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部对外签名盖章的法律效力(2012-10-06 09:48:26)(案例) 湘华建筑公司在某地承包的一个建筑施工项目, 公司为此成立某施工项目部并刻制 项目部印章, 公司同时内部发文明确该项目部印章只能用于项目的工程技术资料、 签证资料 的签名盖章,而不能用于对外签订合同、提供担保等。在施工期间,该项目经理背着公司, 以项目部的名义向外借款、赊购大量建筑材料,在借条及收货单据上签名并加盖项目部印章。 后因建设方资金不能及时到位,项目部不能按时偿还借款及材料款,借款人及材料供应商向人民法院起诉项目经理个人、项目部及建筑公司。那么,湘华建筑公司是否应当对该欠款及材料款承担法律责任呢?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部对外签名盖章的法律效力及由此在民事诉讼中的主体资格、民事责任承担等问题,因各人对其认识理解存在差异,在实务操作 中,其处理也大相径庭。笔者试图从项目(经理) 部的法律性质、职责权限等角度进行分析,发表一些初浅的看法和意见。 一、项目(经理)部的概念、性质及法律地位。 1、项目(经理)部的概念。 要了解项目(经理)部的概念,先要了解项目经理的概念。建设部 1995 年 1 月 7 日颁 布的 《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 第二条规定“项目经理是指接受企业法定代表 人委托对该工程项目施工过程全面负责的管理者,是建筑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工程项目上 的代表人”。《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GB/T50358-2005 )对项目经理和项目部是这样界定: 2.0.6 项目经理 : “ 工程总承包企业法定代表人在总承包项目上的委托代理人。2.0.7 项目部 project management team :在工程总承包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支持 下 , 由项目经理组建并领导的项目管理组织”。《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管理规范》 (GB/T50326-2001)是这样界定:“2.0.6 项目经理 :企业法定代表人在承包的建设工程 施工项目上的委托代理人。 2.0.7 项目经理部 construction project management team : 由项目经理在企业的支持下组建并领导、进行项目管理的组织机构”。由此可见,在对工程总承包或者施工项目承包时, 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委托有项目经理资质的项目经理对该工程项目施工过程全面管理,该项目经理在企业的支持下组建项目部或项目经理部[以下统称项目(经理)部],对项目施工过程进行全面的管理。项目(经理)部是工程施工单位为完成某一具体项目的施工而特定成立的一种管理部门, 对施工单位而言,其仅仅是个临时职能部门,随工程的接收而成立,随工程的完工而完成使命被解散或者撤销。项目(经理) 部对外仅能代表施工单位,其不具有民事法律行为能力。 2、项目(经理)部的性质。 项目(经理)部不能成为法律意义上的其他组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 织是指合法成立、 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 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 其中列举的第 (5) 项为: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很显然,根据该意见的精神,建筑施工企业的分公司由具备法人资格的施工企业依法组建成立、安排一定的人员、拨付一定的财产, 并在分公司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 完全符合“其他 组织”的法律构成要件,而建筑施工企业组建的项目(经理)部没有取得营业执照,没有自己的财产,没有固定的住所地,因其不具备上述法律构成要件,不能成为法律意义上的其他组织。 3、项目(经理)部的法律地位。 建设部颁布的 《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 第二条规定“项目经理是指接受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对该工程项目施工过程全面负责的管理者, 是建筑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工程项目上的代表人”; 第六条规定“工程项目施工应建立以项目经理为首的生产经营管理系统,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项目经理在工程项目施工中处于中心地位,对工程项目施工负有全面管理的责任”。 