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延博 (天津渤海集团财务公司) 高级阶段的财务公司除了可以做办法中第二十八条业务外,符合条件的财务公司,还可以向银监会申请从事下列业务:
(一)经批准发行财务公司债券; (二)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 (三)对金融机构的股权投资; (四)有价证券投资; (五)成员单位产品的消费信贷、买方信贷及融资租赁。 2、结算中心能开展的业务(参照财务公司二十八条和二十九条业务): 第二十八条 (二)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 (三)保险代理业务; 许多没有成立财务公司的集团都在办理此项业务。 (四)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以集团的名义) (五)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 (六)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七)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 (八)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 (九)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 第二十九条 (三)对金融机构的股权投资; 结算中心不仅审批就可以以集团的名义从事此项业务。 (四)有价证券投资;结算中心不仅审批就可以以集团的名义从事此项业务。 一些集团是以投资中心的名义开展以上业务的。 从以上功能对比可以看出,目前,在资金集中管理上,结算中心的功能与财务公司基本相同。所不同者,结算中集中的存款算企业存款,财务公司存款算同业存款。 目前财务公司与结算中心的资金集中管理模式主要有两种:在财务公司或结算中心做结算然后再将集中的资金存储到银行;另一种模式就是直接利用银行做结算,然后利用银行提供的资金集中管理系统将各成员企业的资金集中到财务公司或结算中心的账户上。 有研究认为结算中心的资金集中管理模式会涉及到税收问题,笔者咨询了相关的银行,这种模式没有税收问题。只不过通过银行集中的资金对财务公司算存款,对结算中心来说是委托贷款而已。 根据《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规定>的通知》(大国税函[2010]20号)的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同期同类贷款是指一项经济业务既有向金融企业贷款又有向非金融企业借款,其利率的计算包括基准利率和同期同类贷款的浮动利率。如果没有向金融企业贷款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计算应按照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执行。 结算中心虽然不是金融机构,但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企业之间是可以借款并收取利息的。也就是说,结算中心可以作为集团的一个职能部门,以集团的名义向成员企业进行贷款并参照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向成员企业收取利息。只要这一利息的收取标准不超过当期的银行贷款利率就受到法律保护。因此,结算中心利用资金集中管理后形成的资金沉淀向成员企业贷款是有法律依据的。 二、结算中心与财务公司相比,结算中心不能做的有哪些业务呢? 1、融资方面 结算中心不能发行财务公司债券、不能进行同业拆借。目前财务公司发行债券数量不过近10家,发行额近280亿,还是太少。另外由于同业拆借的时间很短,财务公司对此不像银行那样需求量大。许多财务公司开通此功能后还没有做一笔业务。 2、投资方面 可以办理集团成员单位产品的消费信贷、买方信贷及融资租赁;这些业务,大多财务公司也没有开展。 3、中介方面 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等。 4、电子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目前财务公司可以开展此项业务,但由于电子汇票的大坏境不好,大多数的财务公司电子票据业务开展的都不是很好。这个业务,不做也罢。 三、 与财务公司相比,结算中心虽然有一些业务不能开展,但这些业务对大多数财务公司而言未必开展了,另外,结算中心还有以下的优势: 1、 成立成本较低:大家知道,财务公司的设立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有的集团为了成立财务公司甚至用了八年的时间,号称“八年抗战”。现在可能稍微放松一些,但也需要一番“折腾”的。 2、 财务公司集中的资金需要缴纳存款准备金,目前的存款准备金率为16.5%。在银根紧缩的情况下,财务公司因为需要交纳存款准备金因而不能全力以赴为成员企业提供资金支持。结算中心就可以做到100%为成员企业提供服务。假如集中资金100亿元,财务公司最多能为成员企业提供83.5亿元的资金支持,而结算中心可以为成员企业提供100亿元的资金支持。 3、 财务公司的贷款规模受到限制。由于财务公司的贷款规模受到银监局的监管,在目前这种情况下,即便财务公司有资金,由于受到贷款规模的限制,也不能突破规模为成员企业提供贷款,而结算中心就没有这一问题。 4、 财务公司需要给银行监管当局缴纳监管费,而且资金集中的越多,缴纳的监管费越高,结算中心就可以不缴纳这笔费用。 5、 财务公司需要给财务公司协会缴纳一定的会费,结算中心没有必要缴纳。 