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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查办案件风险防控机制 促进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办案

 徐徐读书 2012-12-28
建立查办案件风险防控机制 促进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办案
  发布时间:2011-03-10  来源:湖北省纪委监察厅   阅读次数:1221  【字体:   

  襄阳市纪委、监察局课题组

  查办案件是纪检监察机关惩治腐败的重要手段,任何时候都必须放在重要位置来抓。近年来,随着查办案件工作力度加大,查办案件风险也随之提高,如何有效防控查办案件风险、促进依纪依法办案是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当前必须认真研究的课题。

  一、查办案件风险的现状研究与分析

  查办案件的风险是多方面、多层面的,主要表现为以下四个方面:

  (一)工作不慎带来的社会风险呈复杂性。查办案件工作涉及面广、敏感性强,稍有不慎便会产生不良的负面影响,影响当地政治稳定、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因此,在查办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时,对调查、取证等环节要求非常严格,办案人员稍有疏漏,领导干部的亲属及有利害关系的人就会借机“炒作”,到处大吵大闹,甚至利用个别不良网站对办案机关、办案人员进行歪曲、抵毁;在查办涉及企业案件时,如果盲目调查,会影响一个企业的生产和稳定,甚至会阻碍地方经济发展;在查办涉及农村土地征用补偿、城市建设房屋拆迁和居民安置案件时,由于牵涉人员多、受关注程度高,一旦办案中稍有偏差,就可能引发集体上访甚至发生群体性事件。等等类似这样的风险,如果不引起重视,任其发展,会逐渐衍变成社会风险。

  (二)防范不严带来的安全风险呈突发性。安全风险是悬在办案人员头上的一把利剑,一直困扰着办案人员,如果疏于防范,随时可能发生。一是被调查人安全。使用“两规”、“两指”措施是纪检监察机关突破重大复杂案件的重要手段,但使用“两规”、“两指”措施风险很大,而且具有不可预测性和不可逆转性,一旦发生“两规”、“两指”对象脱逃或自杀、自残等情况,后果不堪设想。特别是市州以下办案机关缺乏一支专业的陪护队伍,在实施“两规”措施时临时借用陪护人员,缺乏专业性和稳定性,风险较大。二是证人的安全。办案人员向相关证人调查取证时,由于证人身体或者心理素质等方面的原因,突然发病或者意外自杀、自残等情况时有发生,这已成为当前查办案件工作新的风险点。三是办案人员安全。在查办案件期间,调查与反调查如同一次战役,被调查人会想尽各种办法逃脱法纪制裁,采取种种办法对抗调查,有些人更是不惜铤而走险,威胁办案人员,甚至辱骂、殴打和伤害办案人或亲属,给办案人员带来种种现实的或潜在的人身危险。

  (三)执纪不当带来的法纪风险呈多样性。执纪不当带来的法纪风险贯穿于查办案件始终,在每个环节、每个层面都有可能发生,其表现形式也多种多样,从一般性违反职业操守到违纪违法甚至犯罪,大小不等。一是案件受理环节。由于管理不善,会出现案件线索搁置、丢失,线索内容泄密等问题。二是初步核实环节。因制定方案不科学、要求不严格和方法措施不当,易造成跑风漏气、“打草惊蛇”,导致案件不了了之。三是立案和调查环节。由于程序不规范、证据不到位、忽视或故意隐匿办案过程中发现的案件线索,导致大案办小案、成案办错案。四是审理和处理环节。易出现应认定的错误事实不认定,适用条规不当,量纪不到位,处分决定执行不到位等问题。随着监督渠道的不断拓宽,如果这些环节执纪不当很有可能受到投诉,或被媒体曝光,特别是在推行问责制的当今社会,相关人员很容易遭到党政纪甚至法纪的追究。

  (四)自身不廉带来的廉洁风险呈易发性。在体制转轨和社会转型的过程中,新的价值观、道德观都在重构,市场经济本身的负面影响如拜金主义、利益至上等时刻侵袭着纪检监察机关及办案干部,因而面临着自身不廉所带来的廉洁风险。特别是办案人员在办案过程中都握有一定的权力,在查办案件的过程中,不可避免要接触到社会阴暗面。一方面,一部分意志薄弱者可能心理失衡、行为失范;另一方面,被调查人或者一些别有用心的人会利用各种资源,如权力、金钱、美色、人事关系拉拢腐蚀办案人员。对办案人员来说,时时会面临诱惑和陷阱,如果把持不住,很容易出现办关系案、办人情案的现象,有的甚至徇私枉法触犯党纪条规,走上犯罪之路,酿成恶果。

  二、加强查办案件风险防控的有益实践

  为规范查办案件工作,最大限度地降低查办案件风险带来的危害,近年来,襄阳市不断研究探索,制定实施了一系列工作规范和工作制度,形成了较为完备的查办案件风险防控机制,并取得了积极成效。2005年以来,全市立案查处违纪违法案件1960件,实施“两规”措施86人,没有发生1起安全责任事故,取得了良好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效果。

  (一)加强教育培训,增强风险意识。办案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是一切办案工作的根本,也是防范查办案件风险最有效的保证。近年来,市纪委坚持“形式多样、骨干优先、注重实效”的思路组织开展系统的业务培训工作。2005年以来,每年组织全市分管查办案件的领导、检查室主任、办案人员开展1次集中业务培训,增强依纪依法办案和有效防范风险能力;以“以案代训”的形式选拔县(市)区年轻干部参加市纪委、监察局查办案件工作,通过参与办案提升办案能力、通过全程办案丰富办案经历、通过实践办案增强防范风险能力;在中纪委、省纪委组织的业务培训时,坚持业务骨干优先的原则,业务骨干通过到上级挂职锻炼、业务培训,理论水平和工作能力都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成为重大案件、疑难案件的查处主力。办案人员办案能力的提高,一方面促进了查办案件工作的顺利开展,另一方面增强了办案人员对工作中潜在风险的研判和规避能力,提高了自我保护意识,降低了办案风险发生的可能性。

