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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审法官未能辨识虚假诉讼,因审判程序问题被判刑,合议庭成员亦被定罪!

 anyyss 2018-03-06


来源:烟语法萌


        以下内容来之真实案例,参见文号中国裁判文书网2014年长刑终字第00098号二审终审裁定书,按判决书本意归纳整理,绝无虚构成分。看罢这则判决,不得不联想到前几天的杭州中院党琳山律师罢庭案件中背后的程序争议问题。诉讼程序规定的严格遵守,不仅是案件经得起检验与否的关键,更是对案件承办法官关键时刻最大的保护。为何出此结论,请看下文:



  一、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


  2007年12月份,哈尔滨某公司实际控制人白某(另案处理)为达到非法占有长春某公司应收欠款234万的目的,指示他人伪造了长春公司欠哈尔滨公司200万元的借条及借款协议,并指使他人持以上伪造证据到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起诉。诉讼中,长春公司代理手续也是伪造。


  时任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审判员的姜某主审此案、任某、李某为合议庭成员,未经开庭审理、未依法履行合议庭评议等法定程序,判决长春公司返还哈尔滨公司200万元。判决生效后,长春公司某房产被法院强制执行,造成该公司损失234万余元。


  姜某、任某及其辩护人、李某的辩护人认为三人没有违背事实和法律,不构成民事枉法裁判罪。经法院查明,任某、李某在侦查机关均供述称该起民事案件未开庭审理,合议庭未评议;民事案件的伪造证据提供者也证实案件未开庭审理。证人曲某某(应该是民事案件的书记员)证言证实庭审笔录、合议庭笔录并不是其制作。



  二、一审法院判决认为


  根据以上证据,一审法院判决认为:姜某、任某、李某作为司法工作人员,在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规定,枉法裁判,致使长春公司损失234万余元,情节严重,均已构成民事枉法裁判罪。按照犯罪行为中发挥的作用及认罪态度,判决:姜某某犯民事枉法裁判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任某犯民事枉法裁判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李某乙犯民事枉法裁判罪,免予刑事处罚。


  三、二审期间的上诉理由


  一审宣判后,姜某上诉,理由为:1.姜某对虚构的案件事实不知情,与案件当事人不识,自己正常程序审理,当事人提供都是原件且无异议,民事判决没有故意违背事实;2.一审法院认定造成长春公司234万余元损失错误,判决支付200万与最后执行的债权234万余元,主体不同、标的不同,执行庭执行的是不动产;3.一审认定民事案件没有开庭是不符合事实的;4.本案是诈骗案,是诉讼欺诈;5.一审将同案中帮助伪造证据郑某等四人作为证人采信,程序违法等。


  四、二审法院裁定认为


  二审期间控辩双方提供的证据与原一审期间一致,二审查明事实与原判一致。二审法院裁定认为:


  1、姜某作为民事案件承办法官,明知白某等人出具的借条时间存在问题却放任其继续变造并进而予以采信,致其达到了骗取国有公司财产的目的;


  2、上诉人姜某与原审被告人任某、李某作为共同在人民法院生效民事裁判文书上签字、署名的案件合议庭组成人员,没有认真履行开庭、合议的法定程序,其行为亦是造成国有公司财产损失的组成原因。


  故上述三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民事枉法裁判罪,上诉人姜某的上诉理由、原审被告人任某及其辩护人的辩解、辩护意见、原审被告人李某的辩解意见均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且在是否开庭审理过所涉案件等方面互相矛盾,依法不能予以支持。


  2014年4月16日,二审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同案中,一并被公诉处理的还有最终被认定犯帮助伪造证据罪的郑某、史某、李某、蔡某等四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不等的刑罚。由于与本文文意无关,没有予以表述。


  五、本案给我们的启示


  从刑事案件源头的民事案件审理来看,白某一手策划导演的虚假诉讼,如果承办法官事先不知情,案件审判经验不丰富,当事人诉讼代理不幼稚的话,很难通过正常诉讼程序识破。不过,从二审中“明知白某等人出具的借条时间存在问题却放任其继续变造并进而予以采信”的认定看,二审法官认为姜某办理案件中是有机会识破的。


  即使未识破,那是司法能力的问题,不会构成枉法裁判问题,可悲的是审判程序出了问题。从一二审认定事实及判决认为来看,均认定该哈尔滨公司与长春公司的欠款民事案件未经过正式开庭审理,未经过正式合议庭评议,程序违法。试想,该民事案件即使正式开庭,正式合议,不过是走个过程而已,因为原被告对欠款事实及证据肯定均无异议。就是这个貌似过场的开庭、评议过场,却成了三个法官最终被定罪的法定事由。可见,诉讼程序对于案件质量,乃至法官责任的重要性。


  深思一下,既然是走过场、无异议的开庭程序、评议过场,为何没有走这个过场,肯定是来自平时里对于程序问题的忽视、节省办公时间的考虑。这个貌似能够节省时间的走捷径,一但事发,教训将是惨痛的。法官被称为刀剑上的舞者,绝对不是空穴来风。


  从媒体曝光的多起法官枉法裁判被追责定罪案件来看,如王桂荣法官案、魏英杰法官案等,最终检察机关都是从审判程序案件入手。记得前不久,法萌君还看过一个二审法官没有去调查核实证据、而采信了当事人提交行政机关证明被追责的案例。对此,法萌君对于追责的力度及要求的标准是有异议的。


  要知道,十年前的法院队伍状况、审判力量配备、司法理念主导,甚至审判结果要求,都是跟今时今日的司法规范要求不一致的。这是有历史和现实原因的。如果动辄以现在的诉讼程序标准来要求当时法官的办案程序规范、追究当时法官的办案责任,虽然合法但是绝对不合理,严重的会造成法官队伍人人自危吧。


  前车之鉴,后事之师。没有程序的正义就没有实体的正义,已经成为当今司法审判的共识,而程序上的争议,也成为近期多起案件,如明经国案、党琳山罢庭案等,律师与法官争议的焦点。保障当事人正当的诉讼权利,尽到尽可能严密的审查义务,不仅是保证案件质量的必须,也是未来可能情况下对法官的保护,律师亦然。


        在这个时候,让我们重温以上判例,是不是会给律师、法官更好的反思和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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