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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闯黄灯处罚”事件的本质究竟是什么?

 风临酒把2 2013-01-04

2日,广东省公安厅交管局有关人士表示,深圳市关于“深圳暂未对闯黄灯的行为进行处罚”的做法不符合交通安全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是“违背科学和法律精神的”。

 

究竟是谁在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交通信号灯由红灯、绿灯、黄灯组成。红灯表示禁止通行,绿灯表示准许通行,黄灯表示警示。这是不是法律?

 

本来三个信号灯各司其职,但我们的交管部门却要将黄灯作用归于红灯,不仅技术上难以做到,且明显违法。

 

况且,这一切的争论都让问题变得更加模糊——这个事件的本质究竟是什么?

也就是说,谁才有修改法律的权力?

 

修改法律必须通过正当的法律程序。也只有全国人大才具有修改法律的权力,一个部门就随意地修改法律,这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应当受到严厉处罚!

 

什么地方才是法外之地?人们早已心知肚明。人大没有履行法律赋予的权力,这是最大的法外之地,人大都游离于法律之外,建立法治社会就是一句空话。

 

中国有没有未来,完全地,甚至是唯一地寄希望于我们能不能建立一个法治社会,只有法治社会才有可能唤醒人们的公民责任感,也只有一个具有公民责任感的社会才有可能产生社会进步,才有可能建立道德和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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