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诉讼程序案件标的额不超1万元 2013年01月11日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下发通知,公布了山东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标的额。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依据山东省统计局公布的山东省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结合山东省审判工作实际,省高院确定,山东省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为标的额1万元(含本数)以下的简单民事案件。同时,根据通知要求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民事案件标的额的调整,由省高院统一确定并发布。对于2013年1月1日前已经适用简易程序受理但尚未审结的案件,可适用简易程序继续审理。 据了解,根据2013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小额诉讼程序适用对象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中,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30%以下的民事案件,该类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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