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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宋稻米产量(二)

 风语塔拉 2012-12-06

南宋稻米产量(二)

《南宋农业史》第三章第三节(二)

方健

 

宋元史论 \ 北宋南宋 \ 农业、农村、农民 \ 《南宋农业史》

论著选载170

 

 

三、关于南宋粮食单产及总产的估测

据以上的考释,以时间先后为序,列为“宋代江浙稻米亩产估测表一”,以清眉目。表中数据凡稻谷者,已按50%的出米率,折计为米。虽仅15项,但涉及史料20余条之多[1]。从时、空的分布考察,时间从北宋中期至南宋末,地城范畴几乎涵盖了整个江南地区,尤详于以苏、湖为中心的太湖平原——即江南的核心区。其中既有泛指两浙、浙西、吴地者,也有包涵苏州、绍兴、嘉兴等整个州郡者;即使是田块,最小的也在200亩以上,大至1020万亩,在统计学上均是有意义的数据。分布的范围涉及浙东、浙西、江东、淮南等路,从抽样调查的角度看,时空分布完全能代表江南全区,而决非什么“选精”或“集粹”。下表一所列15个数据,最高为3.5,最低为1.5,其平均值为亩产2.39石(以幅度表示者取其中)。此乃以太湖流域为主地区的亩产量,高于全国平均水平乃情理中事。在这一基础上,再看一下亩产和总产,应具备一定的客观性与可信度。

对于中国古代而言,反映农业生产力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应是单位面积的粮食产量。关于对宋代稻米的亩产量的估测,我倾向于同意海内外多数学者的意见[2],即南宋全国的亩产为2石。这绝非从众,而是在上节考辨的基础上及二表给出数据综合分析的结果。而且在折计为今量的问题上与迄今的学者估测数相比要高许多,主要是采纳了新的计量史研究成果为折计标准,当然其中也有我自己检得的史料为佐证。对于环太湖流域的南宋京畿区而言,亩产2石则为比较保守的数字,如苏、湖、秀州应在2.5石左右。而对于严州、婺州及镇江等地,即东西部的丘陵山区而言,则又似乎偏高。这些地区似以1.5石的平均亩产为宜。江东圩田区亦在2石左右,故全区以平均2石以上为妥。如果说上表所列15条中的12条仅是具有抽样意义的不同时点的亩产量,那么第(1)、(9)两条分别为苏州全部簿载垦田及绍兴75%左右农田的亩产量,第(15)条可视为嘉兴的亩产量;就更不是什么“选精”或“集粹”的结果,而无疑分别是浙西和浙东的平均亩产量的代表性数据。

今将笔者多年来搜集到的有可能为产量的一些数据制成“南宋各地亩产稻米估测表二”,少数仅知其租米数,不能确定为定额或分成租,故无法确证,产量用大致幅度表示(今取其平均值)。因篇幅有限,不再一一进行考辨,但大致已考明其时间和地点。从时间跨度看,从南宋初至南宋末;从地区范畴看,除两广等个别区域外多已包涵,应能大体上体现南宋的稻米产量水平。从下表所列的16个数据看,最高亩产3.08石米,最低1石,亩产平均值为2.20石。最低亩产一石,仅为陈傅良的估计,而且他对闽浙的产量也估计为上田3石,次田2石,平均在2.5石,这是因劝农而激励当地人精耕细作,並非实际产量。而在半个世纪后,同在桂阳军的蓝山县,其学田产量已至少亩产1.8石(见下表二)。因此桂阳军产量至少应在1.5石左右。表中所列多数在22.5石亩产的水平上,因此估计南宋全境亩产2石米应无太大问题。即使二广及湖北产量稍低,在1.5石左右,但二表中所列31个数据平均值达到2.3石左右;扯平统算,南宋全域稻米亩产如以二石计,应是能得到基本认可的数据。其中部分数据,则为稻麦两熟田亩产的合计。

 

 

 

