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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任用条例》专题辅导

 云海圣堂 2013-01-04

《干部任用条例》专题辅导

 

 


 


按照这期研讨班的安排,今天下午和大家一起学习讨论《干部任用条例》。大家知道,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基础上修订的《干部任用条例》,体现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了中央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新要求,吸收了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新成果,是我们党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必须遵循的基本规章,也是从源头上预防治理不正之风的有力武器。《干部任用条例》的颁布和实施,对于建立健全科学的干部选拔任用机制和监督管理机制,推进干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新《干部任用条例》共13章、74条,从明确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选拔任用条件开始,通过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程序、加大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对整个干部工作作出了全方位的实体性和程序性规定。
为了更好的理解、熟悉和掌握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干部监督工作,便于在实际工作中进行把握和操作,结合我县干部工作的实际,我们把《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基本内容作了进一步的分解和细化。下面,我分别就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干部监督工作向大家具体作些解释和说明。
一、关于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干部任用条例》从程序上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了规范,严格按程序办事,是贯彻落实《干部任用条例》的核心内容。我们把干部选拔任用的基本程序归纳为十道程序,即:

1)民主推荐;

2)酝酿确定考察对象;

3)发布考察预告;

4)组织考察;

5)干部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呈报任免请示;

6)酝酿、征求意见;

7)党委(党组)讨论决定;

8)任前公示;

9)任免谈话、公布或推荐、提名;

