查询函,有权部门出具登记在死者名下的财产证明,操作中并无障碍。即便遗产查询成为继承案件的难题,这一难题具有普遍性,不单单构成独生子女继承的难题。

“证明独生子女跟父母之间关系且唯一继承人的身份也不是难题。”冯爱芳补充指出,可以凭借《独生子女证》加以证明,甚至可以提供《计划生育奖状》加以佐证。如果证件遗失也没关系,公证人员会前往档案馆调阅或通过核实被继承人人事档案的方式查清被继承人的全部继承人。

对于实践中继承公证的正当性备受责难,公证过程中证据的收集与认定也被指困难重重的现状,冯爱芳认为,这些问题其实都根源于公证的非诉程序功能从未被发现或加以重视。或者说,非诉程序自身的社会功能与价值也未被足够重视。“如果我们能够认识到非诉价值理念与非诉程序设置的社会功能与作用,认识到非诉和诉讼的分野与衔接是合乎国情、合乎理性的,那么,这个话题才能在穿越迷雾之后有讨论的基础,更有成效、更有意义。”冯爱芳说。

建多种途径让民众选择继承方式

“与其说独生子女继承遇法律空白,不如说单独继承人民事诉讼继承遭遇法律空白。”赵莉表示,单独继承人的独生子女继承权虽然不是无法实现,但如果想通过民事诉讼继承确实会遭遇法律难题。

赵莉介绍了单独继承人的独生子女只能通过诉讼来实现其继承权的两种情形:首先,独生子女想调查被继承人的全部遗产时,就会遭遇无法启动司法程序调查的困境;其次,在持有非公证遗嘱时、公证机构表示无法对自书遗嘱进行检证而无法出证时。

那么,针对这种情况,是否有必要立遗嘱呢?“表面看是没有必要的,因为在只有一个法定继承人时,如果遗嘱指定继承人也是唯一法定继承人时,确无必要。但比如,父亲在先去世时立遗嘱指定将房屋给配偶(即独生子女之母)继承,母亲未过户即去世又未留遗嘱,发生法定继承时,独生子女要想作为单独继承人通过二次继承来继承父母遗产,就会发生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并存的问题。这时候如果自书遗嘱继承无法出证,则其无法通过民事继承诉讼来实现继承权,但可以按照2014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陈爱华诉南京市江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履行房屋登记法定职责案’,起诉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赵莉说。

“但如果将于5月1日施行的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导致单个继承人无法通过行政诉讼来实现继承权,公证又无法出证,则单独继承人无法通过民事诉讼来实现的话,就是一个严重的问题了。”赵莉强调。

因此,赵莉建议,在《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已经公布但细则尚未公布之际,在制定细则时,应从方便民众的角度,构建切实可行的登记规则,比如遗嘱鉴定、公告等制度,建立如行政自行审查和准司法公证的两种途径,让民众选择。这样,对于遗产不多、仅有一套房屋的继承人可选择由房地产部门审查;而对于遗产较多且无纠纷继承人,可选择办理继承权公证,然后持公证书去实现继承权。

本报北京1月14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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