  (二)加强制度建设,化解办案风险。近年来,根据查办案件工作实践和发展需要,先后制定和完善了多项制度,这些制度对查办案件工作的重点部位、关键环节、敏感问题进行了明确规范。如《襄阳市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操作规程》,从线索受理、初步核实、立案与调查、移审与移交、案件检查工作的监督等方面做了具体规定;《襄阳市纪委监察局机关案件线索统一归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了案件监督管理室负责案件线索的受理、登记、管理、呈报,对线索进行督办,既防止泄密,又推进了案件查办工作。通过这些制度将办案程序和办案行为精细化、标准化和质量化,使广大办案人员有章可循、有据可依,从源头上避免了查办案件风险的产生和蔓延。

  (三)加强内外监督,防控办案风险。结合查办案件工作特点,在系统内建立实施了《办案监督卡制度》,每份调查笔录首页的背面附被调查人、证人的权利和义务,请调查对象对办案人员进行监督;坚持办案回访制度,由案件监督管理室、干部监督室、信访室深入到被调查单位,听取被调查人及其亲属、被调查人所在党组织及案件涉及相关人员意见,做到依纪依法、有错必纠;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人士为特邀监察员、执法执纪监督员,随时监督办案人员的廉政情况和执纪情况。2007年以来,发放监督卡400余份,回访被调查单位16个,发现查办案件风险隐患7个,并全部进行了纠正。通过内外监督机制,既保护了被调查对象的合法权益,又保证了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办案。

  (四)加强沟通协调,消除潜在风险。注重协调各方面的关系,通过积极向市委、市政府请示报告查办案件工作,争取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的支持,为防控查办案件风险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与有关职能部门联系协调,建立与公、检、法、卫生、组织等部门沟通联系协调机制,对办案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积极与各部门互通信息,发现问题共同研究、协商解决,有效预防了办案风险;加强与社会各界的沟通宣传,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开审理案件,公开处理典型案件,专题宣传等形式让社会各界了解纪检监察机关办案工作,赢得社会的广泛支持,有效减少了查办案件工作中可能出现的矛盾和冲突,消除了潜在风险。

  三、对进一步加强查办案件风险防控的思考

  就如何防控查办案件风险,保证查办案件工作健康顺利进行,襄阳市虽然也作了一定的积极尝试,但不够系统、不够成熟,还有待进一步探索。

  (一)加大教育力度,端正执纪理念,努力提高办案人员风险防范意识。强化风险意识、端正执纪理念、提高业务素质是防范和降低查办案件风险的重要举措。—是强化风险意识。要深入调查研究,找准查办案件风险的具体部位、涉及范围、涉及人员等,加强教育引导,提高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及办案人员对查办案件风险的认识,强化风险意识,增强做好风险防控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二是端正执纪理念。要端正执纪办案理念,实现重实体向重程序转变,重口供向重证据转变,重粗放型办案向精细型办案转变,避免和减少办案过程中的随意性,尽可能减少办案风险。三是提高业务素质。加强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的学习培训,通过长期的、全方位的学习培训和实践磨练,使办案人员全面掌握查办案件工作的实体内容和程序标准,从而提高依纪依法办案水平,规避人为因素造成的查办案件风险。

  (二)加大制度建设,形成防控体系,努力降低查办案件风险。在完善现有制度的基础上,形成管用有效的防控体系是防控查办案件风险的有效保障。—是实行办案风险责任分解制。根据查办案件每个岗位、每个环节的特点,细化和明确职责,把责任分解到线索保管、文书运转、谈话、取证、陪护、移送等各个环节,明确责任人,加强过程管理,切实做到“谁负责、谁防范”,防止意外事故发生。二是建立查办案件风险点排查和预警评估机制。从初查、立案、调查等各个环节,对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全面排查,并做出风险评估,针对排查出的风险点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杜绝办案安全事故的发生。三是完善防控制度建设。要适应新形势要求,研究制定一整套切实可行的风险防控制度。当前应重点建立办案人员认证准入制度、办案过程各环节操作及监控制度、领导签批案件情况审查备案制度、查办案件责任追究制度、办案人员安全保护制度、“两规”、“两指”安全管理制度,尤其是要在市州以下纪检监察机关建立专业陪护队伍,保证查办案件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加大检查力度,转变监督方式,努力消除查办案件风险隐患。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是保证防控制度落实、有效防范办案风险的重要手段。—是探索建立查办案件风险防控目标责任考评机制。科学制定考评目标,采取内部考评与外部评价、日常考核与集中考核、专项考核与临时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实现对办案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督制约,主动弥补办案工作缺陷,努力降低查办案件风险。二是加大检查监督力度。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要通过实地检查、明察暗访等方式,不定期深入下级机关,检查查办案件风险防控情况,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引进外部监督机制,把查办案件工作置于社会监督之下,增强监督的有效性,通过内外监督,把查办案件风险降低到最小程度。三是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群众举报、日常监督检查和考评中发现的违规问题坚持“三不放过”,即“对发现的问题不放过,对问题的整改不到位不放过,对问题的责任追究不到位不放过”,促使办案人员养成严谨的工作作风,彻底消除查办案件风险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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