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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银行公司治理制度的构建

 胡杨369 2012-12-15

论银行公司治理制度的构建

2012-08-20   来源:中外民商裁判网   作者:隋平 罗康   浏览次数: 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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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的特殊性对于银行公司治理产生很重要的影响,银行公司治理的实质,在于对银行中的利益冲突的解决和平衡。总体来看,银行的公司治理所更为关注的不应当仅仅是银行对其股东投资者承诺的保障,而应当更为关注的是银行对存款人和其它债权人以及整个社会的利益的保障。

 
    内容提要:在银行中,利益冲突的范围不同于实体经济中一般的工商企业,但是,一直以来银行的公司治理制度并没有给予银行中特别的利益冲突以特别关注。美国2007—2009年的金融危机表明,有必要调整和改革银行的公司治理结构。银行功能的社会公益性以及银行中特殊的利益冲突和其它的特点使得在构建银行的公司治理结构时,不能够简单地适用普通公司的治理模式,而要在股权治理、债权治理和监管治理之中寻求平衡。

 
    一、银行杠杆经营商业模式下利益冲突的特点

 

    银行作为高杠杆经营的金融中介机构,除了具有公司治理通常所面临的利益冲突之外,还因为其自身特点使得其利益冲突具备了新的特点。

 

    在银行所操控的资产中,仅有少部分是股东的资本金投入,而绝大部分是存款人和其他债权人的钱。在资产/负债比率为1/9的银行中,其100元的总资产中,由于银行的杠杆经营业务模式,其自有资产为10元时,而其负债则为90元来自存款人在银行的存款。虽然在银行进行清算时,从法律规定的清偿顺序上来说,债权是优先于股东权益资本金的。但是,银行的这种特殊的资产构成结构使得银行股东有过度的动机去从事风险活动。他们是在拿别人的钱来赚钱。

 

    为了说明这一点,我们假定银行现在要确定是否要增加一项导致资产价值增加与降低的几率均为50%的风险业务。如果银行选择从事此业务则会有50%的可能性银行资产价值将会减少20元,同时也存在着50%的可能性一定程度地增加银行的资产价值,但数额是不确定的。如果这个业务可能产生的资产价值增加额是在10元到20元之间,那么从事这项业务将有利于股东,但是对于银行的债权人却是不利的。这其中原因在于在导致20元损失的风险业务中由于公司有限责任制度的保障作用股东可能承担的损失最终只有10元,而另外10元的损失将由存款人或者承担金融稳定责任的政府(和最终的纳税人)来承担,或者是由这二者共同承担。相比之下,如果这项风险业务成功其所带来的资产价值的增值将作为银行的经营业绩全部由拿别人的钱赚钱的股东收入囊中。结果是,在可能增值为10元到20元这个范围上,尽管对银行而言这个风险业务的预期价值是负面的,给银行带来损失可能更大一些,但对股东来说,在风险损失相同的情况下他们更愿意实施这个对他们自身资产有正面预期价值、更可能给他们带来经济利益的冒险行为。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从股东的经济利益来看,在公司有限责任制度的保护下,资产价值损失10元和更多、甚至导致银行大部分或全部的资产价值的损耗并没有区别。在这两种情况下股东都将会产生损失,仅仅是以他们所投入的全部资本金为限。这使得股东产生了不在乎产生巨额损失的动机。为理解股东对超越他们的权益价值的损失的冷漠态度,我们通过对以下案例模型的分析来说明。假定某银行可以不采取任何行动,也可以选择A和B两种风险策略中的任何一种。在A策略中,有90%的几率收益2元和10%的几率损失10元。B策略是有一个90%的几率获得3元和10%的几率损失50元。那么对银行而言,采取A策略能够获得一个正的预期价值,而采取B策略则具有负的预期价值。但由于无论是A策略还是B策略,在其失败的情况下股东都会损失相同的数额,而如果它们都成功时,股东在B策略中所获得的收益要比A策略中获得的多,在这种情况下,股东则更倾向于选择B策略。所以,银行资产结构本身就滋生了股东的道德风险。银行高管作为决策者,适当的薪酬安排本有利于达到制衡股东的效果,然而一些与股份挂钩的薪酬制度反而雪上加霜,强化了银行经理们从事过度冒险行为的动机。这几年发展迅速的证券化技术使银行能够很容易地将抵押贷款和其它缺乏二级交易市场的长期债权转化为容易交易的资产,并将它们投资于具有不同风险特征的资产中,从而使这些本来流动性不佳的实物长期资产流动化。由于这个特点,股东发现这可以帮助银行转而取向风险更高的商业策略,他们在这些高风险业务中获益时,风险则是由存款人和其他债权人来承担。对于那些薪酬部分取决于业绩的经理们来说,这也很容易改变银行的风险状况从而使得实现约定的业绩要求,特别是那些短期的业绩目标。