以上搜辑並考订了今存关于南宋各地稻米亩均产量的绝大部分数据,决非“选精”或“集粹”;远高于唐代及略高于北宋的水平殆无可疑。如果亩产稻米二石之说能够成立,意味着南宋9亿宋亩耕地中如有50%为水田,则总产量为9亿宋石,如按嘉定十六年(1223)时的户数约1500万户计,则户均达到60石,按方回之说五口之家口粮需18石,如以上考按南宋户均六口计,口粮21.6石,留种、赋税、维持日常生活等以每户平均20石计,则仍有20石左右可提供为商品粮。另一半约30亩山地或园地则可种植蔬菜、花卉、棉花、茶叶等经济作物及发展林木副渔业,还有约占20%的水利用地。当然还得考虑各地水旱等灾害的减产因素,但养活南宋峰值约9000万人口当无问题。总之,从南宋耕地、产量、人口综合考察其农业生产力达到当时世界的最高水平,殆无可疑。

四、南宋农业生产力领先于当时的世界水平

这平均每亩二石的稻米,每石约折今357市斤,如以稻谷计则为714斤,已达到上世纪五六十年代的水平。在化肥、良种稻发明以前已是略超过明清的中国古代最高亩产水平[3]。这一估测,与本章开头所引安古斯·麦迪森教授的估算大致相吻合,即宋代亩产与(人均)GDP均达到古代最高水平。

在上注所引拙文中,我曾就江浙宋代稻米产量与欧洲的小麦产量间种籽与产量之比进行对比,得出结论为生产率是欧洲同期的5倍,我想把这段话重复引在这里,然后再用新近检拾到的史料进行验证。

 

英国著名经济史学者克拉潘(J.H.Clapham)曾指出:“在1114世纪这四百年里,欧洲小麦的平均产量是种籽的四倍;而现在的农民看来,八倍于种籽的产量已经很低了[4]。”今按:这“现在的农民”,当指上世纪五十年代作者撰写此书时的欧洲农民。两相对照,中国江南在1113世纪,约略与上引克氏所说的欧洲同时代,但其主要农产品稻米的平均产量,是种籽的20倍,其生产效率是同时代欧洲主要农产品小麦的5倍,甚至远远超过了20世纪50年代欧洲小麦的生产效率。这是足以令国人自豪的极为了不起的成就。前提当然仍是克氏的这种估计是否可信?

(一)投入产出之比

我国古代最大的类书——有“百科全书”之誉的《永乐大典》卷七五一四引《常德府武陵图志·仓廪》记载:宝祐二年(1254),湖南提举刘籈“置思济一庄,计种子一百八十六石五斗六升,岁可收租谷文思院斛一千四百二十八石有奇,专储以为举子、举丧者之助。”在湖南常德的慈善庄田上,如租率以50%计,则种粮与收获稻谷之比达到了115.31,约为欧洲同一时期生产力水平的近4倍,为欧洲上世纪50年代生产力水平的近2倍。湖南充其量不过是南宋中等产量稻作区,其种粮之比——衡量生产力水平的标准完全能代表南宋的平均水平,足见已远超过同时期的欧洲生产力水平无疑。

为了进一步论证这个问题,不妨再举几个例证。我国享有盛誉的数学名著——南宋秦九韶《数学九章》卷五下《宽减屯租》曾出了一道复杂而有趣的数学题,其复杂的计算过程,姑置勿论。因其题多从现实社会生活中来,一定程度反映南宋中后期生产及生活实况。其题称,南宋“屯租旧额:官种一石,纳租五石;私种一石,纳租三石。今某州屯田,去年官私种共”9782石,共合收租谷39586石……。本书第二章已论证,屯田,无论军屯或民营田,皆为南宋平均亩产粮食最低的田块,即使这类田地,其种粮之比至少也在18.10,这还是以主客中分为基础得出的比例,如以通常的四六或三七分成,其种、粮之比则为110.12113.5。以屯田中等产量计,种粮之比约为110。分别为同时期或二十世纪五十年代欧洲小麦种粮之比的2.5倍或1.25倍。这是南宋中期最低水平农业生产率与欧洲同期小麦平均生产率水平间的比较。

