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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合作银行会计制度

 辰元财税 2012-12-05

城市合作银行会计制度

199712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财会字(19973号文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合作银行的会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法规,结合城市合作银行的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城市合作银行及其所属分支机构办理各项会计事务应遵守制度。

    第三条 城市合作银行会计的主要任务是真实、完整、及时地对全行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利润以及存款、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进行核算、反映、管理和监督;向投资人、监管部门提供会计信息。

    第四条 城市合作银行的组织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实行“一级法人、统一核算”的体制。在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的原则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五条 城市合作银行的会计工作,实在行长领导下由会计部门统一负责。

    第六条 结算、信贷、储蓄、财务和外汇等业务,可以根据本制度的规定制定相关的会计操作规程和内部管理办法。

第二章 会计核算基本原则

    第七条 会计核算以持续、正常的经营活动为前提;在各会计期间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应当一致,不得变更。如确有必要变更,应将变更原因、情况以及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在财务报告中说明。

    第八条 会计核算遵循真实性原则。正确使用会计科目,客观反映各项业务,如实编制会计报表;不得伪造篡改会计凭证、帐簿,不准在制度规定之外另设会计帐册。

    第九条 会计核算应遵循及时性原则。会计凭证的传递、款项的划转不得积压和延误,所有帐务必须当日结平。

    第十条 会计核算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凡应属本期的收入和支出,不论款项是否在本期收付,都应作为本期的收入和支出入帐;凡是不属于本期的收入和支出,即使款项已在本期收付,也不应作为本期的收入和支出处理。

    第十一条 会计核算应遵循谨慎性原则,合理地确认和核算可能发生的费用和损失。

    第十二条 各项财产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物价变动时,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调整其帐面价值。

第三章 会计核算基本规定

    第十三条 会计年度自公历11起至1231止。

    第十四条 会计记帐采用借贷记帐法。以会计科目为主体,以“借”、“贷”为记帐符号,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

    第十五条 人民币业务的会计核算以“元”为记帐单位,元以下计至分,分以下四舍五入,元以上逗点计数采用三分位制。

    第十六条 外汇业务的核算实行分帐制,以原币记帐,以其主币单位为记帐单位,个位以下视辅币进位而定。

    第十七条 凭证、单据、帐折的各种代用符号为:“第”号为“#”;“每个”为“@”,人民币元符号为“¥”;年、月、日简写顺序应自左而右“年//日”,年利率简写为“年%”;月利率简写为“月‰”;日利率简写为“日‰”;外币符号从国际惯例。

    第十八条 会计核算必须换人复核,实行钱帐分管,有帐有据,当时记帐,当日结帐,总分核对,内外对账。帐帐、帐款、帐据、帐实、帐表、内外帐必须全部相符。

    第十九条 现金收入,先收款后记帐;现金支出,先记帐后付款;转帐业务,先记借后记贷,先记帐后签回单;代收他行票据,收妥进帐。

第四章 会计科目

    第二十条 城市合作银行应按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也可根据业务核算与内部管理

的需要设置明细科目。

    第二十一条 会计科目包括表内科目、表外科目和备忘科目。

    表内科目分为资产类、负债类、资产负债共同类、所有者权益类和损益类,各科目按分类编制科

目代号。

    表外科目核算或有业务和承诺事项。

    备忘科目核算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等需要在表外进行控制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 会计科目修改变更时应填制传票,通过分录结转;或采用结转对照表方式办理新旧科目结转。

第五章 会计凭证

    第二十三条 会计凭证(也称传票)一般采用单式凭证,如有特殊需要,也可采用复式凭证。

    第二十四条 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记账凭证又分为基本凭证和特定凭证。基本凭证是指现金收人传票、现金付出传票、转账借方传票、转账贷方传票、特种转账借方传票、特种转账贷方传票、表外(备忘)科目收入传票、表外(备忘)科目付出传票。

    特定凭证是指根据某项经济业务的特殊需要而制定的具有专门用途的凭证。

    第二十五条 填制会计凭证必须要素齐全,内容真实,数字正确,字迹清楚。会计凭证的基本要素一般包括:  年、月、日;

    收付款人的开户行、户名和账号;

    人民币或外币符号和大小写金额;

    款项来源、用途摘要和附件张数;

    会计分录和凭证编号;

    客户签章;

    银行及有关人员印章。

    以特定凭证作为记账凭证时,除填明签发凭证日期外,还需注明记账日期。

    受理会计凭证应接规定进行审核。

    第二十六条 凭证的传递必须准确及时,手续严密,办妥交接,先外店内,先急后缀,除特殊规定外,一律由内部人员传递。

第二十七条 会计凭证应按日清分,及时装订。装订的顺序以科目排列先后次序为准,科目下按现付、现收、转账借方、转账贷方顺序排列,科目日结单装订在各科目传票的前面。

第六章  会计印章

    第二十八条  会计印章的种类及使用范围:

    业务公章,用于对外的重要单证、有价单证和回单;

    现金收讫章,用于现金收入凭证及现金进账回单;

    现金付讫章,用于现金付款凭证;

    转讫章,用于已转账的转账凭证及其他会计凭证等;

    联行(通汇)专用章,用于签发联行(通汇)往来凭证、查询查复、联行(通汇)往账、来账告表及联行划转清单。

    结算专用章,用于签发结算凭证及有关查询、查复书等;