 

    此外,银行的收益模式是以期限错配为基础,从它的债务人那里收取溢价。也就是说,银行的债务人所支付利息的要高于银行金融融资的支出。因此,在其它条件不变的情况下,银行利润的增长直接与向它的债务人提供的贷款数额成正相关。银行对外放贷的上限受制于银行进行融资的边际成本,因为银行杠杆的增加将会增加其违约的概率,因此存款人和其他的银行债权人会要求更高的风险溢价,以此来抵偿银行更高的偿付不能风险。此外,银行放贷的上限还受制于银行审慎监管所要求的最低资本金的要求,这种进入门槛的最低资本金的要求加上银行的高杠杆使得银行资产规模庞大,而资产规模的庞大,使得银行的系统性具有重要的作用,因而引发我们随后要谈到的银行与整个社会之间的利益冲突。

 

    二、银行的系统性风险导致与社会的利益冲突

 

    除了前述问题,现代银行体系盘根错节并且在整个社会的经济活动中处于非常重要的地位,这使得单个银行的市场行为很可能将成本强加给那些根本没有参加交换的当事人,由此而引发的外部性问题会导致银行系统性危机和整个经济体系的危机。银行所具有的这种系统性风险使得其公司治理中利益冲突结构具有新的特点。

 

    在银行中,其资产和负债存在着期限上的错配。银行对于借款人的债权到期日要长于银行对他人所负债务的到期日。因此,银行的生存取决于其是否能够不断地获得流动性以应对这种期限错配所带来的流动性风险。银行流动性的获得可以通过存款人的存款、银行同业市场的短期资金拆借、担保融资市场获得的资金,或者是由中央银行作为最后借款人所提供的资金。银行取得流动性资产的能力的重要性在这场金融危机中充分地显现出来,当所有的流动性资产来源同时枯竭时,各国中央银行迫不得已地采取干预政策,以防止其国内的银行系统瘫痪。因此,对各国金融监管机构来说,危机最重要的教训就是必须对于银行流动性风险的管理制定出更为严格的监管制度。由于前面我们所谈到的银行资产和负债存在着的错配,债权人对于银行的大规模挤兑是致命的。那么在发生挤兑时,银行中储备的流动性强的资产会很快被消耗掉,而银行大部分的资产流动性并不好,因此只有那些最先取钱的债权人能够得到及时地全额支付。由于分散的债权人(存款人、债券持有人和其他银行)面临着典型的囚徒困境,这使得即使那些偿付能力本来没有问题的银行也会因为债权人的集体行动问题而成为挤兑的受害者。从理论上来说,银行挤兑的发起者可以是小存款人,也可以是银行债券的持有人,还有可能是银行间市场中的其它银行。从实际来看,一旦银行遇到经济困境,这三组债权人都会争先恐后地从银行取出他们的钱,而银行的挤兑很可能导致银行的倒闭,从而导致金融体系的崩溃,进而给整个社会带来麻烦。

 

    同样值得注意的是,上述风险会在系统内迅速传播,使得其它银行也遭受同样的风险威胁。如前所述,银行大量业务是在与其它银行之间进行的,换言之,从技术上来说银行之间是密切联系的,因此银行的竞争者同时也是他们重要的商业合作伙伴,使得他们都会面临着很大的对手风险。此外,银行系统很容易受到感染,换言之,一个银行一旦出现了问题很快会波及其他银行,从而很快蔓延到整个银行系统,使得金融体系内的流动性和信用冻结,进而使得实体经济中的企业融资困难。特别是那些具有系统重要性的大银行,它们的倒塌会引起多米诺骨牌效应,使得遭受损害的不仅仅是银行的股东和债权人,更重要的是还会给整个金融系统和经济体系造成严重的损害。

 

    对于银行股东和管理层与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冲突以及银行系统产生的外部性冲突,在一些国家采用了存款保险制度以保障存款人的利益。然而事与愿违,这种存款担保的错误定价常常导致该制度产生道德风险,削弱存款人等外部人对于银行进行监督和控制的动机,进一步加剧了银行的高风险的业务策略。

 