或许有论者会提出:小麦和水稻不同品种农作物之间无法作出比较,则可从南宋硕果仅存的小麦种粮之比的例证再作比较。其一,见之于《宋会要·食货·屯田》[5]记载:绍熙元年(1190十二月九日,知和州刘炜言:屯田庄“见管陆田五十余顷,每年止是种二麦,除出种子,官收不过千四五百石……。其二麦[与耕兵]作两份平分,及有杂色豆斛,依此分收。”这块陆田50余顷,除二麦外,还种有数目不详的杂色豆类(如蚕豆、碗豆等),姑忽略不计。官收租麦约1500石,耕兵所得为出种后平分,亦1500石。当时,大小麦每亩用种分别为1.2斗及1.1[6],姑以其平均数计,为亩均1.15斗。则其总产量应为:(1500×2)+(0.115×5000)=3575石,亩均二麦产量为0.715石。其种、粮之比则为16.22。必须指出:淮西屯田军庄的二麦产量为南宋最低水平;其中小麦所占份额远比大麦为高;还有数目不详的杂色豆斛未计。即使如此,与同一时期的欧洲小麦种、粮之比相比较,其农业生产率——即狭义的投入产出比——种粮之比,南宋也为欧洲的1.56倍。如剔除上述三项不可比因素,保守估计,也不低于欧洲二十世纪五十年代的小麦种植投入产出之比的水平。

其二,《开庆四明续志》卷四《广惠院·租麦总数》记载:“地一十四亩”有奇,“收租麦七硕,百合斗”。其明细帐则为二笔,一是象山县佃户谢元五租地约4.94亩,“租小麦二硕,百合斗”;二是昌国县佃户陈合租地9.13亩,地“租小麦五硕,百合斗”[7]。两块地的亩均麦租为0.5石,一般麦租率在30%50%,则这合计为14亩的二块地的亩均产量为11.67石,取其平均值亩产1.33石小麦。据上例所考,小麦每亩用种1.1斗,则其投入产出比为112.09。是欧洲同期小麦种、粮比的3倍有余,较之上世纪50年代欧洲小麦的种、粮比高51.13%。这一例证,似可代表南宋晚期的中等水平田块的小麦亩产量。因是民田转换成的慈善庄田,由佃户租种,故其产量远较前例军兵屯田为高。从伊懋可教授设定的投入、产出能量之比这一指标考察,无论稻麦,南宋农民堪称创造了当时世界领先的奇迹;並将这一领先地位保持了近八百年之久,这是值得国人自豪的杰出成就。

(二)各地乡规土俗对田亩、产量的折计

最后,顺便说一下关于种粮之比,有一个十分重要的指标,即每亩田所下粮食种子的多少问题,这会因不同品种(稻、二麦),落谷布种的时间,种植方式(如插秧还是直播),不同田块等而略有差异。在北宋及宋以前,大致在每亩用11.2斗稻谷。如《分门琐碎录·农桑·谷》有载,“种谷:三月种,每亩用子一斗;四月种,每亩一斗二升[8]。”陈元靓《事林广记》甲集卷下称:“种谷:二月上旬为上时,三月上旬为中时,一亩用子一斗;四月上旬为下时,每亩用子一斗二升[9]。”见之于宋代文献的南宋时期各地每亩稻谷种子从一斗至二斗不等,其中又以一斗五升为多。令人费解的是见存农书中阙载,故略举数例:

1)《宋会要·食货·营田》称:淳熙十年(1183)五月,鄂州都统制岳建寿申:“根括积年荒田九十余顷”;“官给牛具、种子,每亩种一斗,共用种九百余石[10]。”同书另一例则为军庄“逐州退下营田、屯田”,“往往皆是瘠薄田亩,又多与本军见耕田土参杂”;乾道七年九月三日,湖广总领所言:“荆南军原退下屯田”20255.5亩,“除耕种过”12158亩,计用种1115.75硕,“一切了毕,务得岁计稻谷增羡[11]。”则荆襄平均每亩军屯营田实际用稻种为0.92斗,约近一斗。此二例均为瘠薄屯营田之用种,产量不高,其原因即广种薄收,农本、工力不足。

2)南宋初,因版籍散佚,无法计征二税,遂“不以田亩收税,唯以种石纽税,以种一石,作七亩科敷。”如绍兴六年(1136)右谏议大夫赵霈言:岳州等地即以此“反复纽折”,“有至数十倍者[12]。”这是以种粮折算田亩纳税之简易方法,以种粮一石折七亩科税,是说岳州等地平均每亩稻田需落谷一斗五升左右(1.43斗)。无独有偶,绍兴十五年(1145),接替李椿年主持绍兴经界法的王鈇主张民户自实,由“甲内人递相纠举”,並以各地惯例如论钧、把、石、秤、工等以计“田产亩角数目”[13]。其中,论种石,即为建宁府等地计田亩数量的习俗。其法以种粮1.5斗折一亩,因其地多山田,且又不太规则,难以丈量之故。而每亩水稻田用种子1.5斗似为南宋最为盛行的标准。其说见于《宋会要·食货·屯田》:“稻,每一亩用一斗五升;大麦,每一亩用一斗二升;小麦,每一亩用一斗一升[14]。”1.11.2斗,则为二麦每亩比较普遍的种子用量。

