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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耀彤 | 如何在审判工作中贯彻党的领导?

 Tomsp360lib 2019-07-22

文/赵耀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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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   言: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要坚持党的领导,这不但是人民法院的基本政治责任,也是其宪法义务。对这个问题,我们来不得半点含糊,必须旗帜鲜明的予以坚持。但是,党的领导不能只是一个空洞口号,必须在审判工作中予以正确贯彻。但如何在审判过程中贯彻党的领导?会不会有人借口党的领导行不当干预司法审判之实?用党的领导实现自己的违法利益?我们“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的司改追求如何与党的领导有机统一起来?这些具体问题,都要求我们必须正视现实,认真研判对策。既不能让“党的领导”成为某些腐败分子以权谋私、干预审判的工具,也不能让“让审理者裁判”成为在审判工作中淡化党的领导甚至放弃党的领导的理由。

本文推送获得赵耀彤法官的授权,特此感谢。作者为四级高级法官,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

毋庸讳言,在我们的司法系统内,依然有着三权分立、司法独立的幽灵。这些观念虽然不敢堂而皇之的端上台面,但它们依然以不同的形式表现着、复制着甚至传染着。形成这种局面的原因主要有两点。一是学术观念的影响。具体表现为:改革开放之初,党和国家在对建设法治国家有着强烈渴望,这时候法学界有选择的引入了大量立足于抽象观念上的法治思想,它们成为学术主流,这种教条主义的法治思想影响了一大批法科学生,而后期逐渐成长起来的社科法学思想如今依旧处于劣势,它们清理掉法治教条主义的不良影响还需要一段时间。

第二个原因是基于深刻的人性基础。作为理性人的司法从业人员有着下意识里的扩权本能,倾向于扩大自己权力,不服从管辖,倾向于让自己的部门利益最大化,然后把这种部门本位的利益以法律、正义的名义给神圣化。这种狭隘的部门利益诉求与上述法治教条主义观念互相依赖、互相支援,因而依然有着广泛的生存土壤,值得警惕,我们必须在意识形态上与这种思想做坚决斗争。

事实上,如果把眼光投入法律的现实运行,而不是仅仅在纸面上对几个宏大的词汇进行推演,就会发现司法独立无论在逻辑上还是在历史经验上都是无法成立的。法律是政治的一个侧面,是整个国家治理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它离开现实政治框架,根本无法运行。当今世界现实政治的一个最重要特点就是政党政治,政党的利益诉求一定要在现实政治中表达表现出来,司法在这种基本的现实政治态势面前,不会有什么纸面上的独立空间,独立也只能是名义上的。

放眼真实的司法历史过程,我们同样看不到有什么法官独立于党派利益进行裁判。我们看到的反倒是不同政党穷尽各种手段把代表自己党派利益的法官推举到审判台上,而这些法官在被推举几十年之后依旧投桃报李,忠心耿耿的回报自己的政党。

中国共产党是我国的执政党,我们的人民法院系统是党领导下实现党的历史任务的组织。自觉服从党的领导,在司法工作中贯彻党的意志,是人民法官的职业本分,也是法官的宪法义务。这一点,事关司法工作的基本价值取向,动摇不得。

然而,正确的观念不等于正确的行动。认识到在审判工作中自觉服从党的领导,不等于就能够在审判工作中正确的贯彻党的领导。如何做到“知行合一”,是我们必须认真面对的问题。因为,如果我们不根据审判工作的职业特点、法院工作的问题面对、党的领导的科学方式思考这样的问题,那就会在这个大是大非问题上犯错误。它要么会沦为以权谋私者以党的名义干预司法审判的借口,要么会变成敌对势力对我们法治建设进行批判的口实。

在审判工作中贯彻党的领导,让法律的裁判结果符合党在特定历史条件下的基本任务、和更长远的根本追求,是人民法院工作的使命。这使命,不是停留在口号上的空谈,必须通过一个个具体案件的审理来完成。它的正确实现,也应当结合人民法院案件的具体情况来思考。

实事求是地说,人民法院面临的大量案件都属于人民内部矛盾,都属于与人民民主专政、党的领导这些根本性、宏大型问题没有直接关系的私主体纠纷。对这样的案件,党已经领导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制定了裁判标准,法官只需要依法按照既定尺度裁量判断。法官严格依法裁判这样的纠纷,那即是实现依法治国方略的需要,也是不折不扣地贯彻了党的领导意图。对这样的案件,就应该大胆的采用“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如果对待这些人民内部矛盾,不对党领导司法工作做这种理解,那这个“党的领导”就会变成各级法院院长、各级地方党政领导不当干预司法裁判,谋取个人利益甚至卖法的工具。这种行为不但损害了法律的公平公正,而且更给党的形象抹黑。

