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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中医药大学实验室环境保护工作条例

 猴小妹小姐 2012-11-30

为了切实和有效地搞好实验室环境保护工作,根据国家环境劳动保护规定,结合我校实验室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各院、所应重视和加强对所属实验室环保工作的领导,定期指导检查工作。要针对高温、低温、辐射、病菌、噪声、毒性、激光、粉尘、超净等对人体有害的环境,切实加强实验室环境的监督和劳动保护工作。


  第二条  各实验室主任都要亲自抓好环境管理和劳动保护工作,健全管理制度和“三废”处理规程。重视环保工作宣传教育,对学生(包括研究生)和新来实验室工作人员,坚特“先教育、后实验”的制度。根据需要实验室可设一名兼职环保工作员,协助实验室主任抓好环保工作,做好“三废”处理。


  第三条  实验室工作区与办公、生活区要严格分开。定时打扫卫生,保持环境卫生;定时通风通气,保持实验室空气清新。


  第四条  实验室应尽量避免选择“三废”污染严重的教学实验、论文题目和科研项目,在确定方案时,应同时提出有效的“三废”治理办法,对没有妥善方法的要另选流程。


  第五条  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不随意排放废气、废液、废物,不得污染环境。


  第六条  各实验室在领用试剂药品时,应严格掌握数量。对危害性严重的药品,应按规定审批手续领用,使用时应作出记录,废液废物应分别收集储存,妥善保管,专人处理。


  第七条  根据“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各实验室对少量酸碱废液,应加以中和,符合排放要求后排放。对其它无机废液应作预处理,使有害物质沉淀,废液符合排放要求后,可以排放,沉渣应集中另行处理。对含银、铬或其它含贵金属、重金属的废液,都应分别储存,尽量回收利用。对有机溶剂等废液,集中另行处理。


  第八条  实验室应对不符合排放要求的,需处理的无机、有机废液分别倒入废液桶内,要标明毒害物质名称,并随手盖好。对需处理的残渣也应注明,以及需处理的空瓶等,及时送到学校指定地点、集中处理。


  第九条  实验过程中如有有害气体产生,应在通风橱内或通风罩下进行,对产生的有害气体的气量较大时,应采取措施,加以吸收。


  第十条  对散发有害气体或粉尘的实验设备,应尽可能安装通风、吸尘等措施。


  第十一条 各实验室在使用产生噪音的设备时,必须采取消音、隔音措施,使噪音在规定范围以内。


  第十二条  同位素管理见《上海中医药大学放射性同位素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凡经技术安全和环境保护部门检查认定不合格的实验室,要停止使用,限期进行技术改造,落实管理工作。待重新通过检查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条例,造成环境污染者,根据上级规定和学校有关办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环境工作做得好的实验室应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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