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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空识别区

 笑熬浆糊糊 2013-01-09

 

防空识别区指的是一国基于空防需要所划定的空域。目的在于为军方及早发现、识别和实施空军拦截行动提供条件。国际法认为,一国对飞行器的定位、监视和管制,是在飞行器进入该国防空识别区之后,而并非之前。通常情况下,飞行器进入一国的防空识别区,该国可以采取某种方式,如起飞战斗机,监视飞行器。但直到飞行器进入该国领空前,无权对飞行器采取迫降、击落等措施。否则将是严重违反国际法的行为。

通常情况下,以该国的战略预警机和预警雷达所能覆盖的最远端作为“防空识别区”的界限,它比领空和专属经济区的范围要大得多,根本不属于国际法中的主权范畴。
防空识别区 - hubao.an - hubao.an的博客日本防空识别区的划定,其不但包括钓鱼岛,还跨越日本自己主张的东海中间线,将中国东海油气田全部涵盖其中。
防空识别区(ADIZ: Air Defense Identification Zone)指的是一国基于空中防御需要,单方面所划定的空域,作为空中预警范围,以利于军方迅速定位管制。具体是指从一个国家的陆地或者水域表面上延伸的划顶空域,在该空域内,为了国家安全,要求对航空器能够立即识别,定位和管制。 

20世纪50年代,军用作战飞机进入喷气时代,航速比螺旋桨飞机有质的提升,美国军方率先在阿拉斯加以北设立北美防空识别区,防范苏联战机的入侵,随后北约国家纷纷模仿。冷战期间,日本同样处于对抗苏联的第一线,驻日美军与日本政府一道也划出了日本防空识别区。[1]

通常情况下,以该国的战略预警机和预警雷达所能覆盖的最远端作为“防空识别区”的界限,它比领空和专属经济区的范围要大得多,根本不属于国际法中的主权范畴。[2]

防空识别区 - hubao.an - hubao.an的博客日本划定的“防空识别区”。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随着空中作战力量的发展,特别是以高空高速为基本特征的二代战斗机的发展。各国传统的防空体系面临较大威胁。如果还按照对方目标逼近本国领空才出动战机拦截,时间上根本无法保证。于是在本国领空之外的公共空域(简称公空)划定防空识别区,就成了扩大预警空间、保证拦截时间的通行做法。

1950年,最初是由美国太平洋总部制定,用于规范美国及其盟国之间的对空防御作战,此种划界只针对美国的盟国,非盟国则未划界。  

1951年,加拿大随后建立了“防空识别区”,向大西洋和太平洋延伸了几百海里。凡进入“防空识别区”的航空器,必须报告身份,以便地面国家识别,定位和管制。目前(截至2012年),已经有澳大利亚、韩国、日本、德国、缅甸、土耳其、泰国、中国台湾地区等2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防空识别区”。

1972年5月10日,日本防卫厅发布了关于冲绳“防空识别区”的决定,将钓鱼诸岛全部纳入冲绳列岛“防空识别区”。

2010年6月,日本单方面决定把位于与那国岛上空的台日“防空识别区”界线加以修改,使日方的“防空识别区”扩大至更靠近台湾东部海岸一侧,招致台湾方面的强烈不满。

防空识别区 - hubao.an - hubao.an的博客台日防空识别区争议示意图
防空识别区是为最大限度地保护国家安全而设立的,完全是一国的单方面行为。

一般来说,设置“防空识别区”的主要目的是防止国籍不明的飞机侵犯主权国领空,提示或警告进入“防空识别区”的他国军机不要误入或闯入主权国领空。

从防空识别区的设立区域来看,通常以一国领海基线为基准,达到雷达探测的最大距离,一般要大于专属经济区范围。据统计,防空识别区外沿可以从领海基线向外延伸几十至数百海里不等。防空识别区在有些地方从海岸线向外延伸至200海里。而大西洋上加拿大的防空识别区向外延伸的最大距离有时达到离海岸线250海里。

防空识别区和飞航情报区(FIZ)并不一样,所划定的区域也不一定相同。二者有时重叠,是两个容易混淆的概念。

防空识别区指的是一国基于自身空防需要,单方面所划定的空域,以利军方迅速定位管制。

飞航情报区则是国际民航总署(CIIA)划定的民用飞行器飞行航线的管制区域,由各国协商制定。情报区的命名,并不以国家名称命名。

对于防空识别区的法律效力各国有不同认识。通常,由于防空识别区范围大于领空范围,即在这个范围内就有了领空和公空之分。公空范围内的防空识别区不是某一国的领空,因此任何国家不能在该范围内对飞行器行使“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

国际法认为,一国对飞行器的定位、监视和管制,是在飞行器进入该国防空识别区之后,而并非之前。通常情况下,飞行器进入一国的防空识别区,需要向该国报告飞行计划等,该国也可以采取某种方式,如起飞战斗机,监视飞行器,但直到飞行器进入该国领空前,无权对飞行器采取迫降、击落等措施,否则将是严重违反国际法的行为。 

防空识别区的非领空部分属于各国都享有同等权力的公空,应受到国际法保护。[3]

防空识别区 - hubao.an - hubao.an的博客资料图:中国海监飞机去年底首次出现在钓鱼岛上空
尽管各国和地区关于防空识别区的范围、作为限制对象的航空器的种类、目的等内容不尽相同, 但防空识别区自20世纪50年代出现以来, 已经得到了大多数国家的默认和遵守, 成为国际法所默认的事实存在的国际习惯。同时,中国在进入设立空中识别区的国家和地区时,都主动遵守了沿海国的相关规定,主动通报了国籍、飞行目的等信息, 履行了相关义务。

作为20世纪50年代出现的新型空中预警防卫概念,数十年以来防空识别区已经在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韩国、日本等20多个国家和地区得到实践,在有效地遵守国际法的背景下, 最大限度地降低了沿海国海防安全的潜在威胁,维护了各国的海洋权益。

2013年1月9日,日本《产经新闻》报道,去年9月,钓鱼岛“国有化”后,中国军用飞机多次从东海方向“接近”日本“领空”。每次中国飞机“突破日本领空外侧的防空识别圈“,日本航空自卫队的都会紧急起飞战斗机对应。在钓鱼岛周边中国飞机多次“挑衅”后,日本政府拟要求自卫队采取警告射击的手段,强化应对措施。[4]

2013年1月5日,日本首相安倍晋三指示米村敏朗内阁危机管理监强化钓鱼岛周边领域“警备措施”。具体措施包括,当“领空侵犯机”不服从无线电警告时,允许自卫队战斗机采用曳光弹进行警告射击,当海军舰艇接近时,海上自卫队舰艇要求在对方一定范围内展开。战斗机曳光弹发射应对“领空侵犯机”首次采用,是在1987年应对冲绳上空“领空侵犯”的苏联侦察机首次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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