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公证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 第57号 《遗嘱公证细则》已经2000年3月1日司法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部长 (签发) 二000年三月二十四日 遗嘱公证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遗嘱公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遗嘱是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处分其个人财产或者处理其他事务,并在其死亡时发生效力的单方法律行为。 第三条 遗嘱公证是公证处按照法定程序证明遗嘱人设立遗嘱行为真实、合法的活动。经公证证明的遗嘱为公证遗嘱。 第四条 遗嘱公证由遗嘱人住所地或者遗嘱行为发生地公证处管辖。 第五条 遗嘱人申办遗嘱公证应当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 遗嘱人亲自到公证处有困难的,可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请求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指派公证人员到其住所或者临时处所办理。 第六条 遗嘱公证应当由两名公证人员共同办理,由其中一名公证员在公证书上署名。因特殊情况由一名公证员办理时,应当有一名见证人在场,见证人应当在遗嘱和笔录上签名。 见证人、遗嘱代书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第七条 申办遗嘱公证,遗嘱人应当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身份证件; (二)遗嘱涉及的不动产、交通工具或者其他有产权凭证的财产的产权证明; (三)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遗嘱人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可由公证人员代为填写,遗嘱人应当在申请表上签名。 第八条 对于属于本公证处管辖,并符合前条规定的申请,公证处应当受理。 对于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申请,公证处应当在三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九条 公证人员具有《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十条规定情形的,应当自行回避,遗嘱人有权申请公证人员回避。 第十条 公证人员应当向遗嘱人讲解我国《民法通则》、《继承法》中有关遗嘱和公民财产处分权利的规定,以及公证遗嘱的意义和法律后果。 第十一条 公证处应当按照《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并着重审查遗嘱人的身份及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有无受胁迫或者受欺骗等情况。 第十二条 公证人员询问遗嘱人,除见证人、翻译人员外,其他人员一般不得在场。公证人员应当按照《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制作谈话笔录。谈话笔录应当着重记录下列内容: (一)遗嘱人的身体状况、精神状况;遗嘱人系老年人、间歇性精神病人、危重伤病人的,还应当记录其对事物的识别、反应能力; (二)遗嘱人家庭成员情况,包括其配偶、子女、父母及与其共同生活人员的基本情况; (三)遗嘱所年分财产的情况,是否属于遗嘱个人所有,以前是否曾以遗嘱或者赠扶养协议等方式进行过处分,有无已设立担保、已被查封、扣押等限制所有权的情况; (四)遗嘱人所提供的遗嘱或者遗嘱草稿的形成时间、地点和过程,是自书还是代书,是否本人的真实意愿,有无修改、补充,对遗产的处分是否附有条件;代书人的情况,遗嘱或者遗嘱草稿上的签名、盖章或者手印是否其本人所为; (五)遗嘱人未提供遗嘱或者遗嘱草稿的,应当详细记录其处分遗产的意思表示; (六)是否指定遗嘱执行人及遗嘱执行人的基本情况; (七)公证人员认为应当询问的其他内容。 谈话笔录应当当场向遗嘱人宣读或者遗嘱人阅读,遗嘱人无异议后,遗嘱人、公证人员、见证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第十三条 遗嘱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遗嘱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 (二)遗嘱处分的财产状况(名称、数量、所在地点以及是否共有、抵押等); (三)对财产和其他事务的具体处理意见; (四)有遗嘱执行人的,应当写明执行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 (五)遗嘱制作的日期以及遗嘱人的签名。 遗嘱中一般不得包括与处分财产及处理死亡后事宜无关的其他内容; 第十四条 遗嘱人提供的遗嘱,无修改、补充的,遗嘱人应当在公证人员面前确认遗嘱内容、签名及签署日期属实。 遗嘱人提供的遗嘱或者遗嘱草稿,有修改、补充的,经整理、誊清后,应当交遗嘱人核对,并由其签名。 遗嘱人未提供遗嘱或者遗嘱草稿的,公证人员可以根据遗嘱人的意思表示代为起草遗嘱。