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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万以下民商事案可速裁

 双吉 2015-05-30

深圳商报记者 包力 通讯员 胡曲云

近日,深圳中院在总结罗湖、宝安区法院先行试点经验基础上,在全市推广简易民商事案件速裁改革,该院在全国首创“门诊式”庭审、“令状式”裁判的速裁模式及“要素式”庭审、“要素式”裁判速裁模式,成为审判模式的一大创新举措。改革的主要是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双方争议不大、标的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简易民商事案件,交由专门设立的速裁庭或审判人员集中审理,并通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简化答辩、审理、裁判、送达等工作程序和流程,从而达到快速作出裁判的一种审理模式。

民商事案件比例高亟须速裁改革

深圳中院副院长郭毅敏介绍,近些年来,深圳市法院年受理的各类案件大约在20万件左右,其中民商事案件约占案件总量的80%。而在这80%的民商事案件中,标的额在20万元以下的简易案件约占一审民商事案件总量的80%左右,除部分疑难复杂及需公告送达的案件外,一审民商事简易案件的比例仍然高达60%至70%。为提高审判质效,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司法需求,有必要对这部分案件进行速裁改革。

新民诉法规定小额诉讼制度适用于“简单民事案件”,并且要求“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30%以下”。因此,能够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数量仍然有限。而现行的简易程序虽然相比于普通程序有所简化,但仍不够快速便捷。特别是在深圳法院去年推行裁判文书简化改革后,审判方式对审判效率的制约就更加凸显。需要在不突破现行法律的框架下,创设一种更加便捷的快速审理机制,才能结构性、规模化地提高审判效率。

同时,在现行工作机制下,除却少量的小额诉讼程序案件,绝大部分案件在分案、排期开庭等方面繁简不分,既影响简易案件的审判效率,又使法官无暇顾及疑难复杂案件。有必要将占一审民商事案件总量三分之二的简易案件实行繁简分流,建立专门的处理机制,使另外一部分疑难复杂案件能够得到更加精细化的审理,通过繁简分流,从整体上提高办案质量。

此外,社会转型期各类矛盾纠纷多发高发,有限的司法资源与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的矛盾十分突出。在速裁机制改革下,大量简易民商事案件仅需配备较少司法资源便可快节奏、高效率审结;而比重较小的疑难复杂案件则可配备较多的司法资源,将此类案件打造成“精品案件”,从而使法院有限的司法资源可以得到更科学合理的安排,有效缓解案多人少的矛盾。

首创“门诊式庭审”“令状式裁判”速裁模式

记者了解到,与当前国内其他法院推行的速裁改革相比,深圳市法院的改革具有速裁案件范围广、速裁案件类型明确、突出当事人权益保障等诸多特色和亮点。

据悉,目前,国内其他法院推行的速裁改革一般仅限于新民诉法规定的小额诉讼案件。深圳中院根据深圳市法院受理的案件特点,除新民诉法规定的小额诉讼案件,还将标的额为20万元以下的其它简单民商事案件均纳入速裁范围。深圳中院对小额诉讼案件明确列举了九个大类,如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民间借贷纠纷、企业借贷纠纷、金融借款合同、储蓄存款纠纷、银行卡纠纷等借贷纠纷案件等,而对于其它20万元以下给付之诉的速裁案件未进行案件类型限制。不同的是,小额诉讼案件依法采用一审终审制,其它20万元以下的速裁案件依法实行二审终审制,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可以提出上诉。

深圳中院要求基层法院设立类似医院急诊室的速裁机构,在人民法庭则配备专人,专门负责审理速裁案件;在程序设置和工作机制方面,倡导“速转、速送、速调、速审、速判、速结、速执”的“七速”和 “当天立案、当天移送、当庭调解或宣判、当庭制作裁判文书、当庭履行”的“五当”,以及“审调一体化”的审判方针。

此次改革最大的亮点,则是审判模式的创新。深圳市中院创设了“门诊式庭审”、“令状式裁判”的速裁模式,庭前由法官助理集中对一定数量当事人完成有关程序性工作,法官围绕诉讼请求直接进行实质性庭审,对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案件,庭审结束后原则上当庭制作令状式判决、当庭宣判、当庭送达,法官可以像医生门诊看病一样集中时间对批量的简易案件快速审理。同时,还创设了“要素式庭审”、“要素式裁判”的速裁模式。对于不宜实行“令状式裁判”的常见类型化案件,指导当事人庭前填写要素表,庭审时按照要素表列明的争议要素依次组织举证、质证和认证,庭审效果明显增强,裁判质量得到可靠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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