    而除了存款保险这种明示的担保,由于银行,特别是那些大银行,具有系统重要性和复杂的相互关联性,它们的倒塌会引起多米诺骨牌效应,使得遭受损害的不仅仅是银行的股东和债权人,还会给整个金融系统和经济体系造成严重的损害,因此,很多国家对于大的银行采取“太大不能倒”和“太关联不能倒”的政策,这实际上是一种隐性的政府担保制度。”这种隐性的担保实际上会产生一种效果,即,它向所有的对于银行享有的请求权提供了保险保障,因此会削弱所有享有这类请求权的主体对于银行的监督动机,最终引发银行的道德风险使得它们更加大胆地从事高风险业务,对整个经济体系和社会产生负的外部性。它们直接的相关主体在收益的同时,则由整个社会承担风险。也就是说,这种隐性的政府担保不但没有降低大型银行的风险,反而是加剧了问题的严重性。那么,实际上使得银行公司治理,特别是具有系统重要性的大型银行,其公司治理的内涵扩展至了保护整个社会的利益。

 

    对此,似乎人们可以依赖市场约束机制来实现对于大型银行前述问题的控制,然而,相比于其它行业,银行的控制权市场在各个国家发展得都不够好。这一点,在中国尤为突出。在一些国家和地区,比如说欧盟,非上市的中小银行在并购市场中的交易非常活跃,而涉及到大的上市银行的情形就不一样了。再加上,由于那些具有系统重要性的大银行所具有的庞大的规模,因此,进行有效监督所需要的权益所有权份额即使是对于大型机构和对冲基金来说也太大了。在美国,一般来说,拥有5%到15%的股份对于实施股东积极主义来说是适合的,但是对于那些具有系统重要性的大型银行,持有这些机构1%的股权比例都是很困难的。

 

    三、银行公司治理的构建

 

    在传统的股权治理结构中,对于银行股东来说,银行公司治理的要点在于在监督银行董事会和高管等内部人的短期行为倾向的同时,又不会因此而导致银行经营中过低的风险水平。为此,银行高管们的薪酬结构中,应当包含较高比例的权益性薪酬,并且要求管理层长期持有这些股票。这种薪酬安排突出的弊端在于公司以及股东将会向高管们支付高额的酬金,因为通过授予高管们更多的股票使得管理层承担更多的与公司相关的风险,而他们因此会要求更多现金薪酬。

 

    在缓解银行股东和管理层之间的利益冲突方面,强化银行股东特别是大股东以及内部董事会的监督作用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就大股东的监督来说,一方面大股东通常会更加厌恶风险,而且他们会具有更强烈的动机去监督银行管理层;而另一方面大股东对抽取他们个人的利益更感兴趣,这会减少他们对于银行监督的价值。而赋予股东更多权利会使得大股东能够通过股东会多数决制度获得的对银行更大的控制权来损害存款人的利益以谋取他们的私利,甚至小股东也会因这种行为而受到更多的损害。

 

    对于解决股东与管理层之间由于所有权与管理权的分离而导致的代理问题的另一个方案是设立一个代表所有股东利益的独立的董事会,由他们来监督管理层的经营管理活动。然而,董事会制度自其诞生的那一天起就为其被管理层俘获的问题所困扰。而就银行公司治理中负责监督管理层的董事会来说,董事们的独立性问题也是一直存在着问题。目前公司治理策略中强化董事会的独立性和多样性虽然可以一定程度上提高董事会监督的独立性,但是我们也可以想见,在强化董事会与管理层之间存在的独立性的同时,这种独立性也会阻碍二者关于公司管理状况的信息交流,从而增加了二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因而降低了董事会监督效果和效率。对于这种逻辑上的推论,已经有经济学者的研究予以了证实。

 

    除了前述问题之外,对于银行这样的特殊的企业来说,由于其资产结构的特点,股东治理导向的独立董事会制度在保护银行的债权人方面仍然存在着动机不足的问题。如前面所指出的,股东治理导向的银行公司治理结构中更为重要的问题是它忽略了银行债权人的利益。而作为股东利益代表的董事会并没有足够的动力去保护银行债权人的利益。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前面已经分析过,银行的特点在于银行是高杠杆的机构,其大部分的运营资产并不是它自己的,而是来自于对他人的负债。也就是说银行是一种拿别人的钱赚钱的企业。相比股东,存款人和其他的债权人所关心的是银行在债务到期后的偿还能力,因此这些债权人所倾向的管理层的薪酬结构和股东所想的完全不一样。对此,任何以股东权益保护目标的公司治理机制都无法解决这个问题。在这个方面典型的事例就是金融危机所引发的人们对于现行金融机构高管薪酬制度的批评。我们对于此问题在前面已经进行了详细的分析,而对于该问题解决之道在于,如果金融机构管理人员的薪酬完全根据有利于股东的公司业绩来确定的话,业绩标准就不应该量化(例如销售量)而是应该尽可能地控制因此而产生的风险动机。特别是薪酬中不应该包括任何与公司权益相关的因素,或者至少与公司权益相关因素越少越好。但是即使如此,仍然不能够解决股东至上主义的股东治理结构下债权人利益保护者缺位的问题。

