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公证:是国家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遗嘱人订立遗嘱行为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立遗嘱人申请办理遗嘱公证,应亲自到住所地或其遗嘱行为发生地的公证处提出申请,不能委托他人代理,不能亲自到公证处办理,公证处可派公证员到遗嘱人住所为其办理。 办理遗嘱公证,申请人应向公证处提供如下证明材料: 1、立遗嘱人的身份证明; 2、遗嘱所处分财产的产权凭证,如:房产证明、存款单、股权证明等; 3、立遗嘱人行为能力不易判断的,应提供县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 4、遗嘱草稿或遗嘱。遗嘱应包括以下内容: (1)、遗嘱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时间、地址; (2)、遗嘱人的婚姻状况,子女及其他继承人的状况; (3)、遗嘱受益人姓名及与遗嘱人的相互关系; (4)、遗嘱所处分的财产状况(名称、数量、所在地点、是否共有财产等); (5)、对遗产处分和其它身后事务的处理意见; (6)、有遗嘱执行人的,要写明执行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地址; (7)、遗嘱书写的年、月、日,并由遗嘱人在遗嘱书上签名,不会或不能写字的,应在遗嘱书上捺指纹并加盖印章。遗嘱书也可在办理公证手续时由公证员代。 申请办理遗嘱公证应注意一下问题: 1、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受胁迫、欺骗违背遗嘱人真实意愿的,公证处不予公证; 2、遗嘱处分的财产,应是个人财产,如是共有财产,则遗嘱中只能处分其中属于遗嘱人个人所有的部分; 3、遗嘱人立遗嘱时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应保留一定的遗产份额; 4、夫妻或其它财产共有人同时申请遗嘱公证的,应当分别设立、处分属于各自的财产份额,一般不得共同设立一份遗嘱; 5、遗嘱生效前,遗嘱人可依法变更或撤销遗嘱,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6、不宜公开的遗嘱,遗嘱人本人应注意保密。 *特别告知:1、当事人申请公证的事项应真实、合法。 2、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应真实、合法、充分;根据《公证法》第四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公证书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当事人应按照规定支付公证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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