10)履行职务任免程序。

这十道程序,环环相扣,缺一不可。下面,我就按照这十道程序,具体讲解一下。
(一)民主推荐
民主推荐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会议投票推荐,二是个别谈话推荐。两者各有特点:会议投票推荐方式保密性强,便于推荐者自主表达真实意愿。个别谈话推荐能直接了解推荐者的意向和对被推荐人选的看法和评价,信息量更充分。通常情况下,两种方式应同时采用,相互补充,相互印证,综合分析。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又可分为定向推荐和非定向推荐。定向推荐,是指民主推荐时,公布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职位以及任职的基本条件,引导推荐者按照职位要求进行推荐。定向推荐又分为全额定向推荐和个别定向推荐。个别定向推荐,是指个别提拔任职时,按照拟任的职位进行推荐。非定向推荐是指只提出任职级别要求,但不明确具体的拟任职务的推荐。这种推荐一般适用于跨地区、跨部门交流和竞争上岗时的提拔任用或选拔后备干部。
其次,要明确民主推荐的范围。《干部任用条例》对领导班子换届时参加民主推荐的范围规定比较明确,同时规定个别提拔任职的民主推荐,参照换届时规定执行。具体掌握上,提拔乡镇领导成员,一般应在乡镇党委、人大、政府领导班子成员以及下属单位中层干部参加的范围内进行,也可吸收一定数量的老干部参加;提拔县委、县政府工作部门领导干部时的民主推荐,应在本部门的领导班子成员、中层干部、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和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中进行,单位人数较少的,也可扩大到本部门全体人员。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必须占应参加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这一条应引起大家注意,在组织民主推荐会议时,应尽可能让与会人员到齐,一方面能尽量使大家都有行使民主权利的机会,另一方面能更客观、更全面、更准确地反映民意。
第三,要规范民主推荐程序。民主推荐程序包括:一是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供干部名册,提出有关要求。二是填写推荐票,进行个别谈话。谈话推荐除了明确表明推荐人选外,还应注意了解推荐的理由和被推荐人的主要特点等。三是对不同职务层次人员的推荐票分别统计,综合分析。四是向上级党委汇报推荐情况。
(二)酝酿、确定考察对象
研究确定考察对象要遵循以下程序进行:一是由本级党委书记办公会根据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反馈的民主推荐情况,对考察对象人选进行酝酿;二是由本级党委常委会研究提出考察对象建议名单;三是经本级党委将考察对象建议名单与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沟通后,确定考察对象。个别提拔任职时,由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确定考察对象的程序,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对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也可由组织推荐,作为考察对象。
研究确定考察对象时,要注意正确运用民主推荐结果,最根本的是要把民主推荐结果作为确定考察对象的重要依据之一。一是在正常情况下,对民主推荐得票数较高的,一般应列为考察对象;二是民主推荐得票数较低的,一般不能作为考察对象;三是对得票数相近的,需要参考分析有关情况及领导班子建设需要等因素,综合考虑后再确定其是否列为考察对象。另外,也要注意不能机械地以票取人。对于个别因班子结构需要、各方面条件都很好,但大家对其不够了解的同志,即使其民主推荐得票数不是很多,在经过慎重把握后也可以作为考察对象。对于那些不踏实工作,却热衷于跑关系、走门子、拉拉扯扯的人,即使其民主推荐得票数较多,也不能作为考察对象。
《干部任用条例》还规定:民主推荐的结果在一年内有效。这主要是指,经民主推荐已被列为考察人选,但因某种原因而暂没有被提拔使用的,在一年内,可不经民主推荐,再次直接作为考察人选。
(三)发布考察预告
考察预告是指考察干部时,在一定范围和时间内,通过适当方式,对考察工作有关事项进行预告。目前,进行干部考察预告,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预告内容。包括考察组的驻地、考察时间、联系方式等有关情况,或者考察对象的简要情况等。二是预告范围。可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确定。一般要向各考察对象所在地区或工作单位预告,也可面向社会进行预告。三是预告方式。需要面向社会进行预告的可通过媒体公告。在部门或单位内部预告的,可采取张榜公告、会议或文件公布等办法,还可以通过在一定范围内发放征求意见表时一并进行。目前,一般采取张贴公告的形式进行预告。
(四)组织考察
干部考察工作一般分以下几步进行:首先,应沟通情况,征求意见。在干部考察组出发之前,要同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就考察工作的有关问题进行通气协商、征求意见,确定具体的日程安排、谈话范围、工作方式、工作步骤和有关要求等。
其次,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考察、查阅资料、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
第三,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的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交换意见。
第四,考察组根据考察情况,研究提出领导班子调整的初步方案,向派出考察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汇报,经组织(人事)部门集体研究提出任用建议方案,向本级党委(党组)报告。
(五)干部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呈报任免请示
在考察酝酿的基础上,有关党委(党组)要严格按照《干部任用条例》的有关规定,集体研究讨论,形成任免建议。党委(党组)讨论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以应到会领导成员过半数同意形成决议。
党委(党组)形成决议后,要按规定向上级党委呈报。呈报的任免材料由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负责承办。材料的内容包括:党委(党组)的任免请示、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考察材料、党委(党组)会议纪要、讨论记录及本人的人事档案等,任免材料直接报送上级组织部门。组织部门要对接收的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通知呈报单位进行补报和重报。
(六)酝酿、征求意见
酝酿是指在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之前,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同志就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在一定范围内进行的沟通协商和征求意见工作。根据干部工作的实际情况,一般来说,酝酿分为个别酝酿和书记办公会酝酿。个别酝酿在领导层对拟任人选进行个别沟通和征求意见,一般由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同志或者党委(党组)分管干部工作的负责同志承担,必要时也可由党委(党组)主要负责同志直接出面进行酝酿。参与酝酿的领导同志应根据平时对干部的接触和了解,清楚地反映自己的观点。如有不同意见,可以相互交流思想和看法。