 

    鉴于前述适用于普通企业的股权为基础的公司治理机制存在的不足,一个缓和银行存款人及其他债权人与银行股东之间利益冲突的机制是,将公司治理的概念扩大到包含“债权治理”,以利益相关者至上主义替代股东至上主义的股东治理。根据这种理念,应当摒除过去公司治理中以股东利益为导向的价值最大化目标,代之以受存款人约束的价值最大化的公司治理目标,至少是要求银行董事和经理们在进行公司管理时要考虑存款人和其他债权人的利益。”但是这里明显的问题仍然在于银行董事和经理们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动机何在?对此问题的法律解决方案是一方面强化他们的法律责任,而更要的另一方面是要求银行的董事会中加入债权人的利益代言人。在这种结合股东治理和债权治理的公司治理结构中需要注意的是,在存款机构中主要的债权人是存款人,而存款人的绝大多数是分散的小索取权人,因而他们很少有动力和能力去监督银行这样的大型金融机构的行为,所以他们在这个方面会存在着搭便车的问题。相对应地,法律规则可以考虑在银行的董事会中加入主要债权人的代表。

 

    我们前面的分析表明,在银行公司治理中还存在着银行股东和债权人利益与整个社会利益之间的冲突,所以仅仅是从保护债权人利益的角度出发,很多情况下债权人的私人执行机制也并不完善,无法很好地解决银行公司治理中所有的代理问题和利益冲突。特别是如这场金融危机所表明的,大型金融机构的规模和相互之间的关联性给金融体系和社会制造了负的外部性,因此在这些规模大和关联复杂的银行的公司治理中,利益可能遭受损害的利益相关人还包括社会公众和整个金融体系,所以对于银行的公司治理还需要以代表社会利益的公共权力来规制、监督和控制银行的的活动以有利于债权人保护和维护金融稳定。银行监管机构在寻求和维护甚至是增强金融部门稳定这一首要目标的时候,所关心的是所有银行,包括最小的银行财务上的稳健。换言之,银行监管机构为了维护金融稳定会设法防止即使是一个小银行的倒塌,无论这种事件是因为董事会或高管们的犯罪或不忠行为所引致还是银行承担了太多的风险。他们的首要责任是执行现有的审慎性监管法律,如在某些国家,立法机关授权他们颁布相应的约束规则时负责制定和颁布这样的审慎性监管规则从而保障金融体系的宏观稳定和保障社会整体的利益。

 

    而在监管治理这个方面,金融危机给出的教训是“太大不能倒”等制度为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了政府担保,最终是由纳税人为它们的风险行为买单使得银行存在着新的道德风险问题,而这种状况应当予以改变。但是如果任由银行特别是那些大型银行倒闭也会给整个金融体系及社会造成灾难性的后果。对于这种两难的问题,在制定相关的法律规则时应当考虑采取多方面的措施来解决政府担保所引发的的道德风险问题,这包括控制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交易对手风险,考虑通过资本要求、投资限制等等事前的机制来限制这种风险,而且也考虑在事前机制未能发挥作用时如何应对的问题。由于银行被迫低价抛售资产会引发灾难性的后果,立法还需要考虑应当如何处理流动性出现问题的资产,以避免银行争相压价抛售。立法也要避免出现囤积流动性的问题,及早发现问题。立法还应当考虑在银行面临倒闭的可能时,如何避免在市场中产生恐慌因而导致对于其它银行的挤兑的问题,在这个方面需要做的是增加决策和处置程序的透明度,减少清算程序的不确定性。

 

    四、结论

 

    普通行业企业的公司治理一般是由股东决定,而金融机构的偿债能力所牵涉到的是整个社会的利益,这就要求金融监管机构以及银行的债权人更多地参与银行公司治理的决策。银行的特殊性对于银行公司治理产生很重要的影响,银行公司治理的实质,在于对银行中的利益冲突的解决和平衡。总体来看,银行的公司治理所更为关注的不应当仅仅是银行对其股东投资者承诺的保障,而应当更为关注的是银行对存款人和其它债权人以及整个社会的利益的保障。而无论是股权治理还是债权治理的模式,都会存在着一定缺憾。因此,还需要以公共权力来规制、监督和控制银行的活动,以有利于债权人保护和维护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总之,银行公司治理制度的构建需要考虑银行利益冲突所具有的特点,治理机构设计上实现股权、债权、监管三种治理机制的平衡。这是一个非常复杂的工程,本文由于篇幅所限只能够从一般原则的层面上予以分析而不能对每一个细节的制度以及制度的细节予以详细地讨论,而这也是对于银行公司治理制度构建进一步研究的一个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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