公证人员代拟的遗嘱,应当交遗嘱人核对,并由其签名。 以上情况应当记入谈话笔录。 第十五条 两个以上的遗嘱人申请办理共同遗嘱公证的,公证处应当引导他们分别设立遗嘱。 遗嘱人坚持申请办理共同遗嘱公证的,共同遗嘱中应当明确遗嘱变、撤销及生效的条件。 第十六条 公证人员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人员在与遗嘱人谈话时应当录音或者录像: (一)遗嘱人年老体弱; (二)遗嘱人为危重伤病人; (三)遗嘱人为聋、哑、盲人; (四)遗嘱人为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弱智者; 第十七条 对于符合下列条件的,公证处应当出具公证书; (一)遗嘱人身份属实,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遗嘱人意思表示真实; (三)遗嘱人证明或者保证所处分的财产是其个人财产; (四)遗嘱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内容完备,文字表述准确,签名、制作日期齐全; (五)办证程序符合规定。 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拒绝公证。 第十八条 公证遗嘱采用打印形式。遗嘱人根据遗嘱原稿核对后,应当在打印的公证遗嘱上签名。 遗嘱人不会签名或者签名有困难的,可以盖章方式代替在申请表、笔录和遗嘱上签名;遗嘱人既不能签字又无印章的,应当以按手印方式代替签名或者盖章。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公证人员应当在笔录中注明。以按手印代替签名或者盖章的,公证人员应当撮遗嘱人全部的指纹存档。 第十九条 公证处审批人批准遗嘱公证书之前,遗嘱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公证处应当终止办理遗嘱公证。 遗嘱人提供或者公证人员代书、录制的遗嘱,符合代书遗嘱条件或者经承办公证人员见证符合自书、录音、口头遗嘱条件的,公证处可以将该遗嘱发给遗嘱受益人,并将其复印件存入终止公证的档案。 公证处审批人批准后,遗嘱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公证处应当完成公证遗嘱的制作。遗嘱人无法在打印的公证遗嘱上签名的,可依符合第十七条规定的遗嘱原稿的原复印件制作公证遗嘱,遗嘱原稿留公证处存档。 第二十条 公证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规定保管公证遗嘱或者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也可根据国际惯例保管密封遗嘱。 第二十一条 遗嘱公证卷应当列为密卷保存。遗嘱人死亡后,转为普通卷保存。 公证遗嘱生效前,遗嘱卷宗不得对外借阅,公证人员也不得对外透露遗嘱内容。 第二十二条 公证遗嘱生效前,非经遗嘱人申请并履行公证程序,不得撤销或者变更公证遗嘱。 遗嘱人申请撤销或者变更公证遗嘱的程序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三条 公证遗嘱生效后,与继承权益相关的人员有确凿证据证明公证遗嘱部分违法的,公证处应当予以调查核实;经调查核实,公证遗嘱部分内容确属违法的,公证处应当撤销对公证遗嘱中违法部分的公证证明。 第二十四条 因公证人员过错造成错证的,公证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有关公证赔偿的规定,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司法部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代书遗嘱的有效条件是什么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代书遗嘱也属于遗嘱的一种形式,即遗嘱可以由他人代书。而代书遗嘱应符合法律规定条件,那么具体有哪些呢? 合法有效的代书遗嘱应具备哪些条件: (1)符合遗嘱的一般要求,即a、立遗嘱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设立遗嘱;b、立遗嘱人思想表示真实;c、遗嘱处分的财产为立遗嘱人合法财产; (2)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且与继承人无利害关系; (3)见证人中的一人代书,并注明年、月、日; (4)代书人、其他见证人、遗嘱人签名。 需要注意的是,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1)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2)继承人、受遗赠人;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4) 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十七条 【遗嘱的形式】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十八条【遗嘱见证人】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关于遗嘱继承部分: 继承法实施前订立的,形式上稍有欠缺的遗嘱,如内容合法,又有充分证据证明确为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遗嘱有效。 