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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新形势下优抚工作的思考

 雪冬红炉 2012-12-04
关于做好新形势下优抚工作的思考
发布时间: 2012-04-13   来源:江苏民政杂志

    优抚工作是事关民生和社会稳定的大事,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是党和政府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直接体现。因此,“优”字当头,服务至上,正是顺应形势的发展、广大优抚对象的期盼和全社会的希望。

    一、关于优抚工作的科学定位

    我国的优抚工作,是指国家和社会依法对以军人及其家属为主体的优抚对象实行物质照顾和精神抚慰的一项特殊社会工作。对优抚工作科学定位,是做好新形势下的优抚工作的着力点和出发点。

    历史定位——“人无我有”。以物质照顾为辅,精神抚慰为主。主要表现在物质普遍匮乏的战争年代和改革开放前,党和政府给予优抚对象的抚恤优待,物质上尽管不太丰厚,标准不高,但相对于其他没有享受任何社会保障待遇的普通群众来说,优抚对象有了物质上和精神上极大满足,尤其是在精神抚慰方面,得到全社会和各级政府的尊重和爱戴,充满着优越感和自豪感。

    现实定位——“人有我也有”。进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来,随着社会保障制度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困难群体、特殊群体的生活保障水平逐步提高,虽然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纳入自然增长机制,提高幅度较大,但与其他困难群体、特殊群体相比,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提高的“绝对值”相对降低,优抚对象的实际生活状况与当地居民生活水平仍有一定差距,整体保障水平与其地位、贡献不相适应,优抚对象存在着物质上的不足和精神上的失落感,改革开放成果未能真正地优先享受,催生了优抚对象新的心理期望和现实诉求。

    科学定位——“人有我优”。按照“普惠”加“优待”原则,将优抚对象优先纳入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体系,在此基础上再享受抚恤优待政策。实现优抚工作由“解困型”向“优待型”转变,优抚保障水平由“不低于”向“略高于”转变,优抚对象生活质量得到明显提高,荣誉感、优越感、幸福感得到明显提升。

    二、当前优抚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

    近年来,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党政部门对优抚工作高度重视,进一步完善政策,加大资金投入,不断提高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标准,切实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不低于当地生活水平。但在我国经济转轨、社会转型的新形势下,传统的优抚保障模式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生了错位,历史遗留问题与新生矛盾交织叠加。

    一是优抚新旧政策未能很好地科学衔接。目前优抚政策存在着“碎片化”,各类优抚群体政策互相独立,缺乏连贯性、有效性。工作中,既有老办法,也有新办法,存在方式上对接的问题;有的是管理部门、渠道发生了变化,需要衔接;有一部分承担优抚具体任务的功能弱化了,另一部分新型经济主体对新形势下如何参与,一些相应的政策没有跟上,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有待进一步保障。

    二是优抚保障经费相对不足。这几年从中央到地方各级财政加大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资金投入的同时,优抚对象所享受的“绝对值”与其它困难群体、特殊群体仍有差距,关键在于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底数低,抚恤补助资金增长的幅度再大,也远远落后于经济社会发展的速度,未能体现出“人有我优”的优越感、幸福感。

    三是优抚对象“优待优惠”精神体现得不够充分。优抚对象大都当过兵、服过役,有的还打过仗,有功于国家和人民,应当得到特殊的优待优惠和关怀照顾。目前存在着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方面优抚对象优待优惠政策不够具体。据调查,目前全省各地在制定出台救助、救济、养老、交通、助残、住房等社会福利制度和优惠减免政策方面,对优抚对象的优待优惠政策规定还是较少,而且可操作性不强。另一方面优抚对象精神抚慰不够到位。优抚工作“重物质、轻精神”的现象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对抚恤补助标准的提高强调较多,对优抚对象精神需求关注较少,很多优抚对象来信来访表示在精神激励方面,比计划经济时代有所弱化。

    同时,由于抚恤补助标准低,优抚对象的生活水平与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差距相对拉大,诉求反映强烈;烈属、伤残军人、在乡老复员军人等重点保障对象生活、住房、医疗难问题日益突出。

    三、优抚工作发展趋势及前景展望

    2月27日,温家宝总理在全国双拥模范城(县)命名暨双拥模范单位和个人表彰大会上,代表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军委明确指出:“要让退役军人更有尊严、生活得更加体面”,按照“普惠”加“优待”的原则,将优抚对象优先纳入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体系,在此基础上再享受抚恤优待政策。这就为各级做好退役军人的政治生活等工作指明了方向,同时也为优抚工作又优又好又快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做到优字当头、优中求好、好中求快,使全体优抚对象优先享受改革开放成果,优先得到全社会的尊重。

