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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厦外墙脱落砸死人 物业和76业主被判赔39万

 香花供养 2012-12-04

被害人家属及三名业主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海口中院日前开庭审理,将择日作出二审判决

2010年的一天,海口一男子与家人开车前往银行办理业务,当他们准备把车停在银行门前时,银行所在大厦的墙体突然脱落,砸中汽车,致使该男子当场身亡。今年5月,美兰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该大厦的物业公司和76名业主赔偿死者家属共39万元。一审宣判后,死者家属及三位大厦业主提起上诉。11月30日,海口中院开庭审理此案,将择日作出二审判决。记者 王忠新 刘凡静

大厦外墙脱落惹祸,物业业主共同担责

2010年7月30日13时30分左右,陈某与家人、朋友到位于海口市海府一横路华宇大厦一楼的某银行网点办理业务。就在陈某所乘坐车辆刚停在华宇大厦楼下时,华宇大厦13-14楼之间的外墙墙体脱落,砸破该车顶部,并砸到坐在车内的陈某头部,致其当场死亡。另查,华宇大厦的物业管理属于海南美×物业管理公司。

事后,受害人陈某的家属将华宇大厦的物业公司和76名业主告到法院,要求被告赔偿相关损失。美兰法院一审判决,陈某死亡的各项损失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亲属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39万元。事发所在的银行网点虽是华宇大厦按份共有人,但其房产的实际使用人是该行海口美舍河支行,因此选择该支行作为赔偿主体。华宇大厦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应按各自房屋的建筑面积所占总面积的比例,承担总损失额的80%(即31.2万元)的赔偿责任。物业公司作为大厦的管理方,对大厦的外墙未尽到管理义务,由于其疏于管理,未能及时发现外墙存在的安全隐患,致使事故发生,存在过错,故应承担总损失额的20%(即7.8万元)的赔偿责任。

死者家属提起上诉,海口中院日前开审

被害人陈某的家属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11月30日,海口中院二审开庭审理此案。

陈某的家属上诉称,原审选择当事银行海口美舍河支行作为赔偿主体,而不追求该行海口海府支行的赔偿责任主体,明显违反法律规定;且外墙脱落导致家里“白发人送黑发人”等悲剧,赔偿4万元精神损失费过低。陈某的家属还主张,一审法院认为误工费只是针对受害者而赔,并以受害者已死亡为由认定不存在误工费而不支持,不符合法律规定,家属明确要求对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该大厦三位业主则上诉称,13楼的抹灰层过厚及次梁开裂是外墙脱落的直接原因,并导致陈某死亡和车辆损坏。开发商为偷工减料导致外墙脱落,与业主无关,业主不应承担责任。

物业公司辩称,物业公司已提供了日常维护服务,事故是由于墙体突发性塌落致使损害发生,物业及业主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而且,事故发生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早期华宇大厦建筑设计标准不够科学,公共维修基金制度以及建筑物安全事故防范的相关法制体系不健全等客观原因致使损害发生。另外,涉案银行方面和个别业主单位参加了庭审,其余多数业主未出庭应诉。

律师建议

各方应在法律框架内促成纠纷解决

海南大兴天泰律师事务所冯桦律师认为,此案的发生,与对楼房建设的监督管理、公共维修基金的合理使用、物业公司的日常维护等问题分不开。

《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侵权责任法》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物权法》第70条则明确:“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物权法》第72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冯桦建议,本案的各方应在法律框架内促成纠纷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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