    汇票专用章,用于签发银行汇票,承兑商业汇票;

    同城票据交换章,用于银行间提出票据进行的票据交换代收、代付业务;

    个人名章,用于已经办理和记载的各种单证、凭证、账簿和报表等。

    会计印章应严格按规定的范围使用。

    第二十九条  会计印章,除个人名章外均应冠以行名,除按有关规定由人民银行统一监制外,其他均由各行自行刻制。

    第三十条  会计印章应由专人保管和使用,并设立“会计印章保管、使用登记簿”,记载印章启用和停用日期、保管人员的更换等事项。

    第三十一条  各种印章的掌管人应经会计主管指定,重要会计印章由会计主管掌管,掌管人员调换时,要办理交换手续。重要印章的使用人员临时离岗时应妥善收管。

第七章  账务组织

    第三十二条  账务组织分为明细核算和综合核算。明细核算由各种分户账、现金收入(付出)日记簿、登记簿、余额表组成;综合核算由科目日结单、总账、日计表组成。二者应相互核对,数字相符。

    第三十三条  分户账除有关业务规定的专用格式外,分为分户式账页和销账式账页。销账式账页适用于逐笔销账业务。

    第三十四条  登记簿()是为了适应某些业务需要,起备忘、控制和管理作用而分户设置的辅助性账簿账卡。

    第三十五条  现金收入(付出)日记簿是记载和控制现金收付数字的逐笔、序时账簿,也是现金收、付的明细记录。

    第三十六条  余额表分为计息余额表和一般余额表,是核对总账、分户账余额和计息的重要工具,每日营业终了根据分户账的最后余额逐户抄列。

    第三十七条  科目日结单是监督明细账户发生额,轧平当天账务的重要工具。每日营业终了,根据同一科目的传票,分别现金、转账的借方、贷方各自相加填记。“现金”科目的日结单,根据各科目的现金借方和贷方数各自相加,反方填记。全部科目日结单相加的借、贷方合计数必须相等。

    第三十八条  总账按科目设置。每日根据科目日结单借、贷方发生额合计数分别填记,并结出余额。

    第三十九条  日计表各科目当日发生额和余额,根据总账各科目当日发生额和余额填记,借、贷方发生额和借、贷方余额的合计数必须各自平衡。

第八章  记账规则

    第四十条  账簿应根据合法有效凭证序时登记,逐次结计余额,并做到内容完整,数字准确,摘要简明,字迹清晰。登记账簿须使用蓝黑、碳素墨水钢笔书写,复写账页应使用双面复写纸,蓝、黑色圆珠笔书写。

    第四十一条  对同一账户中发生的多笔同一业务,审核无误后,可根据业务需要编制汇总传票记账。

    第四十二条  记账时发现凭证内容不全或有错误时,应交由制票人更正、补充或更换,并加盖名章后再行记账。凭证金额错误应更换凭证。

    第四十三条  账簿上的切记载不得涂改、挖补、刀刮、皮擦,禁止使用涂改液销蚀,不得用复印账页替代原始账页。

第九章  账务核对

    第四十四条  账务核对包括每日核对与定期核对或不定期核对。

    第四十五条  每日核对的内容包括:

    ()总账的发生额、余额与该科目下各分户账发生额、余额合计数核对;

()总账各科目发生额、余额与日计表各科目的发生额、余额进行核对;

()现金库存登记簿的库存数应与实际库存现金和现金科目总账余额核对相符;

    ()余额表上各户余额加计总数应与该科目总账余额核对相符;

    ()备忘科目余额应与有关登记簿核对相符,其中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应核对当天领入、使用、出售及库存数。

    第四十六条  定期或不定期核对的内容包括:

    ()各种卡片账每月与该科目总账或有关登记簿核对相符;

    ()使用销账式账页记账的账户,应按旬加计未销账的各笔金额总数,与该科目总账的余额核对相符;

    ()余额表上的计息积数应按旬、月与各该科目总账的累计积数核对相符;

    ()贷款借据应按月与该科目分户账核对相符;

    ()应定期或不定期(至少半年)发送余额对账单对外核对账务;

    ()满页分户账页应及时发送,核对账务。

第十章  账簿结转

    第四十七条  明细账账页记满结转下页。计算机记账满页,打印结转。年度终了结转时,各种账簿除规定可以继续延用的外,均应更换新账页。账页结转下页时,应在原账页最后一行摘要栏填写“过次页”字样,在新账页第一行摘要栏内填写“承前页”字样;年度结转时,应在旧账页最后一行摘要栏加盖“结转下年”戳记,在新账页首行摘要栏加盖“上年结转”戳记。

    第四十八条  总账按月结转新账。计算机记账,按月打印总账结转。

    第四十九条  总账应每月装订,各种分户账、登记簿等可根据数量按月、季或年装订。各种账簿的装订顺序按科目、账号排列。装订成册的账页,要填写“账首”和“账页目录”。

第十一章  利息计算

    第五十条  利率分为年利率、月利率、日利率。换算关系为:

    年利率÷12=月利率

    月利率÷30=日利率

    年利率÷360=日利率

    第五十一条  存、贷款等按年计息的,每年1220日为结息日;按季计息的,每季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活期储蓄存款,630为结息日;利随本清的,存、贷款到期日为结息日。

