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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宜居城市必须积累和培育社会资本

 红瓦屋图书馆 2012-11-29

建设宜居城市必须积累和培育社会资本

作者:张凯兰 来源:学习时报 字数:2766
    宜居城市是21世纪新的城市观。当前我国的宜居城市建设,大体有两种思路与做法:一种是自上而下,即主要依靠政府的政策制定和资金投入来进行;另一种是政府主导,市场和社会共同参与、上下互动。总体而言,第一种思路与做法占主导。这种由政府单兵突进的做法,可能产生或使宜居城市建设面临一系列问题或难题。而且,如果宜居城市建设仅仅只有政府官员的动员、指示和规划,各类专家的主张、建议和对策,作为城市主人的市民却成为旁观者,城市的宜居性很难做到可持续。
    社会资本作为一个被赋予了社会学和政治学内涵的跨学科概念,已经成为解释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的新范式,其基本内涵是指与公民的信任、互惠与合作有关的一系列态度和价值观,它们能使人们倾向于相互合作、信任、理解和同情,来提高社会行动的效率并有助于实现社会行动的目的。社会资本对于宜居城市建设的意义,就在于它是宜居城市建设深入开展并取得成效、同时保持可持续的社会基础。对此,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来分析。
    从城市的本质来看,人是城市的主体,城市的本质是人的生活。宜居城市建设必须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重视“人”的因素,将“人”的发展放在城市发展的首位。这不仅表现在满足人的物质需求,更在于关注人的精神生活,满足人的精神需求。以信任、互惠、参与、人际关系结成的社会网络为核心要素的社会资本,其本质是对人的精神要素的揭示。社会资本越是深厚,宜居城市建设越是能够重视“人”的因素,关注人的精神生活,从而真正树立与落实以人为本的理念。
    从宜居城市的建设主体看,在传统的城市建设和管理中,政府是唯一的主体,几乎包揽了城市管理的一切职能和义务。然而,随着城市功能的日趋复杂化、城市主体利益需求的日益多元化以及公民社会的不断成熟化,单一的政府主体已不能适应这种变化,形成一个政府主导,市场和社会共同参与、上下互动的城市建设和管理的自主网络成为必然的选择。社会资本是由相同地位、权利与义务一致的行为者联系在一起的横向关系网络。在这一关系网络中,蕴含着社会规范、社会信任、社会凝聚力、公民参与等众多资源。社会资本越是深厚,横向关系网络则越紧密,就越是能促使公民通过参与、合作、协商等方式形成一个政民互动的良性网络。
    从宜居城市的内涵看,尽管理论界对宜居城市内涵的表述不尽相同,但无法否认的是,以信任合作、规范秩序、和谐稳定为核心特征的社会资本是其必要条件和应有之义。信任是社会的主要凝聚力之一,没有相互之间的普遍信任,社会本身将瓦解。而且,社会组织、成员相互信任的程度越高,进行合作的可能性就越大,社会和谐运行的程度也就越高;制度中规范的互惠程度越高,人们就越能遵守规范,各守其位、各尽其职、各得其利,社会的矛盾和冲突就越少。
    从宜居城市的建设实效看,宜居城市建设需要政府、非政府组织和公民等日益分化的多元利益主体对公共产品的生产和公共利益的实现进行集体选择和行动,由于公共产品和公共利益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则不可避免出现集体行动的困境。社会资本有助于使宜居城市建设的集体行动走出这一困境。城市内社会资本越是丰富,各利益主体越是能够相互信任与合作,减少机会主义行为的产生,控制个人“搭便车”的动机,使得个体利益和集体利益有机结合而实现双赢。另一方面,社会资本有助于提高宜居城市建设的政策效率。在一个社会资本丰富的城市,公民参与制定和执行宜居城市建设政策的积极性更高,从而使得相关政策能更准确地反映公共意志而取得其合法性认同,并能更有效、更准确地解决公共问题,从而提高公共政策的效率。
    综观当前我国城市社会资本的状况,一方面,传统社会资本消融殆尽,另一方面,现代社会资本远未建立:人际关系疏远、关系网络缺乏、社会诚信较低、公民参与不足、规则意识淡漠、合作精神与能力不足等等,这直接影响到城市的宜居性以及宜居城市建设的绩效和可持续性。
    建设宜居城市,积累和培育社会资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是要发展社会民间组织。一方面,社会民间组织的数量和质量本身就是社会资本存量的体现;另一方面,社会民间组织应该也能够成为积累和培育社会资本的有效载体。正如美国社会学家弗朗西斯?福山所言,社会资本是建立在信任基础上的,而信任存在于社团之中。社团并不需要严谨的契约和法律条文来规范成员之间的关系,原因是先天的道德共识已经赋予了社团成员互相信任的基础。而且,民间组织也能创造和执行社会规范。由利益纽带而结成的各类民间组织在其运行过程中,必须通过谈判、协商和妥协等方式,建立起多元权利和利益冲突背景下的共识、合作、信任和规范,这些均可能成为国家法律规范的源泉、基础和补充。
    二是要创新城市治理结构,提升宜居城市建设中的“参与网络”社会资本。关键是要为公民参与城市治理提供平台、渠道和相应的制度保障。例如,涉及地方发展全局性的规划、与公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都应该向公众公开,并通过各种方式让公众在相应的行政程序中表达意见,最后通过“公众表决”做出决定。要通过开设城市政府管理网站、政务电子信息查询系统等满足公众关于城市建设的知情权,使其能够收集相关项目的信息等。
    三是要加强政府信用和社会信用建设,提升宜居城市建设中的“信任”社会资本。社会信任是一个系统工程,在目前整个社会的信任程度较低的情况下,社会信任的重建应以政府信用建设为起点,同时重建社会信用。从政府层面而言,要加强官德建设,保持清正廉洁,切实改善和保障民生,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缩小贫富差距,促进社会公正。同时要加强能力建设,提高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能力、公共政策制定的能力以及依法行政的能力。从社会层面而言,需要多为社会成员提供交往与互动的平台。例如在城市社区举办“居民听证会”、“民主议事会”、“社区互助社”等,社区成员之间经常进行交往和互动,就不会再视同陌路,减少“一次性博弈”中的机会主义问题。
    四是要强化规则意识、加强法治建设,提升宜居城市建设中的“规范”社会资本。从公民个体而言,需要强化规则意识。中国是一个讲“人情关系”的国家,“人情关系”被视为一种“潜规则”。这种“人情关系”可以被视为社会资本的一种“非正式”的存在。一方面,它可以增强关系网络内部的认同感和凝聚力,在短期内降低社会交易成本。但是,另一方面,它却强化了关系网络的排外性,消解了正式的社会制度和规范,从而增加社会总体的交易成本。培养与提升公民的规则意识,需要从各个方面强化社会规则及其刚性约束,在全社会建立规则的权威、加强教育和引导,尤其是要从青少年抓起。从国家整体而言,要加强法治建设,尤其是要做到有法必依,切实维护法律的威严;完善市场经济体制,摒除权力、金钱等因素对资源的配置作用,创造真正自由、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实现公共政策制定的民主化和科学化、公共管理过程的程序化和法制化,最终促进“规范”社会资本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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