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从监所检察视角看新刑诉法对办案期限的调整

 鼓山滏水 2013-01-08
从监所检察视角看新刑诉法对办案期限的调整
作者:郭学奎  时间:2012-08-09  新闻来源:正义网  【字号: | |

  刑事案件的办案期限直接关系到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期限,历来是检察机关实施法律监督的重点之一。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就办案期限作出重大调整,需要我们检察干警特别是从事监所检察工作的干警认真学习,准确理解,依法监督。笔者试结合自己的学习对此谈一点粗浅的认识,以请教于行家。

  一、修订后刑诉法对办案期限的调整

  修订后刑事诉讼法对羁押期限的调整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一)延长检察自侦案件的拘留期限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16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四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三日。对不需要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这一规定与现行刑诉法第134条的规定相比,将检察机关自侦案件被拘留人审查批捕的时间由十四日延长到十七日,是近年来司法改革成果的法律化、固定化,使刑事羁押期限更加符合办案的实际需要。因为一方面,与一般刑事案件相比,职务犯罪案件绝大多数不仅案情复杂,而且具有隐蔽性、团伙性、智能性等特点,犯罪嫌疑人反侦查能力较强,调查取证比较困难,这就在客观上要求对检察机关自侦案件被拘留人审查批捕的时间比一般刑事案件适当放宽;另一方面,目前省级以下(不含省级)人民检察院办理职务犯罪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即所谓“上提一级”。“上提一级”使职务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程序更加严格,逮捕标准把握上也更加规范,但异地报送案件材料、异地讯问犯罪嫌疑人、异地送达法律文书等,使办案期限不足的矛盾更加突出。因此,刑事诉讼法的这一修改,也将更有利于检察改革的深入。

  (二)大幅度延长案件审理期限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公诉案件的审限作了大幅度延长,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

  一是对普通刑事案件的第一审审理期限延长了一倍,由现行的一个半月延长到三个月。如果具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三个月:一是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二是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三是具有刑诉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案件。对于具有上述三种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三个月,加起来就是六个月。

  二是对第二审的审限由现行的一个半月延长到二个月。如果是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合起来就是四个月。

  三是如果在法律规定的一审、二审期限内不能办结,“因特殊情况还需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四是对最高法院办理案件没有规定期限,而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五是增加了二审案件人民检察院的阅卷时间。现行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检察机关在二审期间的阅卷时间,而法院则经常不将检察机关的阅卷时间计算在审限之内,造成诉讼时间的过度拖长。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22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公诉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都应当派员出庭。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决定开庭审理后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查阅完毕。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这一修改明确规定了检察机关对即将出庭的二审案件有一个月的阅卷时间。不仅可以保证检察机关有比较足够的时间阅卷,熟悉案情,同时,还明确检察机关的阅卷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也厘清了检察机关阅卷时间与法院审理期限的关系。

  (三)缩短了留所服刑的剩余刑期

  新刑诉法第253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对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而现行刑诉法第213条则规定:“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对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可见,实行新刑诉法后,留所服刑的剩余刑期更短,看守所留所服刑的人犯会大大减少,更有利于维护监所秩序。同时也要求驻所检察加大监督力度,严格留所服刑条件,促进公正廉洁执法。

  (四)对刑期折抵有新规定

  现行刑诉法对监视居住没有规定可以折抵刑期,而实践中指定居所的监视居住被大量使用,而指定居所的监视居住对人身自由的限制甚至比拘留更严厉。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这一修改将在更大程度上实现司法公正。

  二、监所检察应对办案期限调整的对策

  监所检察作为刑事诉讼监督的最后一道工序,在刑事诉讼法对办案期限作出大幅度修改的情况下,必须应势而动,奋力而为,积极应对,更好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能。

  一是要加强学习。监所检察干警尤其要加强对刑诉法中有关办案期限条款的学习,并与现行刑诉法相比较,吃透精神,掌握变化,熟记期限,以便于日常工作中顺利开展监督。

  二是要科技先行。要对《人民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信息系统》进行更新升级,把原办案期限的内容全部替换成新刑诉法有关办案期限的规定,以便实时进行预警、提示、催办、监督、纠正。

  三是要更新理念。这次刑诉法修改,在刑罚执行阶段丰富了监督内容,完善了监督手段,全面强化了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职能。我们必须更加注重坚持客观公正立场,敢于监督、依法监督,促进监管部门依法规范行使羁押权,共同履行好惩罚犯罪、保障人权的法律责任。在监督纠正侦查、审判机关违法情形的同时,我们还要牢固树立监督者更要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重视监督纠正检察机关办案部门执法中的违法情形,首先做到自身硬。

    作者单位: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检察院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