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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诉讼增多

 胡杨369 2012-12-23

  随着人们法制观念的增强,诉讼作为一种维护权益、解决争端的方式越来越为人们所重视,但与此同时,滥用诉权进行恶意诉讼的情况也随之增多。2009年至今,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审查出恶意诉讼28件,占民事案件的1.1%。

  经过分析,恶意诉讼案件主要有以下几类:

  互相串通恶意欺诈类。主要指案件当事人之间或当事人与案外人之间互相串通实施旨在损害第三方利益的诉讼欺诈行为。例如合伙协议纠纷原、被告恶意串通,隐瞒其他合伙人处置共有财产。

  捏造事实伪造证据类。主要指一方当事人试图通过虚构事实、伪造证据,获取不正当利益。例如买卖合同纠纷一方当事人伪造借据或者唆使他人作伪证起诉另一方偿还货款。

  恶意利用程序类。主要指明显没有合法理由,仍企图通过诉讼来追求诉讼本身以外的目的。例如离婚案件中原、被告为达到规避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或逃避债务等非法目的而到法院“假离婚”。

  恶意诉讼增多的原因主要是:

  法律意识增强,但还未建立起正确的诉讼观。近年来,人们的法律知识和诉讼意识普遍提升,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的社会氛围日益浓厚。但部分群众只注重法律的工具性价值,利己则用,不利己则弃,缺乏正确的诉讼观。

  诉权滥用有漏洞可钻。由于立案审查采取形式审查方式,原告启动民事诉讼程序过于容易,使诉权滥用成为可能。而且在提倡“调解优先”的司法环境下,个别法官往往对自愿原则重视有余,对合法原则考虑不足,给恶意诉讼者以可乘之机。

  恶意诉讼违法成本低。恶意诉讼成,则可获取可观的非法利益;败,往往也不过是损失少量诉讼费而已,客观上纵容了恶意诉讼的大量发生。

  规范恶意诉讼的司法对策:

  加强宣传教育。进一步加大普法宣传力度,特别是修订后民事诉讼法中新增的有关诚实信用原则和恶意诉讼的规定;公布恶意诉讼案例,提高群众对恶意诉讼的辨识度和防范意识,并给潜在的恶意诉讼者敲响警钟,在全社会培养成熟、理性的诉讼观。

  加大审查力度。立案时,严格审查当事人提供的诉讼材料,特别是对当事人身份是否真实、是否存在亲属关系,诉讼请求是否符合常理,证据材料是否存在伪造、变造痕迹等进行着重审查。审理时,要加强诉讼引导,合理分配举证责任,特别要加强对调解案件事实部分的审查。

  加大惩戒力度。对恶意诉讼、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人,除驳回诉讼请求、要求其承担诉讼费用外,还要视情节对其处以训诫、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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