在个别酝酿的基础上,应当召开书记办公会进行酝酿。书记办公会酝酿主要是就组织部门提出的人选方案进行酝酿,酝酿的内容主要包括:职位空缺情况,领导班子结构要求,拟任职位要求,拟任人选基本情况、主要简历、优缺点,民主推荐、组织考察情况,呈报单位意见,个别酝酿情况等。书记办公会酝酿是为常委会研究决定干部作准备。
按照《干部任用条例》的精神和规定,在书记办公会酝酿的基础上,还应在适当的范围和相应的领导层面进行酝酿。一般根据党政领导职位和拟任人选的不同情况,分别在党委(党组)、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等有关领导成员中进行酝酿。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人选,在党委(党组)讨论决定之前,在本级党委(党组)有关领导成员中酝酿。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人选,还应征求上级分管领导成员意见。地方政府组成人员人选、法院、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人选,还应当征求人大常委会主要领导成员的意见。非中共党员拟任人选,还应当征求党委统战部门和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无党派人士中代表人物的意见。
(七)党委(党组)讨论决定
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是一项硬性规定。一般来讲,讨论决定干部任免,应当尽量保证全体成员都能够参加。对不能参加会议的成员,也必须事先或事后听取意见。
《干部任用条例》规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的第一道程序是,由党委(党组)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成员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逐个介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
参加会议人员进行讨论,是讨论决定干部的第二道程序。《干部任用条例》规定,必须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
进行表决,是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的第三道程序。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一般有三种表决方式: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无记名投票表决。讨论决定干部任免,可根据不同情况使用不同的表决方式。
(八)任前公示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要明确以下操作规范:一是明确公示对象。凡提拔担任地(厅)、司(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拟任人选,除特殊岗位和换届考察时已进行公示的人选外,都应列为公示对象。选任制干部的推荐提名人选,提拔担任非领导职务人选,非领导职务改任同级领导职务的人选,转任重要职务的人选,根据实际情况,也可以列为公示对象。二是明确公示范围。党政领导班子及党政工作部门领导成员的选拔任用应向社会公示;部门内设机构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原则上在其所在的工作部门、单位或系统内进行公示;易地交流提拔任职的干部,在原工作所在地或单位公示;领导班子换届时,对拟新进党政领导班子的人选考察对象,在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范围内进行公示。三是明确公示内容。一般包括公示对象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籍贯、学历学位、政治面貌、现任职务等自然情况和工作简历。对拟任职务是否公示,各地、各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掌握。四是明确公示方式。需向社会公示的,一般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发布公告;在部门、单位或系统内公示的,可采取发公示通知或会议公布、张榜公告等形式进行。五是明确公示时间。《干部任用条例》规定:公示期一般为七至十五天。
公示期间,组织(人事)部门应设立专门电话和信箱,指定专人负责接待群众来访。一般要求署名或当面反映问题。对匿名反映的问题,要作出分析,其中性质严重、内容具体、线索清楚的,要一查到底,核实清楚。
(九)任免谈话、公布或推荐、提名
《干部任用条例》规定: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党委(党组)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与干部谈话的主要任务,是将党委(党组)的任职决定通知干部本人,听取干部的想法和意见,对干部提出希望和要求,使干部明确肩负的职责和需要注意的问题,到新的工作岗位后更好地开展工作。
干部谈话后,应及时发布任免通知,公布任职,根据干部的任免审批权限,属于党内职务的可以直接公布任职;属于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任命的领导职务,或由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依照《选举法》、《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和中央关于地方党委向地方国家机关推荐领导干部的有关要求,依法向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推荐。属于向政府提名职务,应依照《组织法》及有关规定,向政府提名,然后由政府任命。
(十)履行有关法律程序
县委向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推荐或提名的干部包括: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县政府组成人员,县政协常委会组成人员,县法院、县检察院领导成员,以及属于县委管理的由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任命的其他领导干部。有关机关接到县委通知后,按照有关法律或章程的规定,进行选举或办理行政任免手续。
这是需要说明的一点,是关于任职时间计算问题。以前,由于干部任用程序上的原因,各地在干部的任职时间问题上把握不一,影响了干部任命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干部任用条例》遵循依法办事的原则,认真分析、总结了干部任用工作的实践经验,分四种情况明确了党政领导职务的任职时间
一是由党委(党组)决定任职的,自党委(党组)决定之日起计算。包括党委(党组)、纪委工作部门或内设机构领导成员及相应职级的干部;非党代会换届选举时下级党组织的领导成员;非由人大依法任命的人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部门或内设机构领导成员及相应职级的干部;非由政协依其章程任命的工作部门或内设机构领导成员及相应职级的干部。
