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法官应对外界干预技巧

 竹影清风JYF 2013-01-06

法官应对外界干预技巧

2012-2-20 17:18 来源:法律教育网  【 】【我要纠错

  任何一个国家和地区的法官都不可能只生活在法律的真空中,对案件形形色色的干预是一种不可消除的社会现象,尤其在中国这样一个有着两千多年封建统治历史和骨子里浸润了儒家文化传统的国度,法官们从来就没有有效地摆脱过来自于各种社会权力、传统人治思想、民众非讼意识乃至人情世故风俗的影响和干预。即使在深入开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和国家不断推进法治进程的今天,我们仍将面对基于上述原因而产生的甚至是更为严峻的考验。但也正因为如此,法官所扮演的社会角色的重要性才更加凸显出来:愈是在变革的年代,法官对于社会改革方向的引领就愈显得重要;愈是在利益纷争不断的环境下,法官就愈应当勇于承担起定分止争的法律使命。

  首先,我们不能回避干预和可能由此产生的工作上的矛盾。消极应对不仅是不负责任的举动,也有可能对法官本人乃至所在法院的利益产生负面的影响。当然,对不同表现形式和不同性质的干预应当有不同的应对措施,比如,对来自于基于人情世故的一般说情,我们可以明确地将其拒之门外,把偏袒的危险消灭在萌芽状态;而对来自于官方的或者领导者个人的干预,就要慎重对待,要区分其性质,弄清是否具有工作程序上的正当性,公事公办,私事则就要寻求较为慎重、稳妥的方式去公办。

  其次,要善于运用法律程序方面的相关规定(如回避制度、合议制度、审判委员会制度等)来消除干预。譬如回避制度,它的设置旨在保障人们能够实际地看到正义并感受它的力量,它增加了干预的成本,降低了不公正的风险。当一名法官难以摆脱干预的阴影时,不妨主动地选择回避,即使回避的理由可能超出了法定的范围,也不应当被认为是拒绝裁判,而恰恰是对正义的最好维护。但是,我们也坚决反对那种把矛盾和问题消极上交的做法,宁愿承担错判的后果,也不愿“得罪”某某。这是对“回避”含义的曲解和对前述第一项原则的背离,是对法官职责和名誉的亵渎。

  第三,无论面对何种形式的干预,依法裁判和严守审判纪律都只能是我们唯一的选择。从程序到实体的合法,是法官实现自身价值和保障个人利益的最佳途径。毕竟,真正因为坚持原则被去职罢官的法官实在寥寥无几,而违法审判的风险却显然不能与之相提并论。两害相权,何去何从,自然不必明言。

  第四,对干预者应当给予必要的反馈。现实中的干预者,大都不是出于恶意,法官们没有必要与之截然对立起来。事实上,在许多案件中,干预者还对纠纷的调处以及劝说当事人服判息诉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我们目前还无法对这种现象作一个权威性的解释和评价,但无论如何,对善意的干预者,在裁判之后向其作出合乎法理和情理的说明是必要的,不仅有助于避免法官个人利益方面的损害,还有助于树立司法的权威。但是,我们不齿于那种为了讨好干预者而将裁判的正当性加以歪曲说明的举动,这种做法是极其危险的,而这样做的法官则是缺失应有人格的。

  第五,高度重视我们的裁判文书。对于遭遇干预的案件,能够充分说理并且具有较高水准的裁判文书就显得尤其必要。在今天这样一个崇尚法治的年代里,判决,就是法官们面向全社会的法治宣言,无疑,我们已再没有任何理由轻视我们手中的如椽之笔了……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