    第五十二条  计息方式有两种:以余额表或分户账积数计息,或逐笔以本金计息。可根据业务需要选择,但不得中间变更。以积数计息的账户计算天数时,应从存入、贷出的当日算起,至取出、归还的上一日止。储蓄业务从储蓄管理规定。

    以本金计息的账户满年的按年计算,满月的按月计算。若化为天数计算,则整年的按360天,整月的按30天计算,零头天数按实际天数计算。

    第五十三条  定期存款到期日为例假日,如在例假日前一天支取,应扣除到期日与支取日之间天数(算头不算尾,下同)的利息;例假日后支取,视为过期支取计算利息。贷款到期为例假日,在例假日前一日归还,扣除到期日与归还日之间天数的利息,例假日次日归还,加收到期日与归还日之间天数的利息,但不按逾期利率计算。

第十二章  错账更正

    第五十四条  当日发现差错时,应用如下方法更正:

    ()账簿上金额写错时,应用一道红线将全行数字划销,将正确金额填写在划销金额上面,并由记账员在红线左端盖章证明;文字写错,只须将错字用红线划销更正,如果划错红线,应在红线两端用红色墨水划“×”销去,并由经办员在右端盖章证明。

()使用计算机记账发生错误时,应通过逻辑程序进行删除,办理冲正。

 第五十五条  隔日发现差错时,应用如下方法更正:

    ()记账串户,应填制同方向红、蓝字借()方冲正凭证办理冲正;

    ()凭证金额或科目、账户填错,应填制红字借、贷方凭证将原错误金额全数冲销,再校正确内容重新填制蓝字借、贷方凭证补记入账。

    第五十六条  本年度发现上年度错账,应填制蓝字反方向凭证冲正,不得更改决算表。

    第五十七条 凡错账冲正影响利息计算,应计算应加应减积数。

第五十八条 冲正错账必须在原凭证、冲正传票和账簿上写明错账及冲正日期和原因,冲正传票须经会计主管人员审核盖章后办理。

第十三章  会计报表

    第五十九条  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和利润分配表、业务状况报告表(日计表、月计表、半年报与年度报表)等;有关报表的格式见《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第六十条  各种会计报表的编制必须正确、真实、完整、及时,并经会计主管人员审核;向外报送的会计报表应加盖行章。

    第六十一条  会计报表应定期装订。日计表按月装订,其他会计报表按年装订。

第十四章  年度决算

第六十二条 每年1230日办理年度决算,如遇例假日,仍以该日为年度决算日。

    第六十三条 年度决算应在行长领导下,以会计部门为主,其他有关部门协助进行。

    第六十四条 在年度决算前应做好清理资金、盘点财产、核实账务、核实损益工作,并根据各科目总账编制试算平衡表。

    第六十五条  年度决算日应将当天账务全部处理完毕并进行全面核对后,将损益类科目各账户最后余额转入本年利润。

    第六十六条 年度决算完毕,应编制、审核和汇总决算报表,编写决算说明书。

    第六十七条 外汇业务在年度决算会计报表中应按决算日汇率折算为人民币反映。各币种的决算表折合为人民币汇总后,再按决算日汇率折成美元,编制汇总的美元决算表。

第十五章  财务管理

    第六十八条  城市合作银行的财务管理工作应遵守《企业财务通则》、《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等规章制度,严格进行财务管理。要在有效地筹集和运用资金、增收节支、改善经营管理的基础上,提高经济效益并依法缴纳国家税收。

    第六十九条  城市合作银行应按“一级法人、统一核算”的原则确立财务管理体制。

    第七十条  各行的会计部门是财务管理的主管部门,其主要任务是制订和考核各项财务指标,管理本行的收入、成本和费用,管理内部资金和营运资金,监督各项财产的购建、保管和使用、处置,以及缴纳税金和利润分配等。

    第七十一条  要认真做好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做到原始记录准确、完整;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内部各单位的经济核算;要加强财务监督,定期不定期地进行财产清查和财务检查。

     第七十二条  各行应定期向国家税务机关以及有关主管部门提供财务报告,并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进行总结、评价、考核、预测。

第十六章  会计电算化管理

    第七十三条  会计软件的开发、应用必须符合会计基本制度。

    第七十四条  必须由会计主管人员专人负责,组织电子计算机处理会计业务的各项工作。

输入计算机的开销户、冲账、调整计息积数、调整利率、修改客户密码、取消挂失、冻结、解冻等会计业务,必须根据会计主管人员签章的书面通知办理。

    第七十五条  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进行操作。计算机操作人员分为:系统管理员、一般操作人员、复核人员。

    系统管理人员维护系统正常运行,有权检查各终端机的状态,但不得处理任何具体业务;一般操作人员根据有效凭证或文件输入业务数据;复核人员复核操作业务并负责账务核对。

    第七十六条 系统要具有不同级别的保密设置。操作人员使用的个人密码要经常强制更换,防止失密。

    第七十七条 计算机应每日打印输出科目日结单、运行日志(或存储软盘)、日计表,以及冲账、删账、调整积数清单等数据信息文件。

    第七十八条 所有文件均应备份,由专人管理,移地妥善保管。

第十七章  会计分析

    第七十九条 各行应在进行日常会计核算以及办理年度决算的基础上开展会计分析。

    第八十条 会计分析的主要内容包括: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以及收入、成本、费用的结构及其变化情况;资金状况和资产质量,支付与清算业务状况;会计核算方式和会计内部管理以及其他对本行有较大影响的情况。