6、 财务公司吸收的存款算同业存款,银行对同业存款考核与企业存款的考核不同,同业存款不算业务员的业绩,而企业存款计算业务人员的业绩。因此财务公司的资金集中会将企业存款变成同业存款,银行相关人员不是很配合。结算中心集中后的存款仍然是企业存款,银行相关人员抵触情绪不大。 7、 虽然财务公司号称有限责任公司,但是他与结算中心一样是无限责任人的,出了问题,集团逃不了干系。因为《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要:求“申请设立财务公司,母公司董事会应当作出书面承诺,在财务公司出现支付困难的紧急情况时,按照解决支付困难的实际需要,增加相应资本金,并在财务公司章程中载明。” 8、 大量成立财务公司对存款准备金的影响,在结算中心时代,集团集中的资金形成的存款的准备金是由存款所在的银行缴纳的,一旦摇身一变成为财务公司,存款所在的银行将不再为该存款缴纳存款保证金。对银行而言可以有更多的钱能够支配。对人民银行而言,企图通过调高存款准备金率减少银行资金的政策将大打折扣。 9、 财务公司如果要开展对金融机构的股权投资和有价证券投资,需要银监局的批准,而结算中心可以以集团的名义直接开展此项业务。 四、财务公司与结算中心的系统建设 笔者有幸参与了多家结算中心和财务公司的系统建设,发现结算中心与财务公司系统建设基本相同。 以下分享天津渤海集团财务公司(简称“渤海财务公司”)在财务公司和结算中心信息化建设的一些理念: 1、在资金结算上,渤海财务公司没有把这一工作放在财务公司(或结算中心),因为财务公司(或结算中心)没有清算号和现金业务,即便做了结算,沉淀的资金也要存到银行,与其将自己变成银行的结算中心,不如将银行变成财务公司(或结算中心)的结算中心。这样做就省去了大量的人力和工作量。 2、在资金管理上,渤海财务公司没有采用传统的收支两条线的模式,而是采用了自动归集、自动下拨的模式。这种模式不仅可以省去成员企业的麻烦,也省去了财务公司(或结算中心)的麻烦和责任。在资金的集中效果上基本与收支两条线没有两样,也充分体现了“存款自愿、取款自由”的原则。财务公司将“资金集中管理”放在了集中之后的管理上,而不是放在集中的过程上。 3、在财务核算上,渤海财务公司没有采用“时时相连、笔笔记账”的账务处理模式,而是采用汇总记账法来解决这一问题,这种一对多的模式减少了大量的重复劳动,最主要的是系统的安全水平比较高。 4、在跨银行资金管理上,渤海财务公司开发了《跨银行资金统计系统》。因为根据银行的相关规定,如果没有成员企业的授权,财务公司不能查询成员企业的对账单和存款余额。我们发现,财务公司“资金池”账户中的数据中的对方账户名称就是个成员企业,按照对方户名将资金池账户中的数据进行分类汇总,就可以形成各成员企业的明细账。根据以上原理,开发了一套系统,我们给它起名为《跨银行资金统计系统》。这套系统不仅可以生成企业需要的对账单,而且可以对各银行资金池及成员企业状况进行汇总。 5、在网上银行建设上,渤海财务公司没有建设自己的网上银行,而是利用了各合作银行的网上银行。因为我们认为财务公司建设网上银行的风险很大(即便是大银行,网银也经常出问题),另外一点就是,渤海财务公司这种模式没有必要建设财务公司的网上银行。 五、财务公司和结算中心的信息化建设共同内容: 1、资金集中管理系统:借助各银行提供。 2、财务系统:由于采用了汇总记账法,一般的财务系统就可以。我们是自己编上写的。 3、业务系统:业务系统一般很简单,我们是自己编写的。 4、跨银行统计系统:可以借用超级网银实现。 六、结论与建议: 1、首先,各家集团企业应当认识到,并不是只有成立了财务公司才能实现对集团企业的资金进行集中管理。成立结算中心进行资金集中管理应当是90%以上集团的选择。因为全国成千上万家集团公司,是不可能要成立成千上万家财务公司。有的集团公司,还没有成立结算中心就要申请财务公司。审批下来,还需要从结算中心的工作做起,实在是极大的浪费。 2、其次,作为监管机构,应当对集团资金管理这一巨大的需求合理进行引导,应当鼓励集团成立结算中心对资金进行资金集中管理,而不要他们一窝蜂地审请成立财务公司。在财务公司阶段,不应当还在强调其资金集中管理核心功能,这个功能应当在结算中心时代得到合理解决。 3、财务公司的审批应当从资金集中管理的不错的结算中心选出,这个结算中心首先是资金富裕的企业,也就是说对社会资金的需求较少,不需要从社会上融资的结算中心。试想如果是一个资金捉襟见肘的集团,成立财务公司,开通其融资功能,产生风险的可能就要大。因此成立财务公司应当是那些资金集中管理比较好的、资金富裕的结算中心,开通财务公司主要是扩大其资金运作功能。 4、金融机构的资源应是当是稀缺和珍贵的,如果金融机构开的比饭馆还多,还能不能再叫“金”融机构?任何东西的泛滥导致的都是危害,药品泛滥,会危害社会,金融机构过多也会对社会造成危害。银行机构审批的太多已经是个错误,不要等到财务公司泛滥以后才停止审批。 通过以上文字,我们可以看出,结算中心是未来大多数集团需要采用的资金集中管理模式。许多集团只是为了加强资金集中管理而成立财务公司的做法是没有必要的;监管当局将资金集中管理作为财务公司的核心功能也是不妥的,应当将资金集中管理这些财务公司初级阶段的功能放在结算中心阶段去做,财务公司应当做的工作是资金的运作等高级方面的金融工作。许多集团公司花大力气成立的财务公司还在干结算中心的工作实在是个浪费。 需要说明一下,我认为,未来结算中心的结算工作应当放在银行,因为没有了结算,主要功能是贷款、贴现等业务,应当叫做资金管理中心。但为了让大家好理解,这篇文章还延续结算中心的称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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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联合参谋学院 > 《集团管控、集团财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