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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经验总结专辑之七]民事裁判文书制作中“三性”标准运用的体会

 竹影清风JYF 2013-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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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经验总结专辑之七]民事裁判文书制作中“三性”标准运用的体会
作者 蒋克勤

制作民事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审判程序的重要一环,它既要反映具体案件的审理过程,又要归纳诉讼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和争议焦点,更要阐明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对案件事实如何认定以及法律如何适用并宣示人民法院对案件的最后裁判结论。因此,民事裁判文书必须突出“三性”,即针对性、说理性和逻辑性。下文我就结合自己制作民事裁判文书的实践谈谈对该“三性”标准的认识。

一、针对性是制作民事裁判文书的前提要求

所谓针对性,就是要求我们在制作裁判文书时要做到有的放矢,直面诉讼当事人之间的争议,阐明人民法院的裁判意见。诉讼到人民法院来的每一起案件,皆因当事人之间对事实真相或法律适用存在争议,从而求诸人民法院居中裁判,如果我们制作裁判文书时不能正视这些争议而回避或采用模糊语言绕开这些争议,这样的裁判文书将是毫无意义的,既无法解决诉讼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与困惑,更无法彰显人民法院的司法公正与司法权威。因此,突出针对性是我们制作好民事裁判文书前提要求。

如何把握裁判文书的针对性,我认为:首先要驾驭组织好庭审活动。通过精心组织的庭审活动,固定当事人的诉辩主张,锁定当事人之间的争议焦点,从而为将来制作裁判文书明确“靶心”所在;其次要理顺当事人之间争议事项间的关系,分清主要问题与次要问题、前提问题与后续问题,从而明确主要“症结”所在;第三要扬弃与争议问题无关的事项,对裁判时可作酌定参考的事项予以保留,对不能供酌定参考之用的事项则不予吸收,从而明确“药方”所在。

二、说理性是制作民事裁判文书的质量保证

所谓说理性,就是要求我们在制作民事裁判文书时要在庭审的基础上,阐明人民法院认定证据、适用法律以及作出最后裁判意见的依据。诉讼当事人参加诉讼的目的,就是要从法院和法官这里得到判定其争议是非的理由,包括事理、法理、学理和情理等。如果我们在制作裁判文书时不作出充分的说理,使用空话、套话,或者对控辩双方提出的诉求和理由在裁判文书中不予回应,甚至简单驳回,不阐述采信与不采信的理由,也不论证法院作出裁判的根据,那么,这份裁判文书就如同没有使用价值的劣质产品。从这个意义上说,裁判文书的说理性是构成裁判文书质量的根本保证,只有充分展示说理性,才能真正做到以理服人,使裁判文书在诉讼当事人之间确立起司法权威与司法公信力。

要做到裁判文书的说理性,首先要树立起说理的勇气。在民事诉讼中,一些当事人情绪激动,蛮不讲理,胡搅蛮缠,使得有些法官在制作裁判文书时有顾虑和畏难情绪,担心言多必失,从而在说理时瞻前顾后,避重就轻,有意回避矛盾,对应当理直气壮的问题一带而过。我认为,越是面对这种情况,越要充分展示说理性。例如,在一起一般人格权纠纷案中,原审认定上诉人有言行过激行为,使得被上诉人认为上诉人存在精神疾病,但上诉人在上诉时对此坚决否认自己有言行过激行为,认为实际上矛盾是双方的。上诉人心里非常清楚:如果自己言行过激行为都没有的话,被上诉人怀疑其有精神疾病就肯定站不住脚。实际上,这节事实对本案的定性来说虽有关联却不具有根本性影响,在制作裁判文书时本可以对此轻描淡写,然而,我考虑到上诉人曾就该案有过上访且从全案的审查来看,上诉人在此问题上的辩解也站不住脚,因此,我抱着要让上诉人弄个明白的想法,对这一问题在裁判文书中进行了说理:“关于原审认定上诉人有言行过激行为问题。纵观本案一审、二审证据情况,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由于在家庭财产、赡养父母、父母亲遗嘱等问题上存在严重分歧,引发多次冲突,并有110等组织出面调解,这些事实说明双方矛盾激化,尽管矛盾是双方的,但上诉人存在过激行为不容否认,……。” 在这段说理的过程中,我并不畏惧认定上诉人存在言行过激行为而可能受到其胡搅蛮缠的上访,而是从其辩解中“用子之矛攻子之盾”,上诉人不是说“矛盾是双方的”吗?我抓住这一点,再结合案卷中的“110”报警记录,得出结论:尽管矛盾是双方的,但上诉人存在过激行为不容否认。