二是由党的代表大会、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人民代表大会、政协全体会议选举任命的,自当选、任命之日起计算。
三是依据有关法律和政协章程的规定,需要经人大常委会、政协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自人大常委会、政协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之日起计算。
四是由党委向政府提名或由政府任命的,自政府正式任命之日起计算。
二、关于干部监督工作
干部监督工作是党的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干部工作的重要环节,也是防止和纠正用人上不正之风的重要保证。干部监督的主要任务有二项:一是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监督,重点是对党政班子一把手和人、财、物重要部门干部的监督;二是对各级党组织和组织人事部门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的监督,重点是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中央颁布的《干部任用条例》总结了我们党的干部监督工作,特别是对《暂行条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的经验,进一步完善了监督制度,强化了监督措施,严肃了工作纪律,为进一步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提供了有力武器。
《干部任用条例》在强化干部监督方面作出了科学、规范和严密的规定,为做好干部监督工作提供了准则依据。主要体现在:(1)强化了对用人权上的监督。如规定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无论是领导班子换届还是个别提拔任职,考察对象都要由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集体研究确定;在党委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上,规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以党委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防止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2)强化了程序上的监督。《干部任用条例》对于干部的推荐、提名、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交流回避、免职辞职降职、纪律监督等各个环节,从程序上都作出了严密的规定,这些程序,是抵制用人上不正之风的有力屏障。(3)强化了纪律上的监督。《干部任用条例》对干部工作的纪律和处罚作出了更加严格的规定,充实了十不准纪律的内容。要求对违反规定的干部任免事项,不予批准,已经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由各级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予以纠正,并按照规定对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同时规定,对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凡在本地区、本部门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应当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和分管领导成员的责任。这些新的规定和要求,既为我们进一步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提供有力武器,同时也给我们干部工作和干部监督工作提出了新的任务和更高的要求。
下步我县干部监督工作的重点要放在以下几个方面:
1
、要加大监督力度,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各单位要继续健全完善民主评议领导干部制度、谈话制度、诫勉制度、组织函询制度等,定期搞好科室之间、班子成员之间的民主评议,对评议较差或群众反映强烈,存在这样那样问题的干部,要及时谈话或组织函询,特别差的要予以诫勉,真正把各项制度落到实处。
2
、要充分发挥干部监督工作联络员的作用。聘请干部监督联络员,是县委加强干部监督的重要措施之一。实践证明,干部监督工作联络员制度的建立,拓展了干部监督工作的程序,延伸了组织部门监督的触角,增加了干部监督工作的及时性和针对性,是把组织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的一种有效形式。干部监督联络员所在单位要积极为他们开展活动提供服务,创造条件。要注意听取他们对本单位干部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根据工作需要,吸收他们参加有关会议,还可以向他们提供有关干部监督的规定、制度和有关资料,切实为干部监督联络员开展工作创造宽松的环境。
3
、认真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充分发挥群众对干部工作的监督作用。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民主意识的增强,人民群众对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事务关注的程度越来越高,对干部监督的责任感越来越强。实践证明,要使干部监督工作真正做到眼观六路,耳听八方,及时掌握干部监督工作的相关信息,加强群众的信访举报工作是一条非常重要的途径。要努力推进群众来信来访工作的规范化、程序化,建立便利、安全、高效的举报机制。对通过举报电话、来信来访等渠道反映出来的问题,要善于具体分析,去伪存真,从中及时发现有价值的线索和情况,将其纳入干部监督工作视野。要采取有力措施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受理群众信访的同志党性要强,作风要过硬,要严格为举报人保密。同时,组织上要做好被举报干部的思想工作,教育他们不论群众反映的问题是否属实,都决不允许对举报人打击报复,否则要按规定追究责任。
4
、要抓好对贯彻落实《干部任用条例》的监督检查。按照规定,县里每年要对各乡镇、县直各部门《干部任用条例》的执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各乡镇、县直各部门每年对本单位《干部任用条例》的执行情况进行自查总结。最近,中央组织部起草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这个办法下发后,我们要认真贯彻执行。同时,根据上级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研究制定具体的监督检查细则,努力实现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检查的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不断提高检查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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