由此可见,项目经理是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委托其对某工程项目施工过程进行全面负责的管理人,其法定的职责范围仅限于该工程项目施工过程,项目(经理)部公章仅限于项目的工程技术资料、签证资料等,以项目(经理)部名义对外联 系的对象仅限于工程项目在施工安全质量的相关单位, 如建设方、 工程项目的管理部门和监 理部门等。 项目经理与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之间系一种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 是在法定代表人授权许可的范围内代表法定代表人行使项目施工职权的人。而项目(经理)部是项目经 理在企业的支持下组建成立的,仅负责施工过程的全面管理, 其民事行为仅限于施工过程的 管理和法定代表人授权许可的范围, 在没有设立单位明确授权许可的情况下,不能以项目(经 理)部自己的名义对外进行材料设备的采购、签订合同、提供担保等民事法律行为。 二、项目经理和项目(经理)部的法定职责权限。 项目经理和项目(经理)部主要权限内容,是受建筑施工企业之委托履行与发包人订立 的工程承包合同, 因此, 其主要代理行为就是代表施工企业向发包人履行合同与履行合同相 关的行为,包括编制施工计划、组织管理施工进程,以及合同履行中的通知、签证等相关事 务。 《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 第七条规定“项目经理在承担工程项目施工管 理过程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执行企业的各项管理制度;(二)严格财经制度,加强财经管理,正确处理国家、企业与个人 的利益关系; 三、项目(经理)部对外签名盖章的法律效力。 建筑施工企业由于施工项目众多、分散,且施工项目所在地与建筑施工企业住所地往往 不在同一个地区, 在建筑施工企业未在施工项目所在地设立分公司的情况下, 为了方便管理, 在施工项目所在地设立项目(经理)部便是最佳选择,而项目(经理)部公章也应运而生。 由于项目(经理)部系建筑公司的内设机构,项目(经理)部与项目外部相对人之间订立、 履行合同中在使用项目(经理)部公章的场合,实践中如何认定项目(经理)部公章的法律 效力及相关合同的效力,笔者认为应当根据其具体情形,分别处理: (一)、具有完全法律效力的情形。项目(经理)部一般仅是为实施特定项目施工而成 立的临时性及一次性内部组织机构, 多从事与项目施工有关的事务性工作, 包括收发文函及 资料,一般不对外进行经营活动。如果成立项目法人,则必须刻制印章,除提交公司的介绍 信、 营业执照原件及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外, 还须按属地管辖的原则经项目施工所在地公安机 关审批,审批后凭“刻制印章通知单”,到公安机关指定的刻制印章单位刻制。已依法通过 审批备案的项目法人印章应视为建筑施工企业公章,对建筑施工企业产生法律效力。 (二)、在授权委托权限范围内具有法律效力的情形。 在不是依法通过审批备案而是由企业或者其项目(经理)部自行刻制项目(经理)部印章的 情况下,关键看项目(经理)部的行为是否得到建筑施工企业的明确授权。 1、建筑施工企业内部发文确认项目(经理)部公章并出具载明委托事项及委托权限的 授权委托书,授权项目(经理)部公章在委托事项及委托权限内代表建筑施工企业行使职能 的,如果项目(经理)部公章未超越委托事项及委托权限范围,项目(经理)部公章应视为 建筑施工企业公章, 其对外盖章的民事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建筑施工企业承担, 对建筑施工企业产生法律效力,而不能因项目(经理)部不具备法人资格而机械地认定项目(经理) 部公章没有法律效力。 2、建筑施工企业虽然内部发文确认项目(经理)部公章且出具了授权委托书,但其委 托的事项及委托的权限不明确, 建筑施工企业应对其授权不明确的部分负责, 其对外盖章的 民事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建筑施工企业承担, 对建筑施工企业产生法律效力, 但对方当事 人负有举证责任, 应提供证据证实建筑施工企业出具了授权委托书并有相应的委托事项及委 托权限,虽然其委托的事项及委托的权限不明确,但对方当事人有理由相信项目(经理)部 有相应的委托权限,即可以作出有利于相对人的理解。 3、项目(经理)部公章如果没有得到设立单位的明确授权或者超越委托事项及委托权限,经建筑施工企业事后认可,则项目(经理)部公章也可视为建筑施工企业公章,其对外盖章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建筑施工企业承担,对建筑施工企业产生法律效力。 (三)、对建筑施工企业不产生法律效力的情形。 1、建筑施工企业未向项目(经理)部出具授权委托书,或者项目(经理)部超越委托事项及委托权限对外签名盖章,建筑施工企业事后也不认可项目(经理)部公章的,在这种情况下,以项目(经理)部名义对外签名盖章行为,对建筑施工企业不产生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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