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二审案件办案细则
发布时间:2003-09-12 09:02:44
为保证依法、正确、及时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结合我市民事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节 收卷审查与移交 第一条 收到立案庭转来的上诉案件后,内勤应审查下列材料是否齐全: 1、原审法院的案件移送函; 2、上诉状、答辩状; 3、一审卷宗正卷和副卷; 4、二审案件诉讼费预收收据或减、免、缓交的审批材料; 5、原审裁判文书、审理报告; 6、其它需要移送的材料,如上诉人、被上诉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委托代理手续。 第二条 对材料不齐全的,内勤应及时将案卷退回立案庭补齐。 第三条 经审查符合收卷条件的,内勤进行收卷登记后,将全部材料二日内交给主审人,经主审人审查材料无误后签收。 第二节 审理前的准备 第四条 主审人收到案卷后,应当在十日内阅卷。 第五条 阅卷应制作阅卷笔录,包括以下内容: 1、原审法院、案由、阅卷人及阅卷时间; 2、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3、原审判决、裁定的主要内容; 4、原审判决、裁定认定的主要证据(摘录时应有来源及摘抄卷宗页数); 5、主要上诉理由和答辩理由; 6、需要调查核实的问题; 7、主审人签名。 第六条 阅卷后,主审人提出意见,由合议庭决定书面审理或开庭审理。 第七条 合议庭认为事实清楚的,可以进行书面审理。 第八条 决定开庭审理的,应当即时确定开庭的时间、地点,同时主审人应作好以下工作: 1、拟写开庭提纲,并确定合议庭成员的分工; 2、开庭审理三日前将案由、开庭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3、开庭审理三日前将案由、当事人的姓名、单位、开庭时间、地点、方式予以公告; 4、在开庭前将“当事人须知”、“当事人权利与义务”送达各当事人。 第三节 审 理 第九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的审理,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如果发现在上述请求以外,原判确有错误的,也应予以纠正。 第十条 书面审理并不排除必要的调查,调查由主审人负责,调查时不得少于两人。 第十一条 开庭审理的,在开庭前,由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核对当事人、诉讼参与人到庭情况,收回传票通知。 第十二条 由书记员宣布全体起立,请合议庭人员入庭就座。然后按下列顺序进行: 1、审判长宣布: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条、第×条、第×××条的规定,今天在××(地点)公开(或不公开)审理××(上诉人)不服×××人民法院(××××)×行初字第×号(一审案号)民事判决(或裁定)提起上诉一案,现在开庭。 2、核查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身份,核查无误的,审判长宣布各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参与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与本案诉讼,诉讼行为有效;身份不符的,依法处理后,由审判长宣布继续开庭或延期审理。 3、告知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并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等。 4、法庭调查。上诉案件的审理内容包括对一审判决的审查,主体是否合格,主要证据是否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进行;对一审判决的审查可按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进行。 5、法庭辩论。审判长应归纳争执焦点,并征求当事人意见。辩论中,审判人员要引导当事人围绕争论焦点和重要情节进行辩论。必要时,审判长可根据案情限定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每次发表意见的时间。第一轮辩论结束,审判长应询问当事人是否还有补充意见,当事人要求继续发言的,应当允许,但提醒其不要重复陈述。审判长应及时制止违反法庭纪律和与本案无关的发言。 6、当事人最后陈述是当事人最后表明自己的意见和态度,并可要求法庭进行调解。 第十三条 当事人当庭提出回避申请,审判长有权决定的,可以当庭决定;需要审判委员会或院长决定的,审判长可宣布休庭,待决定后再开庭宣布决定。回避可以用口头决定,也可以用书面决定,但都必须向当事人宣布。口头决定的,应当记录在卷。因有关人员回避影响继续开庭的,审判长宣布延期审理;决定不准予回避的,可继续开庭审理。当事人对驳回回避申请决定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对本案的审理。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也可以在开庭时当庭作出复议决定并告知复议申请人。 第十四条 二审对双方当事人证据的审查仍应强调各自应承担的举证责任。重申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 第十五条 当事人举证要讲明证据材料的来源、取证时间、地点和证人;所举的规范性文件要讲明制定和发布机关、发布时间以及具体条款内容。 第十六条 当事人所举的书证、物证,可由举证方宣读或出示后,由对方当事人辩认或质证,有异议的可提出反证。视听资料应当庭播放,然后征求当事人意见。 