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遗嘱公证

 lwt0098 2012-11-20

遗嘱公证:是国家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遗嘱人订立遗嘱行为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立遗嘱人申请办理遗嘱公证,应亲自到住所地或其遗嘱行为发生地的公证处提出申请,不能委托他人代理,不能亲自到公证处办理,公证处可派公证员到遗嘱人住所为其办理。

办理遗嘱公证,申请人应向公证处提供如下证明材料:

      1、立遗嘱人的身份证明;

      2、遗嘱所处分财产的产权凭证,如:房产证明、存款单、股权证明等;

      3、立遗嘱人行为能力不易判断的,应提供县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

      4、遗嘱草稿或遗嘱。遗嘱应包括以下内容:

     (1)、遗嘱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时间、地址;

     (2)、遗嘱人的婚姻状况,子女及其他继承人的状况;

     (3)、遗嘱受益人姓名及与遗嘱人的相互关系;

     (4)、遗嘱所处分的财产状况(名称、数量、所在地点、是否共有财产等);

     (5)、对遗产处分和其它身后事务的处理意见;

     (6)、有遗嘱执行人的,要写明执行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地址;

     (7)、遗嘱书写的年、月、日,并由遗嘱人在遗嘱书上签名,不会或不能写字的,应在遗嘱书上捺指纹并加盖印章。遗嘱书也可在办理公证手续时由公证员代。

申请办理遗嘱公证应注意一下问题:

      1、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受胁迫、欺骗违背遗嘱人真实意愿的,公证处不予公证;

      2、遗嘱处分的财产,应是个人财产,如是共有财产,则遗嘱中只能处分其中属于遗嘱人个人所有的部分;

      3、遗嘱人立遗嘱时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应保留一定的遗产份额;

      4、夫妻或其它财产共有人同时申请遗嘱公证的,应当分别设立、处分属于各自的财产份额,一般不得共同设立一份遗嘱;

      5、遗嘱生效前,遗嘱人可依法变更或撤销遗嘱,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6、不宜公开的遗嘱,遗嘱人本人应注意保密。

*特别告知:1、当事人申请公证的事项应真实、合法。

           2、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应真实、合法、充分;根据《公证法》第四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公证书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当事人应按照规定支付公证费。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