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转发《河北省物价局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通知》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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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超级管理员 点击数:2104 来源: 发布时间:2012-10-31 09:11:16 | ||||||||||||||||||||||||||||||||||||||||||||||||||||||||||||||||||||||||||||||||||||||||||||||||||||||||||||||||||||||||||||||||||||||||||||||
各会计师事务所: 现将《河北省物价局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冀价经费[2012]1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自2012年11月1日起,各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统一执行新的审计服务收费标准。 二、协会将加强对服务收费情况的日常监管与专项检查,以确保新收费标准执行到位。 三、会计师事务所在执行本收费标准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省注协反馈。
附件:河北省物价局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冀价经费[2012]18号)
河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12年10月30日
附件1:
河北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注册会计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96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执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外省来河北省执业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是指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办理注册会计师业务而向委托人收取的费用。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 第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下列审计服务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审查财务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 (二)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三)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服务,出具有关报告;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服务。 会计师事务所按照自愿有偿原则提供会计咨询、会计服务等其他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服务收费可实行计件收费、计时收费方式。 (一)计件收费的审计服务,按照实收资本、资产总额或营业收入等反映审计对象规模的指标为计费依据。一般应以资产总额为计费依据;对以知识产权、无形资产为主要资产的公司、企业、单位提供的审计服务,以营业收入为计费依据;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对公司、企业、单位资本投入的验证,以实收资本为计费依据。 (二)计时收费的审计服务,按照提供服务所需工作人日数和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收取服务费。工作人日数根据审计服务的性质、风险大小、繁简程度等确定;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根据执业人员专业技能水平、审计工作的服务质量等分别确定。 第六条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会计咨询、会计服务等其他服务,应由会计师事务所根据服务成本和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自主制定不同服务的收费标准范围。具体收费标准由会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确定收费标准时应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第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受委托人要求,赴境外或港澳台地区提供服务的收费,通过与委托人签订合同的方式协商确定。 第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应与委托人双方签订服务收费合同(协议)或者在业务约定书中载明收费条款。收费合同(协议)或收费条款应包括收费项目、签约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收费方式、收费标准及争议、违约的解决办法、预收费用比例等,采用计时收费的,还应载明计费的工作时日等内容。 第十条 采取招(投)标方式取得审计服务时,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内合理确定投标报价。 第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为委托人提供服务,应当严格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履行必要的执业程序,保障服务质量。 第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承办业务,凡需出具报告书的,一般为中文本一式五份。如果需要增加份数或需要翻译为外文本的,可加收成本费及翻译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会计师事务所与委托方协商确定。 第十三条 委托人可自主选择会计师事务所为其提供服务,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为委托人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当事人接受服务并收费。 第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向委托人收取服务费,应当出具合法票据,注册会计师个人不得私自收费。 第十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或委托人因故终止委托合同,或双方因收费问题发生纠纷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在其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业务服务项目、计费依据和收费标准等内容,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制发的合法票据,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严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建立健全内部收费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 (八)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第十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会计师事务所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向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举报、投诉。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2 年11月1日起施行。(1994)冀财综字第108号和冀价经费字(1999)第53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2: 河北省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服务收费标准表
注:1.收费标准可上下浮动不超过20%; 2.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及大型金融企业审计业务可上浮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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