    第八十一条 应系统积累数据资料,积极应用电子手段建立会计分析数据库。

    第八十二条 各行要建立会计分折报告制度,定期进行全面或专题的会计分析,为本行经营决策提供依据。

第十八章 会计监督与检查

    第八十三条 会计监督分为事中和事后监督,各监督环节应设置之不理相应岗位,全面监督业务核算过程。

    第八十四条 应根据业务核算分工和劳动组织,设立专职或兼职复核员,全面监督业务核算过程。

    第八十五条 各行应根据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会计检查辅导员,定期、不定期地进行会计检查。

    第八十六条 会计检查工作要以各项政策、法规、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为依据,检查制度执行情况,解决和处理存在的问题,提高核算质量和管理水平。

第十九章  会计档案

    第八十七条 计算机打印输出和手工核算形成的会计数据信息、凭证、账表文件均为有效文件,作为会计档案妥善保管。

    第八十八条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保管和定期保管两类。具体规定如下:

    ()永久保管的会计档案:

    1.年终决算报表;

    2.实收资本账、拨入资金账、公积金账;

    3.客户挂失申请书、挂失登记簿和补发的凭证收据;

    4.会计档案保管登记簿及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5.机构裁撤、合并、分设交接清册;

    6.存、贷款开销户登记簿;

    7.其他。

    ()保管期15年的会计档案:

    1.凭证及附件;

    2.总账和明细分类核算的各种账簿、卡;

    3.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清册;

    4.其他。

    ()保管期5年的会计档案:

    1.日计表;

    2.余额表;

    3.月计表、季度报表和半年报;

    4.计算机运行日志;

    5.其他。

    第八十九条 装订成册的凭证、账簿、报表应加贴封面、封底,在绳结处用纸条加封,由装订人员和会计主管人员在加封处盖章,并及时登记“会计档案保管登记簿”。

    第九十条 严格执行安全和保密制度,做到妥善保管,存放有序,查找方便。

    第九十一条  会计档案不得外借,不得随意拆封。银行内部调阅会计档案,应由会计主管人员批准,并指定专人协同查阅。司法部门及由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部门因特殊需要查阅会计档案时,须持有县以上主管部门的正式公函,经行长批准,并指定专人负责陪同查阅。

    第九十二条 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时,应由会计部门进行鉴定,行长审查报上级行批准,指定专人监销。

第二十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九十三条 各行的会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的会计工作。

    第九十四条 会计部门应负责综合核算,并通过综合核算统驭全行的会计核算。

    第九十五条 会计人员要按工作需要合理配备,杜绝空岗现象。

    第九十六条 会计人员应力求稳定。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调动,须经上一级行会计部门的同意。一般会计人员的调动,须经本单位会计主管的同意。

    第九十七条 会计人员必须持会计证上岗并实行岗位培训。会计人员工作岗位要有步骤地进行轮换。

    第九十八条 会计人员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离职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会计主管人员调动,应由行长或其指定人员监交;一般会计人员调动,应由会计主管人员或其指定人员监交。监交人员对交接工作负全面责任。

第二十一章  附 则

    第九十九条 本制度由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解释和修订。

第一OO  本制度自199711日起施行。

附件:城市合作银行会计制度– –会计科目

1.      城市合用银行会计科目表(略)

2. 城市合作银行会计科目说明   

资 产 类

101现金 本科目核算本行库存的人民币、外币现金以及运送中的外币现金。

本科目设以下二级科目:

01库存现金

02运送中外币现金

03库存外币

103贵金属

本科目核算本行购入的黄金、白银等贵金属。本科目应按贵金属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110存放中央银行备付金 本科目核算本行存入中国人民银行的业务备付金。

111存放中央银行特种存款 本科目核算本行按规定存入中国人民银行的特种存款。

l12缴存中央银行一般存款准备金    本科目核算本行按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缴存的存款准备金。

113划缴中央银行财政性存款 本科目核算本行按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划缴的财政性存款。

114存放同业清算款项 本科目核算本行出于资金往来结算需要而存放于境内金融机构的款项。

115存放同业一般款项  本科目核算本行存放于境内金融机构的除清算款项外的其他款项。

116存放境外同业款项 本科目核算本行存放于境外金融机构的款项。

120拆放同业  本科目核算本行拆借给境内金融机构的款项。

121拆放境外同业 本科目核算本行拆借给境外金融机构的款项。

123短期信用贷款 本科目核算本行发放给借款人的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信用贷款。

本科目设以下二级科目:

0l工业短期信用贷款

02商业短期信用贷款

03建筑业短期信用贷款

04农业短期信用贷款

05乡镇企业短期信用贷款

06三资企业短期信用贷款

07私营企业及个体短期信用贷款

08其他短期信用贷款

124短期保证贷款

本科目核算本行发放给借款人的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保证贷款。

本科目设以下二级科目:

