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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负荷等级划分

 淡泊1971 2012-12-25

电力负荷等级划分

 

一、根据国标GB50052—95《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对电力负荷的分级规定如下:

  1、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为一级负荷:

  1.1 中断供电将造成人身伤亡事故的;

  1.2 中断供电将在政治、经济上造成重大损失的,例如,造成重大设备损坏或重大产品报废、用重要原料生产的产品大量报废、国民经济中的重点企业的连续生产过程被打乱且需要较长时间才能恢复等;

  1.3 中断供电将会影响有重大政治、经济意义的用电单位的正常工作的,例如:重要交通枢纽、重要通讯枢纽、重要宾馆、大型体育场馆、经常用于国际活动的大量人员集中的公共场所等用电单位中的重要电力负荷;

  2、在一级负荷中,若中断供电将发生中毒、爆炸和火灾等情况的负荷,以及特别重要场所不容许中断供电的负荷,应视为特别重要客户。

  3、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视为二级负荷:

  3.1 中断供电将在政治、经济上造成重大损失,例如:主要设备损坏、大量产品报废、连续生产过程被打乱等;

  3.2中断供电将影响重要单位的正常工作,例如:交通枢纽、通讯枢纽、大型电影院、大型商场等公共场所;

4、其余的都属于三类客户。

 

  二、为满足一级负荷供电可靠性要求,一级负荷的供电电源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一级负荷应有双电源,当一个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个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

2、一级负荷中的特别重要的负荷,除由两个电源供电外,尚应增设应急电源,并严禁将其他负荷接入应急供电系统。

 

三、凡同一客户引进两回路及以上供电线路(不论电压等级)并能将两回及以上供电线路在内部互相联锁或并列运行的客户,均称为双()电源客户。自电网引进一回供电线路,但客户有自备电源并能在其内部互相切换或并列的客户,视同双电源客户管理。

 

  四、由电网以双路或多路供电的客户申请被批准后,必须按照供电部门批准的供电方案进行设计,设计图纸经批准后方可施工。对原审核的设计不得擅自改变。

  五、双()电源客户投入运行时,必须先作核相检查,以防非同相并列;双()电源客户在架空线路或电缆线路上从事有可能导致相位变化的工作、变电站主接线发生变化、主变压器更换或大修后在重新投运时也必须作核相工作。

  六、高低压双()电源客户凡不允许并列电源运行者,必须在电源开关或刀闸上装设可靠的闭锁装置。

  七、双()电源客户其主、备电源均不得擅自变更运行方式。客户不得超过批准的备用用电容量用电。

  八、 无联锁装置的高压双()电源客户必须同供电企业调度部门签订调度协议。其倒闸操作必须按照调度协议执行。高压双()电源客户的运行方式和倒闸方式应在调度协议中予以明确。

  九、双()电源客户的电气值班人员,必须熟悉双()电源管理的要求及调度协议内容、设备调度权限的划分、运行方式的有关规定以及现场操作规程。

  十、双()电源客户必须向供电企业的调度部门报送变电值班人员名单及专用值班联系电话,如值班人员及专用值班联系电话有变动时,必须书面通知供电企业的调度部门。

  十一、低压双电源客户不允许并列运行,客户有自备发电机者,其自备电源与电网联接处必须装设双投刀闸,不得使用电气闭锁。

  十二、用电检查部门应填制《双()电源客户名册》,并存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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