第十七条 证人应出庭作证。证人作证前不得进入法庭。作证时,审判人员询问其姓名、年龄等基本情况,并告知有关证人作证的法律规定。然后由举证当事人就需要证明的事项向证人发问。 第十八条 一、二审合议庭调取的证据由审判人员出示或宣读,并征询各方当事人的意见。鉴定人、勘验人出庭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由鉴定人或勘验人宣读。 第十九条 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同意,可就证人证言、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的有关问题向其他当事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等提出质疑。 第二十条 当事人未向一审提供的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二审时不能提供,新的证据除外。 第二十一条 对当事人所举证据,合议庭认为当庭可以认证的,即予以确认,当庭不能认证,经合议庭评议后综合认证,或在判决书中予以认证。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要求调解的,审判长应询问对方当事人是否同意调解。同意调解的,合议庭可主持法庭调解或庭外调解。 第二十三条 上诉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的,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中途退庭的,视为撤诉。裁定准许撤诉的,应宣布休庭;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可缺席判决。 第二十四条 被上诉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被上诉人未经法庭允许中途退庭的,可以继续开庭,缺席判决。 第二十五条 二审民事案件,应在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的,应按法定程序办理延期手续。 第四节 评议和裁判 第二十六条 法庭辩论终结,合议庭应及时进行评议,能当庭宣判的当庭宣判,不能当庭宣判的,应当在3日内进行评议,定期公开宣判。 第二十七条 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合议制,少数服从多数,书记员应将合议庭评议案件的全部过程如实记入笔录,并由合议庭成员审阅后签名。 第二十八条 合议庭评议的主要内容是认定证据和事实,确认双方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等是否合法,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及程序是否正确;决定二审裁判应当适用的法律条款;决定裁判的具体意见;确定诉讼费用的负担等。 第二十九条 发回重审、改判或重大疑难的案件,合议庭应邀请庭长、主管院长参加讨论,庭长、主管院长的意见可记入笔录,供合议庭参考,必要时应征求原审法院的意见。 第三十条 合议庭意见不一致,不能形成统一意见的,主审人应向庭长汇报,由庭长报请主管院长,提交审委会讨论。 第三十一条 主管院长或庭长与合议庭意见不一致的,主管院长或庭长可建议合议庭再合议一次,如仍不一致,由主管院长提交审委会讨论。 第三十二条 凡是由院长提交审委会讨论的案件,主审人应将审理报告打印十五份,内勤应及时与研究室联系,安排汇报的时间并及时通知主审人。 第三十三条 向审委会汇报案件时,应当全面、客观地汇报案件的事实、认定的证据、适用法律和合议庭的处理意见。合议庭成员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汇报。 第三十四条 对审委会的决定,合议庭必须执行。 第三十五条 审委会讨论决定或合议庭评议过的案件,主审人应在评议后五日内写出裁判文书。 第三十六条 法律文书要做到叙述事实清楚,证据分析透彻,论述理由充分,裁判完整具体,文字通顺,结构严谨。 第三十七条 法律文书送交庭长、主管院长核稿签发时,应将一审案卷和二审全部材料同时送交审核把关,并按要求将立案卡、结案卡、流转卡逐项填写一并送审。 第三十八条 主审人应认真校对打印的法律文书,达到规范整洁,文书不得有涂改痕迹。 第五节 宣判和送达 第三十九条 当庭宣判的,合议庭成员全部出庭,由书记员制作宣判笔录,判决书十日内送达当事人。 第四十条 定期宣判的案件,可由主审人直接向当事人宣判并送达,也可以委托原审法院宣判、送达,但要填写委托宣判函并附判决书、宣判笔录、送达回证,随卷退回原审法院。 第四十一条 委托宣判的,主审人应及时与原审法院联系,收回送达回证。 第四十二条 结案后,主审人将二审法律文书(二份)、退卷函及一审卷宗交内勤退回原审法院。 第六节 归档和结算 第四十三条 案件审结后,主审人应将全部诉讼材料按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规定,收集、排列、装订立卷。 第四十四条 主审人将二审卷宗交内勤统一归档,经档案员验收合格后,将立案卡、结案卡、流转卡送交立案庭。将一审卷宗退回一审法院。 第四十五条 案件审结后,由主审人填写结算单到财务室结算,结算后主审人应将收费情况告知内勤,并将裁判文书两份交到内勤处。 第七节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没有规定的,按有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如与有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相冲突的,按有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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