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委托遗嘱见证协议书 自书遗嘱范文 遗嘱人姓名: 年龄: 民族: 户籍所在地: 身份证号码: 我在此立遗嘱,对本人所有的部分财产,作如下处理: (一)我自愿将下列归我所有的财产遗留给甲(应当是法定继承人之一):(是房产的,写明权属证书号及房产地址、面积等详情;是其他财产的,写明财产详情。) 我遗留给甲的财产,属于甲个人所有。 (二)我自愿将下列归我所有的财产遗留给乙(应当是法定继承人之一):(是房产的,写明权属证书号及房产地址、面积等详情;是其他财产的,写明财产详情。) 我遗留给乙的财产,属于乙个人所有。 本遗嘱委托丙(姓名、年龄、民族、户籍所在地、身份证号码)为执行人。 本遗嘱一式二份,一份由本人收执,一份由委托执行人丙保存。 立遗嘱人: (签名) 年 月 日 律师办理遗嘱见证业务操作指引 (一) 遗嘱人的身体状况、精神状况;遗嘱人系老年人、间歇性精神病人、危重伤病人的,还应当记录其对事物的识别、反应能力; (二) 遗嘱人的身份关系基本情况和家庭成员情况,包括其配偶、子女、父母及与其共同生活人员的基本情况; 自书遗嘱范文: 遗嘱人姓名: 年龄: 民族: 户籍所在地: 身份证号码: 我在此立遗嘱,对本人所有的部分财产,作如下处理: (一)我自愿将下列归我所有的财产遗留给甲(应当是法定继承人之一):(是房产的,写明权属证书号及房产地址、面积等详情;是其他财产的,写明财产详情。) 我遗留给甲的财产,属于甲个人所有。 (二)我自愿将下列归我所有的财产遗留给乙(应当是法定继承人之一):(是房产的,写明权属证书号及房产地址、面积等详情;是其他财产的,写明财产详情。) 我遗留给乙的财产,属于乙个人所有。 本遗嘱委托丙(姓名、年龄、民族、户籍所在地、身份证号码)为执行人。 本遗嘱一式二份,一份由本人收执,一份由委托执行人丙保存。 立遗嘱人: (签名) 年 月 日 律师见证律师见证是指律师根据当事人的委托,以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的名义,对当事人的申请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予以证明的活动。它的意义在于:它能够促使当事人认真、严肃、仔细地对待他所实施的法律行为,增强其责任感,从而保证双方建立的法律关系的合法性、稳定性,且有利于执行。 律师见证应遵循三大原则: 1、直接原则。 2、公平原则。 3、对强制公证的行为不能予以见证原则。如国务院关于收养子女的规定,明令要求经公证机关公证。 律师见证通常做法是: l、对委托人提交的法律事实的真实性进行全面审查,作出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结论; 2、在见证会议上,对法人代表资格进行审查; 3、在双方当事人的签订的法律文书上,律师应写上法律评语,签名并加盖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公章;在见证的法律文书发生纠纷时,律师有义务证明见证的内容,并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我们的见证服务范围包括: 1、 对当事人的分居协议进行见证; 2、 对婚前、婚内财产协议进行见证; 3、 对指定遣赠、遗嘱进行见证; 4、 对赠与行为进行见证; 5、 对当事人要求的其他法律行为进行见证。 遗 嘱
立遗嘱人:冯某某,男,86岁,住四川省大竹县竹阳镇胜利街00号000楼0楼0号,身份证号513029340619001。
我于1950年与何朝南结婚,现有四个子女,分别是冯假、冯亿、冯兵、冯丁,我与妻子某某于1998年通过房改购买位于四川省达州市大竹县某街000号房屋(该房屋为砖混结构,建筑面积81.78平方米,地号4—4,房屋所有权证是竹权改字第030000号),该房屋目前系我在居住,由于我今年86岁,由于年事已高,可能发生意外,故趁现在神智清醒,特立此遗嘱: 一、位于四川省达州市大竹县胜利街00号000号房屋在我去世之后,由我的大儿子冯亿(身份证号5130291900000000)和我的二儿子冯兵(身份证号5130291900000000)共同继承。 二、我指定张某某、张某某作为遗嘱执行人。 三、以上遗嘱内容是我真实意思表示。 四、本遗嘱一式三份,由冯假,冯亿、冯兵各执一份。 立遗嘱人:
年 月 日 遗嘱律师见证书 (20**)沪信律见字第***号 广西裕华律师事务所接受王××(身份证号:××××)的委托,指派____律师、____律师就其订立《遗嘱》进行见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见证律师审查了委托人提供的有关文件。 兹证: 1、王××(身份证号:××××)自愿于二00八年七月十五日在__________订立《遗嘱》一份,该《遗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2、王××在该《遗嘱》上的签字是真实的。 3、现场第三方证明人李××在该《遗嘱》上的签字是真实的。 ______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_____、______ 二00八年七月十五日 遗 嘱 立遗嘱人: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上海市××路×号×室,身份证号:××××。 我今年83岁,在立遗嘱时精神清醒,由于年事已高,并患有高血压等疾病,可能发生意外,故立遗嘱,由于我握笔困难,由唐建东律师代我起草本遗嘱,由上____律师事务所____律师、____律师进行见证。遗嘱内容如下: 1、将我位于上海市××路×号×室的房产一栋(房产证号:××××)由儿子王××继承。 2、除上述房产外,我其余的财产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进行处理。 3、我指定唐建东律师作为我的遗嘱执行人。 5、本遗嘱一式三份,我本人、遗嘱执行人、上海市信诚律师事务所各保管一份,继承开始时由执行人负责实施。 立遗嘱人:王×× 代书人:_____律师 证明人:李×× 时 间: 年 月 日 遗嘱见证书立遗嘱人: 为了___________,特请_________作为见证人,并委托律师事务所律师代书遗嘱如下: 一、立遗嘱人所有的财产名称、数额、价值及特征:_______________ 二、立遗嘱人对所有财产的处理意见:_________________ 三、其他:______________