0l工业短期保证贷款

02商业短期保证贷款

03建筑业短期保证贷款

04农业短期保证贷款

05乡镇企业短期保证贷款

06三资企业短期保证贷款

07私营企业及个体短期保证贷款

08其他短期保证贷款

125短期抵押质押贷款

本科目核算本行发放给借款人的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抵押、质押贷款。

本科目设以下二级科目:

01工业短期抵押质押贷款

02商业短期抵押质押贷款

03建筑业短期抵押质押贷款

04农业短期抵押质押贷款

05乡镇企业短期抵押质押贷款

06三资企业短期抵押质押贷款

07私营企业及个体短期抵押质押贷款

08其他短期抵押质押贷款

126中长期信用贷款

本科目核算本行发放给借款人的期限在上的信用贷款。

本科目设以下二级科目:

01技术改造信用贷款

02基本建设信用贷款

03银团联合信用贷款

04其他中长期信用贷款

127中长期保证贷款

本科目核算本行发放给借款人的期限在上的保证贷款。

本科目设以下二级科目:

0l技术改造保证贷款

02基本建设保证贷款

03银团联合保证贷款

04其他中长期保证贷款

128中长期抵押质押贷款

本科目核算本行发放给借款人的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抵押、质押贷款。

本科目设以下二级科目:

01技术改造抵押质押贷款

02基本建设抵押质押贷款

03银团联合抵押质押贷款

04其他中长期抵押质押贷款

129贴现    本科目核算本行发放给借款人的贴现贷款。

130逾期贷款

本科目核算本行发放的到期(含展期到期)借款人不能归还的贷款以及按照有关规定需转入本科目核算的款项。

本科目设以下二级科目:

0l逾期贷款

02呆滞贷款

03呆账贷款

131贷款呆账准备

本科目核算本行按照规定计提的贷款呆账准备。本科目是有关贷款科目的备抵科目。

132进出口押汇

本科目核算本行接受国外银行开来信用证项下的出口跟单汇票经本行议付买单的款项,或本行开出信用证后接到国外议付行的议付通知,由本行偿付款项后所垫付的款项。

本科目设以下二级科目:

01出口押汇

02进口押汇

本科目分不同币种,出口押汇按开证行,进口押汇按委托开证客户进行明细核算。

133应收利息

本科目核算本行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计算的府帅未收利息。在规定期限以上的逾期贷款的应收利息转人表外核算。

本科目设以下二级科目:

0l贷款应收利息

02其他应收利息

135待摊费用

本科目核算本行不能全部计入当期损益,应在以后不超过一年的期间内分期摊销的各项费用。

139其他应收款

本科目核算本行应收及暂付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各种款项。

本科目设以下二级科目:

01业务周转金

核算本行因业务周转需要而拨付行政部门或其他部门的备用金等款项。

02存出保证金

核算本行预付的各种保证金性质的款项。

03其他应收款

140证券回购协议借出款

本科目核算本行与其他单位签订证券回购协议而借出的款项。

本科目设以下二级科目:

0l国家债券回购协议借出款

02中央银行债券回购协议借出款

03其他证券回购协议借出款

14l短期债券投资

本科目核算本行购买的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短期债券。

本科目设以下二级科目:

0l短期国家债券

02短期金融债券

03其他短期债券

142长期债券投资

本科目核算本行购买的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长期债券。

本科目设以下二级科目:

01投资债券面值

02投资债券溢价

本科目核算本行长期债券投资的取得成本高于债券面值的溢价部分。它应在债券买入后至到期前的期间内分年摊销。

03投资债券折价

本科目核算本行长期债券投资的取得成本低于债券面值的折价部分。它应在债券买入后至到期前的期间内分年摊销。

04债券应计利息

核算购入长期债券的应计利息。

145其他投资

本科目核算本行技规定对金融机构进行的直接投资。

146投资风险准备金

本科目核算本行按规定提取的投资风险准备金。本科目为各有关投资科目的备抵科目。

15l固定资产

本科目核算本行所有自用的固定资产的原价。本科目应按规定的原则计价入账。

本科目设以下二级科目:

0l经营用固定资产

02非经营用固定资产

152累计折旧

本科目核算本行固定资产按规定的折旧率计提的累计折旧。本科目为“15l固定资产”科目的备抵科目。

本科目设以下二级科目:

0l经营用固定资产折旧

02非经营用固定资产折旧

153固定资产清理

本科目核算本行因出售、报废和毁损等原因转入清理的固定资产价值及其在清理中所发生的清理费用和清理收入。

154在建工程

本科目核算本行进行各项工程,包括购建固定资产所发生的在建工程款项。本行购入的不需安装的固定资产,不通过本科目核算。

本科目设以下二级科目:

01在建营业用房工程款

02其他在建工程款

16l无形资产

本科目核算本行长期使用的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专利权、著作权、租赁权、土地使用权和非专利技术等的价值。

162递延资产

本科目核算本行不能全部计入当年损益,应在以后年度分期摊销的各项费用,包括开办费、金融债券的发行费、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等。

163待处理财产损失

本科目核算本行在办理业务和清查财产中发生的各种财产物资的缺损。

本科目设以下二级科目:

01待处理出纳短款

02待处理固定资产损失

03待处理其他损失

190其他资产

本科目核算本行被冻结的存款、冻结物资、涉

及诉讼中的财产以及其他财产等。

   

