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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审法院裁判观点—遗嘱生效后无需再办理继承权公证书

 芬芳家园阿芳 2018-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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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审法院裁判观点—遗嘱生效后无需再办理继承权公证书


一、法条“解读”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的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3、《物权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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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天的味道


二、案件展示

通过法条和案例检索,其中武汉中院发布的(2017)鄂01行终620号行政判决书:原审查明,原告之父沈冬明于2016年9月20日订立遗嘱,去世后将名下位于武汉市武昌区武车一村1栋4单元1层1号的房产一套指定给原告一人继承,并在湖北省武汉市楚信公证处办理了遗嘱公证。2017年4月11日,原告向被告提交不动产登记申请表,申请将该房屋转移登记至自己名下,并提交了遗嘱公证书、身份证、户口本等相关材料。被告审查全部材料后,认为缺少不动产权证书及继承权生效的公证书或生效的法律文书,于2017年4月17日作出《不动产登记不予受理告知书》,决定对原告的不动产登记申请不予受理。原告对此不服起诉至原审法院。

处暑过
暑气止
8月23日
处暑的'处'是指'终止',处暑的意义是'夏天暑热正式终止'。所以有俗语说:争秋夺暑,是指立秋和处暑之间的时间,虽然秋季在意义上已经来临。


终审法院认为:
根据规定,上诉人具有办理辖区内的不动产登记的法定职责。被上诉人在申请时向上诉人提交了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居民死亡证明、遗嘱公证书、房屋产权登记、土地登记信息查询单、民事调解书、委托书等相关材料,上述材料符合《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的规定。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以及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的规定,被上诉人的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中既有被继承人沈冬明的死亡证明也有被继承人沈冬明的遗嘱公证书,而上诉人仍以被上诉人未提交继承权生效的公证书或生效的法律文书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没有法律依据。上诉人武汉市不动产登记局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处理恰当。




三、从裁判文书中解读的“裁判要旨”


(一)《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的规定。根据上述规定,遗嘱生效后,继承人办理房屋过户并不需要继承权公证书。


(二)2016年7月5日,司法部发布了《关于废止<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的通知》(司发通[2016]63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提出《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司公通字[1997]117号)已不再适用,决定予以废止,停止执行。国家司法部已明确废止遗嘱房产过户需要办理继承权公证书的前置条件。

(三)《物权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遗嘱生效后,继承开始,继承人取得物权,房产过户是物权变动的公示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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