本遗嘱一式三份,由_____、_____、_____保存。 立遗嘱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立遗嘱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立遗嘱人:______________ 见证人:________________ 代书人: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律师办理遗嘱注意事项 注意事项: 1、委托人的委托手续; 2、委托人自书遗嘱(代书遗嘱)的过程、或遗嘱原件; 3、如委托人提供遗嘱原件,律师应为委托人、立遗嘱人作调查笔录(调查事项为委托人提交给律师的遗嘱是否真实意思表示等); 4、如委托人当时立遗嘱,律师要严格审查立遗嘱的过程、代书的人、两名见证人身份是否合法(是否是委托人的亲属)立遗嘱人思维是否正常,是否有胁迫的情形等。审查立遗嘱人的身份证、财产所有权证等; 5、律师见证当时立遗嘱也要为委托人、立遗嘱人作调查笔录。 1、与委托人签订协议、与立遗嘱人签订协议并留下委托人、立遗嘱人的身份证明、财产证明复印件; 2、审查委托人提交的遗嘱; 3、为委托人作调查笔录; 4、去见立遗嘱人并为其作笔录(内容为了解立遗嘱是否真实意思表示等); 5、为代书人、见证人做笔录; 6、回到单位做见证书,一式三份,交给委托人一份,律师所备案两份。 1、与委托人签订协议; 2、与立遗嘱人签订协议并留下委托人、立遗嘱人的身份证明、财产证明复印件; 3、审查代书人、见证人(邻居、居委会、街道办事处)的身份; 4、为立遗嘱人做笔录; 5、回律师事务所作见证书一式三份,交给委托人一份,律师所备案两份。
律师见证书制作要点: 一、现将本文书的制作要点介绍如下: 1.首部。 2.正文。 3.尾部。 4.附项。 律师见证书 ××律师事务所接受 委托进行 事项见证。 见证律师审查了委托人提供的 文件。 兹证明: 1、 2、 ××律师事务所 ××律师 年 月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十六条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第十七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十八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第十九条 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第二十条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第二十一条 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 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 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房产遗嘱立遗嘱人: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 * * 市××路×号×室,身份证号:××××。 我今年78岁,在立遗嘱时精神清醒,由于年事已高,并患有高血压、糖尿病等疾病,可能发生意外,故立遗嘱,由于我握笔困难,由刘应良律师代我起草本遗嘱,由广西裕华律师事务所董全吉律师、,,,律师进行见证。遗嘱内容如下: 1、将我位于 * * * 市××路×号×室的房产一栋(房产证号:××××)由儿子李××继承。 2、除上述房产外,我其余的财产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进行处理。 3、我指定刘应良律师作为我的遗嘱执行人。 5、本遗嘱一式三份,我本人、遗嘱执行人、湖北诚信联合律师事务所各保管一份,继承开始时由执行人负责实施。 立遗嘱人:李×× 代书人:xx律师 证明人:王×× 在场人:张 * * 时 间:二00九年**月**日 遗嘱见证律师谈话笔录 时间: 地点: 事由:委托办理遗嘱律师见证 谈话人: 被谈话人: ××× , 男/女 , ××××年××月××日出生,××族,现住××××,身份证号码: ××××××××××××× 。 谈话笔录: 问:你叫什么名字?因何事委托何见证? 答: 我叫×××,因××××,所以想立遗嘱处分名下遗产,希望委托律师提供遗 问:你的年龄,身体状况、精神状况如何? 答: 我是×××年 ××月×× 日出生,身体尚好,无精神疾患。 问:本次谈话是否系你的真实意思表示?有无受胁迫或受欺骗? 答: 问:你委托遗嘱律师见证,由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共同为你办理。你同意吗?(出示律师执照给委托人查验) 答: 律师执照我查看过,我自愿与贵所签署委托协议,我同意两位律师做遗嘱见 问:你以前是否写过遗嘱或由他人帮你代写过遗嘱?