3)在福建等地,种石与租米一样,成为田亩的代表数据。如刘克庄《后村先生大全集》卷九三《荐福院方氏祠堂》记载:方氏功德院祠田,由当地官僚或乡绅施舍,凡“计种五十九石。”如以当地每亩用谷种11.5斗计,则59石之田为393.3亩~590亩,取其平均数约为491.67亩。同样,朱熹《晦庵集》卷二一《经界申诸司状》则以种一斗折产钱十余文,以此准一亩。其说云:“闽郡多山田,素无亩角可计。乡例率计种子,或斗或升;每一斗种,大率系产钱十余文。”产钱,经界时还可据以定田亩等第。除了以种粮定顷亩外,各地乡俗还有以秧把、用工定顷亩,以钧、秤、杠等特殊计量单位定产量以纽计田亩等法,在南宋经界、计税租实践中曾广泛行用。今特考其缘由,因在宋代社会经济史、法制史等研究中经常会遇到此类词汇,如不明其来龙去脉,往往无法进行定量研究。

秧把  在浙东、江西、福建等一些地区,因土地过于畸零或在山区,难以进行丈量。各地乡俗,就以拔秧时扎成的每一把秧的栽插面积;或以平田一块,割禾百把,进行丈量,以计亩角,由此而作为经界、出税的田产顷亩。又称“禾把”,以此折计亩数。此法似始于北宋熙宁间王安石变法之时,最早出现在王安石的故乡抚州。康熙《宜黄县志》卷三《田赋·秋粮》有载:“本县丞佐不得其人,惮于履亩之劳,只从三乡择平壙田一区,计所割禾一百把,就其地而丈之,即一区以概其余。每百把崇乡约得田五亩”,“仙乡约得田五亩五分”,“待乡约得田六亩三分”。一般而言,土地膏腴肥沃,百把秧或生长所占田亩步越少,瘠薄之地占田更多。上举之例表明,江西抚州宜黄百把秧、禾所计之亩为56.3亩不等。这也成为划分上中下田的依据。但明人谭纶《与江西巡抚止高安县分派书》称:王安石作相,“欲行均田之政,有令宜黄者,以山田难丈,以禾把准亩。每田一亩,准禾二十把,每一百把准田五亩。复有郡倅周复初至邑求贿不得,遂增至六亩三分[15]。”与上揭之说显有不同,当时並未抽样丈量,而仅凭估计准百把秧为五亩,通判索贿未成,遂增至六亩三分。当时的真相究竟如何,史阙有间,已难确考。但此为宋人之创例无疑。

南宋末祥兴元年(1278九月九日,处州缙云县坊郭户居民杨大亨及夫人郭氏因独子寄老遁入空门,年老无子,遂将置于十都、五都、二都的十块田(凡26丘),合计秧把1120把并水塘2口,舍入梵严寺(一名祝圣寺)。以此田产,“生则给养,没则津送安葬。”如以二十把折一亩,则为56[16]。可见浙东处州等地亦以秧把折计田亩,又可见山区的田地极为畸零和分散,这是和小农租佃制相适应的经营土地方式,其成本较高及效益较低显而易见,这是又一个典型例证。无独有偶,始见于宋代的这种以秧把或禾把准计田亩的方法一直沿袭至明清乃至近代。如清初江西萍乡仍在实施此法。清·谢旻《萍乡县丈量地亩疏略》[17]称:明清易代后,当地“鳞册无存,农民不知计弓定亩,仅以插秧把数积算[田亩]:肥美者,三十把为一亩;其次,五十把为一亩;又其次,八九十把、一百把为一亩,以此积算定亩。”此又可证,清亩应比宋亩为大;土地越瘠薄,每亩所用秧苗越多,即用种子亦多。当然,秧把有大小,禾把有广狭,以此计亩,远逊丈量准确。

