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妥善解决股权分置改革后遗留问题所引发的法人股纠纷,上海高院组成课题组进行了专题研究,在分析了全市三级法院五年来受理此类案件情况的基础上,听取了多方意见,形成了研究结论,供实践参考。
由于历史和政策原因,个人实际出资购买法人股,单位登记为股份持有人的“代持”现象,在现实中大量存在。随着股权分置改革、大小非解禁的不断推进,法人股上市流通后可获得巨大收益。于是,法人股投资者迫切要求行使权利,却因为实现利益受阻而诉诸法院,造成法人股案件的集中爆发。但由于涉法人股纠纷法律关系复杂,政策性又强,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代持”行为的法律性质和效力、“代持”的法人股权属如何确定、“代持”的法人股如何处分等问题,观点不一,影响了执法标准的统一和审判结果的稳定。为了妥善解决股权分置改革后遗留问题所引发的法人股纠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组成课题组进行了专题研究,在分析了全市三级法院五年来(2004年1月至2009年4月)受理此类案件情况的基础上,听取证券监管部门、法官、专家学者、证券公司、信托公司等多方意见,形成了我们的研究结论,供实践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