201活期存款

本科目核算本行吸收的企事业单位的活期存款及信用卡存款等。

本科目设以下二级科目:

0l工业存款

02商业存款

03建筑企业存款

04农业存款

05城镇集体企业存款

06乡镇企业存款

07三资企业存款

08私营企业及个体户存款

09其他企业存款

10异地单位存款

11单位其他存款

205定期存款

本科目核算本行吸收的企事业单位存入的定期存款。

本科目设以下二级科目:

0l一般定期存款

02通知存款

03单位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

2ll活期储蓄存款

本科目核算本行吸收的居民个人活期储蓄存款。

本科目设以下二级科目:

01活期储蓄存款

02定活两便储蓄存款

03个人支票存款

04其他活期储蓄存款

215定期储蓄存款

本科目核算本行吸收的居民个人定期储蓄存款。

本科目设以下二级科目:

01整存整取储蓄存款

02零存整取储蓄存款

03存本取息储蓄存款

04整存零取储蓄存款

05大额可转让定期储蓄存单

06其他定期储蓄存款

217信用卡存款

本科目核算本行办理信用卡业务收取的信用卡备付金。

本科目设以下二级科目:

01单位信用卡存款

02个人信用卡存款

221财政性存款

本科目核算本行吸收机关团体的财政性存款。

本科目设以下二级科目:、

01财政性活期存款

02财政性定存款

231 向中央银行借款

本科目核算本行向中国人民银行借入的再贷款。

232 再贴现

本科目核算本行以客户贴现的未到期票据向中国人民银行进行再贴现而获得的款项。

233 转贴现

本科目核算本行以客户贴现的未到期票据向其他银行进行转贴现而获得的款项。

234 同业清算存款

本科目核算境内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出于资金往来结算需要而存放在本行的款项。

235 同业一般存款

本科目核算境内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存放在本行的除用于资金清算以外的各种款项。

236 境外同业存放款项

本科目核算境外金融机构存放在本行的款项。

241同业拆入

本科目核算本行从境内金融机构拆入和借人的款项。

242境外同业拆入

本科目核算本行从境外金融机构拆入和借入的款项。

243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

本科目核算本行收到异地汇入未在本行开户的单位和个人待解付的款项以及异地采购和因临时需要而存入本行的款项。本科目为不计息科目。

本科目设以下二级科目:

01应解汇款

02临时存款

244开出汇票

本科目核算本行受单位或个人的委托而签发的银行汇票款项。

251保证金

本科目核算本行收到的单位存入的保证金。

252开出本票

本科目核算本行向客户签发本票而收取的款项。

255证券回购协议借入款

本科目核算本行与其他单位签订证券回购协议而借入的款项。

本科目设以下二级科目:

01国家债券回购协议借人款

02中央银行债券回购协议借人款

03其他证券回购协议借入款

258待报解预算收入

本科目核算本行当日代收的地方预算收入的暂

记款项,每日划分报解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260应付利息

本科目核算本行按权责发生制原则所计提的应

付利息。

本科目设以下二级科目:

01应付定期存款息

02应付定期储蓄存款息

03其他应付利息

261资金清算应付款

本科目核算本行参加同城票据交换及进行异地

资金清算所发生的暂收及应付款项。

本科目设以下二级科目:

01待抵用票据款

核算本行参加同城票据交换提出的支票、汇票等待抵用款项。

02待划转款项

核算本行已从客户账户付出而因故未能划转的款项。

262其他应付款

本科目核算本行应付、暂收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

本科目设以下二级科目:

0l久悬未取款项

02冻结存款

03其他应付款项

263应付工资

本科目核算本行应付给职工的工资总额,包括在工资总额内的各种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

不论是否在当期支付,都应通过本科目核算。

264应付福利费

本科目核算本行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费。

265应缴税金

本科目核算本行应缴纳的各种税金,如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所得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等。

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为多交的税金,贷方余额为未交的税金。

266应付利润

本科目核算本行应支付给投资者的利润,包括应付国家、其他单位以及个人的投资利润。本行与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合作项目,如按协议或合同规定,应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利润的,也在本科目核算。

本科目设以下二级科目:

01 应付股利

核算本行应支付给投资者的股息及红利。

02 其他应付利润

267 预提费用

本科目核算本行预先提取但尚未实际支付的各项费用,如预提的租金、保险费、固定资产修理费等。

272发行债券

本科目核算本行为筹措资金而发行的金融债券的面值。

273发行债券折价

本科目核算本行发行债券时,实际售价低于债券面额的部分。债券折价应按债券的剩余期限分年摊销。

本科目为“272发行债券”科目的备抵科目。

274发行债券溢价

本科目核算本行发行债券时,实际售价高于债券面额的部分。债券溢价应按债券的剩余期限分年摊销。

275发行债券应计利息

本科目核算本行发行债券的应计利息。

277待处理财产溢余

本科目核算本行在办理业务和清查财产中发生的各种财产物资的溢余。

本科目设以下二级科目:

0l待处理出纳长款

02待处理固定资产溢余

03待处理其他溢余

280住房周转金

本科目核算本行从各种来源取得的用于职工住房方面的资金。

所有者权益

301实收资本

本科目核算本行实际收到投资人投入的资本,包括国家投资、其他单位投资和个人投资等。

302资本公积

本科目核算本行取得的资本公积。

本科目设以下二级科目:

01财产重估增值

核算本行按规定对财产价值进行重估产生的增值。

02资本溢价

核算投资人实际缴付的出资额大于注册资本的差额。

03接受捐赠

核算本行接受的可用以增加资本的现金和实物捐赠。

04其他资本公积

303盈余公积

本科目核算本行从税后利润中按规定比例提取的盈余公积。

本科目设以下二级科目:

01法定盈余公积

02任意盈余公积

03公益金

311本年利润

本科目核算本行在本年度实现的利润(或亏损)总额。

312利润分配

本科目核算本行按规定分配的利润或应弥补的亏损,以及历年分配(或弥补)后的结存余额。

本科目设以下二级科目:

01盈余公积补亏

02提取盈余公积

03应付利润

04未分配利润

资产负债共同类

40l代理证券

本科目核算本行受理其他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委托,代理发行、买卖、兑付国库券和其他债券的款项。

本科目设以下二级科目:

01代理发行证券

02代理兑付证券

03代购证券

04代售证券

05其他代理证券

402代理外汇买卖

本科目核算本行受客户委托经营的外汇买卖业务。

403其他代理业务

本科目核算本行代理经办的除证券业务外的其他业务款项。

406委托业务

本科目核算本行接受当地财政部门或其他单位的委托资金用于发放贷款或进行投资的款项。

本科目设以下二级科目:

01委托存款

02委托贷款

407系统内往来

本科目核算市行与分支行之间以及各分支行之间的资金(存、欠)往来。

本科目设以下二级科目:

01市行系统内往来

02支行系统内往来

408同城交换清算

本科目核算本行参加同城票据交换提出和提入凭证的款项。同城票据交换中发生的退票款项也在本科目核算。

411异地通汇往账

本科目核算本行向异地通汇行发出的往账款项。凡本行存放异地通汇行的存款,余额反映在借方;按协议透支额度在异地通汇行的欠款,余额反映在贷方。

412异地通汇来账

本科目核算本行收到异地通汇行发送的来账款项。凡异地通汇行存放本行的存款,余额反映在贷方;按协议透支额度在本行的欠款,余额反映在借方。

413异地通汇汇差

本科目核算“异地通汇往账”和“异地通汇来账”两科目借、贷发生额轧计的汇差,并应每日与“汇差资金划拨”科目对转。

414汇差资金划拨

本科目核算本行与通汇清算中心的汇差资金清算,并应每日与“异地通汇汇差”科目对转。

416辖内往来

本科目核算市行辖内各行(含与市行)之间相互办理的款项划拨业务。它是一个联行性质的科目。

420营运资金

本科目核算市行与支行之间的营运资金划拨。

本科目设以下二级科目:

0l拨付所属营运资金

02上级拨人营运资金

425外汇买卖

本科目核算本行按规定经营各种外汇()之间以及外汇与人民币之间的兑换和买卖业务。

本科目设以下二级科目:

0l外币兑换

核算各种外汇之间买入与卖出通过人民币进行套算的外汇买卖业务。

02外汇套汇

核算用自有外汇资金在国际金融市场经营的以国际市场汇率直接进行套算的外汇买卖业务。

03结售汇

核算本行办理的结售汇业务,以及本行在国内外汇市场上进行的人民币与外汇之间的买入与卖出业务。

   

501利息收入

本科目核算本行发放各类贷款的利息收入。

本科目设以下二级科目:

01短期信用贷款利息收入

02短期保证贷款利息收入

03短期抵押质押贷款利息收入

04中长期信用贷款利息收入

05中长期保证贷款利息收入

06中长期抵押质押贷款利息收入

07贴现利息收入

08押汇利息收入

09其他利息收入

502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

本科目核算本行与其他金融机构往来而发生的利息收入。

本科目设以下二级科目:

0l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利息收入

02存放及拆放同业利息收入

03系统内往来利息收入

04其他利息收入

511手续费收入

本科目核算本行办理各项业务收取的手续费收

入。

本科目设以下二级科目:

01结算手续费收入

02委托及代理业务手续费收入

03证券买卖手续费收入

04其他手续费收入

512外汇业务收入

本科目核算本行进行外汇买卖、外币兑换、外汇调期等业务而产生的汇兑收益。

本科目设以下二级科目:

01外币兑换收入

02经营套汇收入

03结售汇业务收入

04其他外汇业务收入

513其他营业收入

本科目核算本行除贷款、投资、结算、外汇、金融机构往来和委托代理业务之外的其他营业收入。

本科目设以下二级科目:

01证券买卖收入

02其他营业收入

514投资收益

本科目核算本行进行有价证券投资和其他投资所取得的收入。

本科目设以下二级科目:

01国债利息收入

02其他债券利息收入

03其他投资收益

515营业外收入

本科目核算本行经营业务以外的各项收入。

本科目设以下二级科目:

01罚没款收入

02固定资产盘盈及清理收入

03出纳长款收入

04其他营业外收入

521利息支出

本科目核算本行吸收存款的利息支出。

本科目设以下二级科目:

01活期存款利息支出

02定期存款利息支出

03活期储蓄存款利息支出

04定期储蓄存款利息支出

05其他存款利息支出

522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支出

本科目核算本行与其他金融机构往来而发生的利息支出。

本科目设以下二级科目:

0l同业存放及拆入利息支出

02境外同业往来利息支出

03系统内往来利息支出

04其他利息支出

523发行债券利息支出

本科目核算本行发行金融债券所发生的利息支出。

531手续费支出

本科目核算本行委托其他单位代办业务而支出的手续费。

本科目设以下二级科目:

01储蓄代办手续费支出

02结算手续费支出

03其他手续费支出

532业务及管理费

本科目核算本行在办理金融业营业及管理费用。

本科目设以下二级科目:

0l业务宣传费

02印刷费

03业务招待费

04电子设备运转费

05钞币运送费

06安全防卫费

07保险费

08邮电费

09诉讼费

10公证费

11咨询费

12审计费

13技术转让费

14研究开发费

15外事费

16职工工资

17职工福利费

18职工教育经费

19工会经费

20劳动保护费

21劳动保险费

22待业保险费

23住房公积金

24公杂费

25差旅费

26水电费

27会议费

28固定资产折旧费

29低值易耗品摊销

30递延资产摊销

3l无形资产摊销

32租赁费

33修理费

34取暖及降温费

35绿化费

36董事会和理事会费

37税金

38坏账损失

39呆账准备

40投资风险准备

41上交管理费

42其他业务及管理费

533营业税金及附加

本科目核算本行缴纳应由营业收入负担的各种税金,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

534其他营业支出

本科目核算本行除利息支出、手续费支出、业务及管理费、营业税金及附加以及外汇业务支出以外的其他营业支出。

本科目设以下二级科目:

01证券买卖支出

02其他营业支出

535外汇业务支出

本科目核算本行进行外汇买卖和外币兑换等业务所发生的损失。

本科目设以下二级科目:

01外币兑换损失

02经营套汇损失

03结售汇汇兑损失

04其他外汇业务损失

536营业外支出

本科目核算本行发生的与业务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支出。

本科目设以下二级科目:

0l固定资产盘亏及清理损失

02出纳短款损失

03其他营业外支出

550所得税

本科目核算本行按规定从当期损益中扣除的所得税。

560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本科目核算本行本年度发生的调整以前年度损益的事项。

表外科目

60l开往国外保证凭信

本科目核算本行受进口单位委托向境外银行开出即期或远期信用证、担保函等保证凭信,本行对外所负的责任。

602承兑汇票

本科目核算本行承兑银行承兑汇票后对收款人所负的责任。

603贷款承诺

本科目核算本行与客户签订贷款契约中所规定的贷款额度,按每次用款金额逐笔转销,余额反映尚未使用的贷款额度。

604期收即期货币

本科目核算本行与客户成交的即期外汇买卖交易,交割日应收的外币和人民币款项。

605期付即期货币

本科目核算本行与客户成交的即期外汇买卖交易,交割日应付的外币和人民币款项。

606期收远期货币

本科目核算本行与客户签订买入远期外汇契约,到期应收的外币和人民币款项。

607期付远期货币

本科目核算本行与客户签订卖出远期外汇契约,到期应付的外币和人民币款项。

608应收买入外汇期权

609应付买人外汇期权

以上科目核算本行与客户订约成交的买入外汇期权合约(买入外汇买权和买入外汇卖权)

610应收卖出外汇期权

611应付卖出外汇期权

凡本行与客户签订卖出外汇期权合约(包括卖出外汇买权和卖出外汇卖权),在订约成交后,用以上表外科目核算。

612应收利率调期

613应付利率调期

本行与客户订立利率调期协议时,同时使用以上两个表外科目核算。

614应收买入调期期权

615应付买入调期期权

本行与客户签订买入调期期权合约时,用以上表外科目核算。

616应收卖出调期期权

617应付卖出调期期权

本行与客户签订卖出调期期权合约时,用以上表外科目核算。

备忘科目

701有价单证

本科目核算本行持有的投资股金券、实物国库券等印有固定票面金额的有价单证。

702重要空白凭证

本科目核算本行空白支票、存单、存折、联行报单等重要凭证。汇票、本票、存单、报单以每份为单位,其他以每本为单位,用假定价格l元为单位记账,所有凭证均应登记凭证起止号码,进行控制。

703代保管有价值品

本科目核算本行代客户保管的有价值品。代保管有价值品如原封代保管的可用假定价格1元为单位记账。

704抵押及质押品

本科目核算本行发放抵押质押贷款而由借款人提供的抵押及质押品。

705表外应收未收利息

本科目核算本行发放的在规定期限以上的逾期贷款的应收未收利息。

706未发行债券

本科目核算本行发行金融债券和代理发行政府券、中央银行债券、其他企业债券的库存数。

715进口代收款项

本科目核算国外银行寄来有关单证委托本行代国内进口单位收取的款项。

716出口托收款项

本科目核算出口单位交来无证出口单据或委托本行向国外托收的款项。

721国外开来保证凭信

本科目核算本行接到境外银行开来委托本行通出口单位办理即期、远期信用证、担保函等保证信。

723应收信用证出口款项

本科目核算本行受理出口单位交来即期或远期用证项下出口单证,经本行议付寄单的款项。

3.城市合作银行会计科目资产负债表项目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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