4)计算产量时,南宋各地也有不同于常规的乡风土俗的计量方式,不以通常的斛、斗、升为量器。如“钟”,吴儆(11251183)《竹洲集》卷十六《良干堨赋并序》在论徽州休宁县产量时说“收至亩一钟”;《朱子语类》卷八六则云:“以今量较之,为米一石五斗尔。”恰可为之诠释。在温州等地有以若干杠稻谷作为计租甚至田价的折算单位。叶适曾说:“计谷四百六十二石,计谷二百三十一杠”;则一杠折二石谷。他又说:“一年计米一百二十石,计谷八十杠[18]。”则一杠谷又折米一石半。宋代的出米率一般为50%,此高达75%,应是糙米或小禾米,即籼米。但一般的白米折糙率仅为11.1。如宋末何梦桂(1229~?)云:“膏田得苗屯白米二百一十硕有奇,计直若干,展糙得赢二十一硕[19]。”另也见折糙率有11.2者。

比较复杂的是宋代的秤及其换算。宋秤一斤,约合今640;其一斤为十六两,每两为40;一石约合120宋斤[20]。这是标准计量。问题在于各地五花八门的“秤”及其折计。不妨先看几个实例:其一,淮秤。《通考》卷六《田赋六》记载:乾道元年(1165),淮西总领所申,通管田730顷,共理租211000余秤,“不过米(二)[]万石[21]。”则每亩定额租为2.89秤,折4.11斗,淮秤每秤约合1.42斗,每秤为17斤,比16斤的标准秤略重。其二,吴秤。元·方回曾考察过秀州田的产量称:“山田好处,或一亩收大小谷二十秤,得米两石,皆百合斗”;又云:“收谷一秤十六斤,二百足铜钱为一斤[22]。”米两石合大小谷二十秤,则1石米=160斤谷=120斤米,此为与官秤(标准秤)相同之秤。但其出米率已高达75%,约与今相仿,说明当地南宋末稻谷加工技术已相当先进。其三,足斤大秤(徽秤)。宣城人周紫芝(10821155)屡试不第,晚年始入仕。60岁以前生活拮据,常靠友人接济。其自述云:同郡徐侯伯远慨然见怜,“割膏腴之地五十亩,分播种之谷三秤。”一次赠地50亩,又送种谷三秤,相当慷慨。这是大秤足斤,每秤100斤,每斤20两,约相当于2石谷,平均每亩谷种为1.2斗。

其四,闽秤。相关资料见于《永乐大典》七五一四引《临汀志·仓场库务·均济仓》云:(1)“拘催江元立等一十一项子利米三千四百九十一升,禾一十(称)[],计米四十升,共价钱六十二贯九百三十二文足”;(2)“早禾谷八十升,折白米四十升”。(3)又云:“郡守胡公太初办助米”584.77石,“每石时价十七界会四十贯文”,总计会23390.8贯文。(4)又曰:“递年收计子利禾五百五十把,每把纳见钱七十[]文足,共收见钱四十一贯二百五十文足。” (5)又,《大典》卷七五一四引《临汀志·淳祐平粜仓》亦载: “中定仓,岁收禾四百秤(乡例以三贯二百文中为一秤)[23]。”解读以上五条及注中另一条史料,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其一,据(1)和注文,南宋末汀州均济仓岩粜每升米价约为18文足,每石则为1.8贯文足,仅比“官司和籴一石,例支本钱”1.6贯文足略高[24]。与(3)相比较,钱、会之比已为1.830.8117.11,反映了南宋末通货膨胀,物价飞涨的社会经济状况。按:十七界会已展为足钱同口径对比,其时间则为开庆元年(1259)或稍前。其二,均济仓贮米放贷或以田出租,分收子利米(钱)或子利租谷。据(4)子利禾(谷)每把75文足(原脱“五”字,据上下文可补),按米价则可折计为4.17米,据(2)则折谷八升,据(1)则约可折计为一秤。故在汀州,禾把与小秤为等值可换用的概念。其三,汀州平粜仓另用一种大秤,据(5)之原注文称:“乡例以三贯二百文中为一秤”,如以官和籴米价准计,则相当于二石米,即以省斤论为240斤,如以足斤论则180斤,以加斤论则为144斤。如为百斤大秤,则比宋代已知的加斤大秤更增44%,是否有这可能?史料没有给出答案,只留下进一步探索的空间。计量分析之难时时困扰笔者,此为又一以俟博洽的难题。

