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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典的政权组织形式

 司马明的图书馆 2012-12-21

瑞典的政权组织形式

2006-4-20 10:54 来源:法律教育网  【 】【我要纠错

  议会

  自1971年以来,议会为一院制,结束了自1866年以来实行的议会两院制。共有349名议员。1994年议会选举中,妇女在议会中的比例占41%.议会有议长1人,副议长3人,每届议会至少应当设立15个常设委员会。常设委员会举行会议时经常邀请有关部参加。有权批准条约、制定法律。涉及公民权利保障以及公民权利与政府权力关系的由议会制定法律。议会可以授权政府制定实施法律的法规或者是保障法律所保护的公民权利的法规。

  国王

  国王在内阁总理的要求下,出席内阁会议。国王不得是政府内阁或是议会议长及议会成员。在国王缺位或王室绝嗣的情况下,由议会决定新的国王人选。从1973年开始,国王不再享有政治权力,目前的主要官方职责是每年九月主持召开议会。1979年,《王位继承法》被修改,男女都可以继承王位。自1980年起,以长子或长女为王位继承人。

  政府内阁

  政府由总理及内阁部长组成。议会可以对政府提出不信任案,政府可以提出解散议会进行大选。只有成为瑞典公民十年以上的,才有资格担任内阁部长。目前有22个部长,11位男性,11位女性。首相下有副首相和13个部的部长,这13个部的次序依次为:司法;外交;国防;卫生和社会事务;交通通讯;财政;教育和科学;农业;劳动;文化;工商;内务;环境等。每个部一般不超过100人,主要职能有:为政府向议会准备预算方案和法律议案;为行政机构颁发法律、法规和一般规则;处理国际关系;任命行政管理人员;接受个人向政府提起的申诉。政府各部一般不直接从事管理活动。

  准备法律草案有时不仅仅由政府各部完成。在有些场合,政府基于自己的提议或议会请求,可以组织咨询委员会。咨询委员会的职能由有关部规定。咨询委员会专家一部分来自议会,一部分来自各部,还有来自科研和高校的专家。咨询委员会提出的报告由有关部门提交专门的行政机构或者是非政府组织征求意见。然后作为政府向议会提出的正式的议案。政府的行政决定一般由中央行政机构执行,如在卫生和社会事务部下就有卫生和福利国家理事会、国家社会保险理事会等行政机构。行政机构由政府任命的首脑领导。行政机构的首脑一般从政党中产生。在行政机构中服务的人员通常从社会上精通相关业务的、并代表有关方面利益要求的人中选任。部长不得干预行政机构的活动。所有理事会成员由政府任命,只有少数资深理事由理事会自身产生。行政机构独立开展工作。公民个人对行政机构的行为不服,可以向上一级机构提起申诉。有关人事任命的最高上诉机构是内阁,而有关法律问题的最高上诉机构是最高行政法院。

  法院

  有两套法院: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普通法院:地区法院、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行政法院:县法院、上诉法院和最高行政法院。

  宪法委员会

  议会宪法委员会有权监督内阁部长履行职责的情况,为此,宪法委员会可以阅读政府所有文件。担任过或现任部长严重失职的,由宪法委员会提出弹劾事项,交最高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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