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房产继承必公证的规定废止,我们就能欢呼胜利了吗?

 优雅基于简洁 2016-07-18


7月5日,《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被废止,这份通知从1991年出台至今25年之久,凭公证书或生效法律文书才能办理房产过户的规定给当事人带来了极大的困扰。证明我妈是我妈不仅是继承的第一步,甚至有当事人因为无法提供必要证明而无法继承房产。此次司法部废止该规定为我们扫清了房产继承必须要继承权公证或者法院裁决的困扰。然而,我们是否就能欢呼胜利?


法眼看继承权


公证的利与弊房产继承公证犹如一把双刃剑,有利有弊,其中处处充满了便利与安全的较量。

1、利:(1)公证书证明力强,经过受理、审查、审批等若干程序出具的公证书,能够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和真实可靠的证据;(2)与诉讼相比,继承公证能让继承人顺利实现继承权,公平合理的分配遗产,及时、便利、省时、省力地完成析产;(3)通过公证可以促进当事人的诚实信用,制止欺诈、虚假行为的发生,避免伪造证明材料或遗嘱,亦能避免遗漏继承人等。

2、弊:(1)公证程序耗费一定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充分,申请公证的事项真实、合法的,应当自受理公证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但是,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2)公证费用较高。继承权公证费按照受益额,也就是继承人所继承房屋经专业部门评估后的评估价值的2%来收取,最低收取200元。(3)公证机关对防范被继承人被遗漏及假人假证现象等相关问题的把握存在一定的难度。


继承新方法凭借继承权公证文书才能办理房产过户的规定常被诟病


曾有一公报案例判决《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不能成为房屋登记主管部门不履行房屋登记法定职责的依据(详见:南京陈爱华诉南京市江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履行房屋登记法定职责案)。2016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

如果产权登记部门严格按照实施细则,那么今后继承房产,有两种方法四种路径:

(一)遗嘱继承或遗赠。提供被继承人死亡证明、遗嘱、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亲属关系证明等材料申请房屋过户登记。

(二)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又有三种路径:

1、协商继承:全部继承人之间如果能协商一致达成不动产分配协议的,交被继承人死亡证明、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以及其他必要的材料申请房屋过户登记;

2、公证继承: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申请继承公证,凭继承权公证书申请办理房屋过户登记;

3、诉讼继承:继承人之间不能协商一致或者无法取得继承权公证的,只能向法院提起继承纠纷之诉,待法院判决或调解后,持法院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房屋过户登记。


关于继承房产的手续问题,经历了需要公证到废止该规定的过程,也就意味着我们可以自行选择继承房产的方法和路径。但此次最新的通知有以下2点需注意:1、这仅仅涉及房产这一种财产的传承,并未包括股票公司股权汽车存款等其他财产。2、并未完全绕过公证处,证依然是方式之一,只是赋予了当事人选择权而已。


关于今后的财富传承,可以预见以下几种可能:

1、有遗嘱或遗赠的情况下,只需提供被继承人死亡证明、遗嘱、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亲属关系证明等材料就可以申请房屋过户登记,不需要再进行公证,但存在查明遗嘱真实性及继承人资格的问题。

2、无遗嘱的情况下,需全部继承人之间协商一致达成不动产分配协议,但以前由公证处进行的继承人的查明工作无人能做,同样可能导致纠纷。

3、被继承人往往不仅有房产,继承人一般都选择一并解决,即便房产过户无需公证文书,但其他遗产的过户要求仍然未变。因此为一并解决所有遗产的继承问题,公证可能依然会是很多人的选择。

4、无论何时,财富传承都应事先规划,梳理继承人关系,明确财富传承路径,生前赠与及身后传承等方式的综合运用将越来越重要。


在财富传承的过程中,便利与安全是一对难以平衡的矛盾,但在二者的价值衡量中,安全往往被寄予了更多期待。欢呼便利的胜利不应成为全民狂欢,如何高效安全地传承财富传递爱,是高净值人士给法律人的另一道考题。

(作者:桂芳芳;来源:佳和家事)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