但各级人民法院在面临这样属于普通民间矛盾范畴的案件之外,也都必然面对一些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这些案件,有些具有鲜明的政治性,必须在裁判过程中立场鲜明的、毫不含糊的以法言法语表达出法官的政治态度。还有些虽然并不具有明显的政治特性,但牵连面广、涉及特定社会群体、社会影响重大、关乎社会稳定,这样的案件就不能只考虑司法者的依法裁判责任,还要自觉以党员身份考虑到国家的承受力,考虑到社会接受程度,考虑到党的国家治理;还有的新型案件,法律上没有规定,需要法官探索裁判规则,去为社会创设一个法律并没有规定的标准尺度。后边这两种情形,法官都不能只考虑对案件做一个既定裁判标准的“向后看”的分析,而必须“向前看”到裁判对社会、对未来可能形成的巨大影响,必须考虑到它有没有可能对党领导下的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有没有负外部性。这时,“贯彻党的领导、维护党的利益”就不是隐藏在依法审理背后体现,而是直接显明的出现到审理者面前了,是法官的政治责任,体现法官的政治担当。

这样的案件,各级法院始终相当重视,不但将它们归类于“重大疑难复杂”类型,而且采用了相当严格的内部控制。具体表现为层层汇报(一般表现为法官—审判庭—分管院长—专业法官委员会—审判委员会的逐级报告)、严格请示,在这种案件上,并非不允许法官个人裁量,而是不能把个人意见凌驾于审判组织意见之上。法院就是通过这种内部请示、决定制度有效的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审判实践中。

但是,这种做法的弊病也是很明显的。具体表现为从决策者到裁判者之间的层级过多,不但会导致裁判效率低下,而且会导致信息传递过程中的变形、失真。决策者在这个层层汇报过程中,往往得不到全面真实的信息,甚至有可能得到虚假的信息干扰决策;审理者也会因为层层传递得不到具体可行的操作指南,也有可能因为参与主体过多,造成信息传达时要么打了折扣、要么做了添加,无法取得组织所欲掌握真实信息的后果。同时,这种层层请示的办法还会导致责任不清,相互推诿扯皮,淡化参与主体各自的责任意识,难以搞清楚谁该为最后的结果向党和人民承担责任。同时,由于效率低下,时间拖延过久,也会给引发社会无端猜测,甚至授人以柄,平白降低司法公信力。

笔者认为,在重大案件中如何科学实现党的领导,把党的事业追求与法律的规定有机结合起来,并不是什么无法解决的问题。这个问题,中央其实已经给出了解决之道,但之所以看起来依旧很严重,只是因为法院系统——尤其是法院系统的领导干部,仍然存在着相当严重的官僚主义、享乐主义思想,缺乏起码的担当精神。

中央在涉及到司法改革的总体设计和具体文件中都已明确规定,让法院系统内进入员额的院领导、党组成员亲自办理重大疑难复杂的案子,入额院领导办理疑难重大复杂案件是本轮司法综合配套体制改革的必选动作。但依然是由于各级法官领导身上存在的浓厚的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不敢担当逃避责任的心理,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他们依旧是喜欢躲在审理法官背后发号施令,而缺少担当精神去面对这些重大的矛盾。他们会找来一些异常简单的普通纠纷来完成任务,而在真正需要担当的时候逃避责任。而且,在全面从严治党的政治压力下,我们依然没有见到法院系统内入额领导因为没有真正完成办理疑难复杂案件的任务而被追责、处分。

对任何一级法院来说,每年遇到上述能够直接关乎党的领导、关乎党的国家治理取向案件的概率都是非常低的,它们影响重大,但数量很少。这些案子,完全可以由入额院领导来亲自完成。这并不是说入额领导比同志们更忠诚于党的领导,而是因为他们毕竟都是党组成员,有着更强的组织意识,也有着对党委意志更直接的掌握,他们来亲自审理案子,就能够更好的把组织意图跟案件事实结合起来主导庭审,并在党的利益指引下解释法律,取得协调一致的后果。由入额领导亲自审理这些重大案件,能够大大减少决策层级,不但提高效率,而且能够避免信息失真,提高决策科学水平。更加重要的,让入额领导亲自办理重大案件,能够有效防止领导干预审判做法的借尸还魂,防止他们借口党的领导,违法违纪实现干预其实并不关乎党的领导的普通案件审理、谋取个人利益的目的。

综上,笔者认为,党的各级政法委员会必须把法院入额领导办理疑难复杂案件当成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并建议中央为此进行专项巡视。用是否亲自办理疑难复杂案件当成检验这些入额(法官员额)党组成员对党是否真正忠诚、是否真正有担当,是否是嘴上一套、行动一套两面人的基本尺度,不要让一些欺下瞒上的官僚主义者把“党的领导”当成一种逃避责任、谋取私利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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