    一是优抚对象群体不断扩大,更多的优抚对象纳入保障范围。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优抚工作的保障对象主要包括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服现役或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2006年,首次将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列入中央财政定期定量补助范围。2007年在建军80周年之际,将部分参战参试退役人员纳入国家抚恤补助范围。2011年7月,中央规定对年龄在60周岁(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2012年1月,中央又规定给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

    随着国家对军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范围的逐步扩大,我省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亦逐步增多,2009年全省重点优抚对象为24.5万人,2012年增加到近48万人。

    二是优抚对象生活保障水平不断提高,补助标准纳入自然增长机制。改革开放以来,党和国家一直高度重视优抚工作,十分关心优抚对象。国家在财力并不富裕的情况下,不断调整提高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标准,切实保障优抚对象的基本生活。国家在连续13年提标的基础上,2011年又以15—20%的幅度提高了残疾军人、参战参试退役人员等11类对象的补助标准。全年中央财政安排优抚经费295亿元,比上年增长26%,再创历史新高。在中央安排正常的抚恤补助金基础上,全省各级政府按照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与人民群众生活水平同步提高的自然增长机制,去年省本级财政安排优抚经费1.5亿元,加大了对优抚工作的资金投入。

    三是积极营造关爱优抚对象的社会氛围,让优抚对象活得更有尊严、更加体面。优抚对象的尊严和体面,离不开物质生活条件的极大改善,更离不开精神生活条件的充分满足。因此,优抚对象除了物质生活方面的追求外,还有精神生活上的追求和心理上的寄托。精神生活的内容主要体现在党和政府以及社会各界对优抚对象生活上关怀、精神上抚慰、政治上关心,得到全社会的尊重和群众的认同,这些比之物质生活是更高级、更深层的尊严与体面。要积极关注优抚对象的精神需求,增强优抚工作的人文内涵,建立完善物质和精神并重的新时期优抚工作机制。探索实行普惠式的节日走访慰问活动,让每一位优抚对象都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通过走访慰问、医疗服务、挂光荣牌、送春联、送喜报等优抚方式,积极营造社会关爱氛围;动员社会力量为优抚对象献爱心、办实事、解难题。鼓励、支持热心为优抚对象服务的社会各界人士担当志愿服务者;注重挖掘优抚对象自强不息、顾全大局、珍惜荣誉、为国分忧的典型。

    四、做好新形势下优抚工作的方法途径

    优抚工作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敏感性很强的工作,在当前经济转轨、社会转型、体制变革、文化交融大发展时期,及时变革各项优抚保障制度,创新优抚保障形式,丰富优抚工作内容,不断提高优抚保障水平,保障广大优抚对象与其他人民群众一道共享改革开放成果,成为新形势下优抚工作面临的主要任务。

    一是强化优抚政策顶层设计。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优抚保障政策,优抚保障水平有了明显提高。但政策之间的连续性、梯度性还不够严谨科学,民政部门在具体操作过程中标准尺度难以把握。与此同时,各地针对上访对象的不同诉求,相继出台了地方性政策法规,导致地区之间上访对象相互攀比,地方政府压力很大。笔者建议,应对现行的优抚政策法规进行梳理,重新进行设计,构建与市场经济相衔接、与国防建设相适应、与法律法规相协调、与优良传统相承接的优抚政策法规体系。对已经失去意义的保障政策予以废止;对已经弱化的保障政策进行强化和改进,建立经常性的优抚保障措施,实现优抚保障经常化。

    二是建立“普惠加优待”保障机制。目前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底数低,虽纳入自然增长机制,优抚对象仍处于“解困型”状态,甚至于还不及低保人群所享受的普惠政策,体现不出“人有我优”的优越感、幸福感。民政部门要综合运用普惠加优待、保险加救助、抚恤加补助等工作手段,制定统一参照基数和计发比例,切实将优抚对象的普惠加优待保障机制落到实处。认真贯彻新修订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制定我省新的实施办法,完善优抚经费自然增长机制,调整提高抚恤补助标准,把优抚对象分类优先纳入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和保障房供给范围。

    三是着力提高优抚工作队伍能力素质。着眼解决基层优抚工作队伍不适应新形势下繁重的优抚工作任务要求的问题,要切实选好配强基层优抚工作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要结合实际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建立工作激励机制,增强他们干好优抚工作的责任感和积极性。在省级民政部门每年组织优抚工作人员集中培训的基础上,各地要采取定期组织业务培训、以老带新业务帮带、开展经常性业务指导等办法,不断提高各级优抚工作人员的政策水平、业务素质和实际工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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