如果立有遗嘱且没有通过法定 程序予以撤销则会影响此次所立遗嘱的效力,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由你本人承 担。你是否清楚? 答: 问:你的婚姻及家庭成员(配偶、父母、子女及共同生活人员)的基本情况? 答: 问:你立遗嘱的目的、原因和主要内容? 答: 问: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而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 必要的遗产份额。未保留的,在遗嘱生效并进行遗产处理时,依法应当为该继 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你 是否有缺乏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的法定继承人(父母、配偶、子女、兄弟 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有无依靠你扶养的人? 问:你立遗嘱的目的、原因和主要内容? 答: 问:遗嘱受益人的基本情况(姓名、年龄、住址)? 答: (提供受益人身份证复印件) 问:是否有草拟的遗嘱?具体内容是否明确? 答: 问:根据遗嘱内容,你能向我们提供哪些材料? 答: (提供:材料复印件存档,复印件需要与原件核对无误。) 问:请你在你所提供的材料复印件上按捺手印(签名并纳右手食指)予以确认。你 须保证你所提供的证据或材料是合法、真实、有效的,若因你隐瞒事实提供虚 假证据以及作虚假表示,导致所立遗嘱无效或出现其他效力瑕疵,责任由你承 担。你是否清楚? 答: 问:是否与配偶有书面的财产约定?属夫妻共有,如配偶一方死亡,是否进行过析 产? 答: 问:遗嘱所处分财产的情况,是否属于你个人所有?你以前是否对上述财产作过抵 答: 问:你与遗嘱受益人相处如何?遗产不给其他法定继承人继承的原因或理由? 答: 问:你有无债务?对你所立遗嘱是否附条件? 答: 问:遗嘱所处分的财产是否有争议或诉讼? 答: 问:你是否指定遗嘱执行人?遗嘱执行人的基本情况? 答: 问:设立遗嘱是否出于你的真实意愿?是否理解遗嘱所产生的法律后果?遗嘱人能 答: 问:是否愿意在上述遗嘱上签名并按指印确认。 答: 愿意签名进行确认。(注:对本人诵读遗嘱内容及签名及按指印过程录音录像。) 问:遗嘱律师见证书需要几份?遗嘱由谁保管? 答: 告知:你所立遗嘱依法可以依法更改,如今后确需更改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可 话: 答: 知道了。 问:委托见证后还可以办理公证,如同时办理,与公证相冲突,将以公证为准,如 公证有未约定的,见证可以做为补充。 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 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答: 问:有无其他需说明的情况? 答: 答:知道了。 问:现在向你宣读谈话笔录,若无异议,请在笔录上签名并按手印。 被谈话人(签名并纳右手食指印): 律 师 遗 嘱 见 证 笔 录 的 范 本 时间: 地点: 见证事项: 见证律师: 询问人: 被询问人: 记录人: 录像人: 问:我是 律师事务所的律师 、这位是 事务所的律师 ,今天我们为您提供律师见证服务,您可清楚我们见证的服务事项? 答: 。 问:请您说明一下您的身份情况,包括姓名、出生年月、民族与家庭住址。 答: 问:请您说明一下您的配偶的身份情况,包括姓名、出生年月、民族与家庭住址及死亡时间。 答: 问:请您说明一下您拟在遗赠抚养协议中处分的财产的情况。 答: 问:您是否有子女或其他对您负有抚养义务的人?。 答: 问:有没有无收入来源又无劳动能力的人需要您抚养或抚养的? 答: 问:请您说明您准备与之签订遗赠抚养协议的对象。 答: 问:您的配偶在过世前是否对他所有的份额设立遗嘱进行处分? 答: 问:您所提供的证明材料经我们审核,符合设立遗赠抚养协议的形式要件,您应保证其真实性与合法性,如因此造成的本次见证无效,其法律后果由您自行承担,您是否已经清楚并接受? 答:我清楚也同意接受,我保证我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后果由我本人承担。 问:您是否准备有遗赠抚养协议的草稿? 答: 问:请您说明遗赠抚养协议的内容。 答: 问:现在我向您宣读这份见证询问笔录,如有记录失实的地方您可提出并修改,如记录属实,请您在笔录上签名并按手印。 签名 律师签名: 遗嘱见证谈话笔录 遗嘱见证谈话笔录 当事人咨询:爷爷名下有一处私产房,其老伴2011年9月去世后至今未在登记结婚,现在想把其名下的一处私产房遗赠给其孙子。 打印遗嘱的效力【案情】
【审判】
原告李某乙出具的李某甲的“遗嘱”,既没有见证人在场(李某甲口述遗嘱内容的现场),也没有代书人打印员的签名,不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自书遗嘱应由遗嘱人亲笔书写,而李某乙提供的该份遗嘱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并且从本案查明事实看,除李某乙本人口述外,无其他证据证明该“遗嘱”系李某甲亲自口述,即便有杨某、段某见证该“遗嘱”由李某甲事后签字确认,也难以认定该“遗嘱”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故一审法院认定该份遗嘱无效。 【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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