最后,关于计量影响产量评估的另一个问题是其量具或量器。南宋是一石斛和二石斛(五斗为斛)并行的时代,但通常五斗斛均注明,一般不说明者多为一石斛。将南宋因使用五斗斛而一概定论为一石为五斗,实在是一种误解。一石斛远较五斗斛使用更为普遍广泛。史料中出现的斛、石、硕等,均指一石斛。需要注意的则是各地行用乡斗之多,即地方自行造制和行用的各色各样容积重量不等的斗才是必须值得注意的问题,这是和南宋极为苛重的赋税制度及官吏的腐败有密切关系的“孪生”现象。宋代的量斛至少在33种以上,对应的量值也从5019033种而不等,各地比较通用的则为文思院斛及省斛(83斛,官斛一石约当1.2省斛)。其余多为加斛和加斗,亦不乏省斛、省斗。郭正忠先生遗著已详列其名目[25],此勿再一一赘陈。

注解
 
 

[1] 其中(1)、(2)、(4)、(8)、(11)、(13)等条,均得到二条或三条史料佐证。

[2] 参见李伯重《选精》一文所引数据(《探索》第103页及注①~④),不再重出。

[3] 参阅拙文《关于宋代江南农业生产力发展水平的若干问题研究》所考,刊《宋代江南社会经济研究》第536539页。

[4] 克拉潘《简明不列颠经济史》(原著1957年版),范定九译中文本;上海译文出版社,1980年。转引自董恺忱《从世界看我国传统农业的成就》,刊《农业考古》1983年第2期。

[5] 仅见《辑稿》食货六三之六二。

[6] 《宋会要辑稿》食货六三之五三。

[7] 分见《宋元方志丛刊本》第5974页上,第5979页上。

[8] 《续修四库全书》第48页,影印上海图书馆藏明抄本。

[9] 中华书局1999年影印北京大学图书馆藏本,第16页。又,《大典》卷一三一九四引《山居备用》之说略同。

[10] 《辑稿》食货六三之一五四。

[11] 《辑稿》食货六三之一五二,参校同书三之二一。但这条史料尚有另一含义:如果“计用种”之上脱一“外”字,则意味着“计用种”的田亩为8097.5亩,每亩用种就为13.8,即近1.4斗。这是无法排除的另一种可能。

[12] 《宋会要·食货·赋税》,《辑稿》食货七○之三七。据《宋会要·食货·官田》(《辑稿》食货六一之二七)记载:自绍兴二十五年起岳州(时已改称纯州)已改为“以丁定税”而弊端百出,遂从三十年七月起“各置砧基簿”,“上簿籍记数目”。但福建建宁府等地因山地又多畸零,难以丈量,仍依乡俗以种石定顷亩而出税。

[13] 《宋会要辑稿》食货六之四○。

[14] 《宋会要辑稿》食货六三之五三。

[15] 道光《宜黄县志》卷三一之五引,参阅梁庚尧《南宋的农村经济》第126页注38

[16] 《栝苍金石志》补遗卷三《杨曾九宣义舍田数》,参阅缙云知县、金华人杨克谦同年腊月撰《宏农杨氏舍田记》;並见《宋代石刻文献全编》第3册,第895897页,北京图书馆出版社影印本,

[17] 载四库本《江西通志》卷一一八。

[18] 《叶适集·水心别集》卷一六《后总》,点校本第855页。

[19] 《潜斋集》卷九《庐陵养济买田记》。

[20] 陈元靓:《事林广记》卷六《算法类》,中华书局影印本,1963年。参阅郭正忠《三至十四世纪中国的权衡度量》第212214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年。

[21] “三万石”,原误作“二万石”,据《宋史全文》卷二四下改。

[22] 《续古今考》卷一八《附论班固计井田百亩岁入岁出》。

[23] 分据张忱石等《永乐大典方志辑佚》第13131314页,第1317页录文,中华书局点校本,2004年。又,同书第1314页也记载:“折价米”15771.5,计钱270.688贯文足,“田税并赁钱”5.850贯文足。则两项合计每升米价为18文足,与正文中(1)所述略同。

[24] 引文见《大典》卷七五一四,同上书第1315页。

[25] 参阅郭正忠《三至十四世纪中国的权衡度量》第371412页,尤其是表4-1013四表(同书第38338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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