要做到裁判文书的说理性,关键要注重说理的方法,即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将有关法理、学理、情理揉进案件。在这方面,对法律有明文规定的,要严格依照法律,准确适用;对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参考学理中的通说,或者充分尊重社会习惯和公序良俗,或者从合情合理的角度予以阐释。例如,在前述案件中,原告认为原审确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7000元过低,要求改判10万元,对这一争议问题,我在说理时首先指出“在司法上,依法判令侵权行为人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目的,主要在于一方面藉此弥补、减轻、慰藉受害人在精神上所遭受的痛苦,另一方面藉此教育和惩罚侵权行为人,引导和规范社会尊重他人的精神利益和基本人权。因此,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的确定,应当与侵权行为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相适应。”接着,联系该案事实,我论述道:“纵观本案,由于各被上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上诉人这样一个正常人在精卫中心这样一个特殊环境中与精神病人居住在一起长达九天,而且期间包括了我国人民充满祥和祈福氛围的传统新春佳节。从这一事实来看,上诉人所遭受的精神痛苦较常人在一般时间在一般环境中遭受的精神痛苦显然更大。因此,本院认为原审法院酌定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7,000元,尚不足以慰藉上诉人所遭受的精神痛苦,也不足以对被上诉人的侵权行为起到惩罚和教育作用。”裁判文书写到这里,似乎上诉人的主张可以得到支持了,但是,考虑到司法实践中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处理,法院不能全部支持上诉人的请求,因此,结合法理和学理以及实践做法,我进一步论述:“但是,上诉人诉请赔偿人民币10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要求,显然过高,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确定,不仅要考虑侵权人的过错、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损害后果等,而且要考虑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和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故上诉人的诉请本院难以全部支持,现依法酌定被上诉人向上诉人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20,000元。……

三、逻辑性是制作民事裁判文书的内在要求

所谓逻辑性,就是要求我们在制作裁判文书时要紧扣案件事实适用法律,展开说理,充分揭示事与理之间的必然联系;把握争议焦点之间的先后顺序和因果关系等。民事裁判文书的说理性,必然要求民事裁判文书具有逻辑性。没有逻辑,就没有理性。尽管霍姆斯大法官说过: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不在于逻辑。但这一命题,并非绝对的真理。在判例法国家,法官采用归纳法的推理方式断案,固然经验重要,但并不排斥逻辑;而在大陆法国家,法官采用的是演绎法的推理方式,此时逻辑较经验就更为重要。

要把握裁判文书的逻辑性,必须理清争议焦点问题的因果联系,确立应解决问题的先后顺序,层次分明地在裁判文书中逐一阐述。例如,在劳动合同纠纷案件中,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我们在制作裁判文书时,首先必须论述用人单位是否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行为,然后再根据对这一问题的结论,来论证用人单位是否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如果需要支付的话,再进一步论述赔偿金如何计算。

要把握裁判文书的逻辑性,必须揭示案件事实与所适用法律之间的必然联系。这就要求我们在制作裁判文书时充分阐述两者之间的联系点,找出这个联系点以后,按照大前提、小前提、结论的演绎思维模式进行论证。

要把握裁判文书的逻辑性,必须培养理性思维,使逻辑推理过程合乎情理。例如,在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原告主张其曾以银行本票方式向被告交付100万元,但被告举证原告申请的银行本票已撤回,原告遂改称其系向案外人借款后将现金交给被告,对原告的主张是否能够成立,我在制作该案判决书时,就从常理出发,进行逻辑推理,对原告的主张不予采信,我写道:“关于原告主张20031212交付借款人民币100万元,系通过银行本票方式付款,在被告提供证据证明原告申请之本票已撤回后,原告改称其向案外人借款后以现金方式交付被告,原告陈述前后矛盾,且原告现称的交付事实,存在原告尚对案外人有人民币100万元的债务或已向案外人清偿债务的事实,原告起诉时遗漏该重要事实,显然不符合生活常理,原告陈述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针对性、说理性、逻辑性作为民事裁判文书制作的三项标准,对于提高裁判文书的质量,确保司法权威,实现诉争案件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在今后的民事裁判文书制作中,我将一如既往地坚持该“三性”标准,进一步提高民事裁判文书的制作水平。

(作者系民一庭法官 责任编辑郭文龙)

 

 

 

 

送:市人大内司委、市委政法委研究室、市高级法院办公室、研究室、第二中级法院、海事法院、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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