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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析“应发工资”“实发工资”“缴费工资”“纳税工资”

 竹影清风JYF 2012-12-23
辨析“应发工资”“实发工资”“缴费工资”“纳税工资”

    一、应发工资

    应发工资,顾名思义,即根据劳动者付出的劳动,应当得到的工资待遇。根据1990年1月1日实施《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工资总额由以下部分总成,1、计时工资;2、计件工资;3、奖金;4、津贴和补贴、5、加班加点工资6、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此《规定》后面的五至十条对以上六部分做了明确且详细的规定。如果我们将部分行业或者岗位实行的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概括为基本工资的话,那么我们可以将应发工资列一个公式:

     应发工资=基本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劳动者因个人原因缺勤或矿工造成的工资或者奖金减少的部分。

    二、实发工资

    实发工资,即劳动者应当实际得到或者用人单位应当实际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需要明确的是,实发工资并不等于应发工资,因为根据《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的规定,单位可以代扣、代缴法律规定中规定的应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以及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我们也可以列如下公式表示实发工资:

     实发工资=应发工资-应由劳动者个人承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住院公积金—应缴个人所得税。

适用范围:如计算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7条)

    三、缴费工资

    缴费工资,这个词是在缴纳社会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时用到的,此处以《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为例,说明缴费工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此处,我们将这个“工资总额”称为缴费工资。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的规定,可推定,《工伤保险条例》中的“工资总额”是《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中“工资总额”减去劳动者因缺勤或者旷工等而失去的工资以及奖金,即,本文所称的应发工资。故此,我们可以作出如下结论:缴费工资应当等于应发工资。

    四、应税工资

    应税工资是在《个人所得税法》上的说法,即劳动报酬在扣除免税项目后的应当按国家规定缴纳所得税的部分。

    而此处提到的“劳动报酬”,即应当是应发工资。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应发工资中所有的组成项目,都在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范围之内。然,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故,劳动者个人应当承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以及住房公积金是在免税范围内的。

然而,我国对劳动者缴纳个人所得税是有起征点的规定的,2007年12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个人所得税免征额自2008年3月1日起由1600元提高到2000元。综上,我们可得目前的纳税工资应为:

     纳税工资=应发工资—各项社会保险费中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住房公积金—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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