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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整理之差旅费

 平常心1959 2013-01-11

实务整理之差旅费

1、某市审计局审计发现“差旅费”报销严重失真

2、允许不征税的差旅费津贴、误餐补贴标准

3、员工外出参加培训的差旅费的账务处理

4、跨年度报销的差旅费可以税前扣除吗?

5、差旅费补贴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6、差旅费的预借与报销

7、差旅费列支需符合规定

8、参加培训的差旅费在会计上如何列支

9、差旅费、会议费、董事会费等如何扣除?

10、差旅费补贴及误餐补助是否征个人所得税

11、差旅费借款收据应当怎样开

12、滥发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偷漏个人所得税

13、出差补助能否按差旅费列支

1、某市审计局审计发现“差旅费”报销严重失真

近期,某市审计局对市直某局进行了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发现该局差旅费的报销有很多地方严重失真。

一、差旅费支付标准过高,支出失真。

在对该局的审计过程中发现出差报销的住宿费与当地政府出台的出差住宿费报销标准差距较大,外出考察的开支也偏高。而出差的日期内竟然出现本地的招待费发票和不在出差日期的机票、车票;一个人出差拿两个人的火车票来报销……,这说明,在财政会计核算中心集中核算的形式下,会计核算中心会计监督职能发挥得不好,没有对原始单据进行检查和规范,出现了“见票就报”的现象,没有对经费支出的真实性认真核实。

二、报销内容过于宽泛。

一个差旅费科目成了包罗万象的反映资金耗费的科目,其中不仅包含应在差旅费中列支的车船费、住宿费以及出差补助,同时还出现了购买礼品、日用品、办公用品等费用,使得差旅费科目反映问题不具体,单单根据差旅费会计科目的核算资料,很难完成对差旅费的耗费实施有效的会计监控。

三、差旅费分散报销。

对该局的差旅费进行抽查,发现某些领导对出差的餐费实行分摊报销,在当年报销之后,在次年又报销同日期餐费发票。同样日期的餐费发票分摊的不同的年份进行报销,如果不仔细对照发票日期就很难发现。

四、报账程序及会计核算不规范。

该单位报销差旅费存在未按规定填写差旅费报销单的情况,往往就是几张机票就直接报销,出差发生的费用也是不填差旅费报销单就直接报销。另外审计中发现会计核算中心列错科目,出现了在在专款中列支差旅费的现象。一是从严控制差旅费用的开支标准。会计核算中心在审核差旅费报销单时,须重点检查机票、火车票、汽车票、住宿票、会务票与外出往返时间是否相符,并做到一事一报。所有出差人员不得将一次出差的费用分次报销,也不得将多次外出的差旅费贴在一张凭证上处理。更不得夹报与出差目的地不同的票据。如果财政部门不注重管理与控制,一旦行政单位内部缺乏严密的会计核算制度和会计监督制度,财务管理肯定出现混乱,支出会难以控制,国家财政资金会大量转移为公务人员的个人消费,形成公职人员的经济腐败。二是强化成本效益意识。行政单位应提高如何降低经费支出的意识,这也是节约财政资金和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强政府机关服务职能和提高服务质量的意识。出差人员的工作和生活要本着勤俭、必需、从紧、易行的原则。三是严格执行差旅费报销制度,从严处罚差旅费的乱支行为。财务部门要按照《会计法》的规定,严格把好审批和审核的关键环节。如有违反情况,则按

照相关法规的要求,限期责令其纠正;对未按规定虚报者,一经发现,要令其退还。四是加强内部监督管理,强化社会监督管理。一是单位内部要建立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各级、各部门、各单位都要按照国家的政策、法规和制度规定,规范内部管理,理顺运行机制,建立健全相关费用的预、决算及申报审定核准制度,重申开支标准、开支范围,明确职责及违约违纪责任等。二是加大查处力度。各级审计、纪检等部门要把好培训费、差旅费的审查关,对查出的违法违纪问题严肃处理。则按照相关法规的要求,限期责令其纠正;对未按规定虚报者,一经发现,要令其退还。四是加强内部监督管理,强化社会监督管理。一是单位内部要建立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各级、各部门、各单位都要按照国家的政策、法规和制度规定,规范内部管理,理顺运行机制,建立健全相关费用的预、决算及申报审定核准制度,重申开支标准、开支范围,明确职责及违约违纪责任等。二是加大查处力度。各级审计、纪检等部门要把好培训费、差旅费的审查关,对查出的违法违纪问题严肃处理。照相关法规的要求,限期责令其纠正;对未按规定虚报者,一经发现,要令其退还。四是加强内部监督管理,强化社会监督管理。一是单位内部要建立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各级、各部门、各单位都要按照国家的政策、法规和制度规定,规范内部管理,理顺运行机制,建立健全相关费用的预、决算及申报审定核准制度,重申开支标准、开支范围,明确职责及违约违纪责任等。二是加大查处力度。各级审计、纪检等部门要把好培训费、差旅费的审查关,对查出的违法违纪问题严肃处理。则按照相关法规的要求,限期责令其纠正;对未按规定虚报者,一经发现,要令其退还。四是加强内部监督管理,强化社会监督管理。一是单位内部要建立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各级、各部门、各单位都要按照国家的政策、法规和制度规定,规范内部管理,理顺运行机制,建立健全相关费用的预、决算及申报审定核准制度,重申开支标准、开支范围,明确职责及违约违纪责任等。二是加大查处力度。各级审计、纪检等部门要把好培训费、差旅费的审查关,对查出的违法违纪问题严肃处理。、各单位都要按照国家的政策、法规和制度规定,规范内部管理,理顺运行机制,建立健全相关费用的预、决算及申报审定核准制度,重申开支标准、开支范围,明确职责及违约违纪责任等。二是加大查处力度。各级审计、纪检等部门要把好培训费、差旅费的审查关,对查出的违法违纪问题严肃处理。则按照相关法规的要求,限期责令其纠正;对未按规定虚报者,一经发现,要令其退还。四是加强内部监督管理,强化社会监督管理。一是单位内部要建立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各级、各部门、各单位都要按照国家的政策、法规和制度规定,规范内部管理,理顺运行机制,建立健全相关费用的预、决算及申报审定核准制度,重申开支标准、开支范围,明确职责及违约违纪责任等。二是加大查处力度。各级审计、纪检等部门要把好培训费、差旅费的审查关,对查出的违法违纪问题严肃处理。,一经发现,要令其退还。四是加强内部监督管理,强化社会监督管理。一是单位内部要建立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各级、各部门、各单位都要按照国家的政策、法规和制度规定,规范内部管理,理顺运行机制,建立健全相关费用的预、决算及申报审定核准制度,重申开支标准、开支范围,明确职责及违约违纪责任等。二是加大查处力度。各级审计、纪检等部门要把好培训费、差旅费的审查关,对查出的违法违纪问题严肃处理。 

2、允许不征税的差旅费津贴、误餐补贴标准

问题:在申报个人所得税时允许不征税的差旅费津贴、误餐补贴的标准?

回复:根据现行税法对职工取得的差旅费津贴不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对职工能够提供真实可靠的合法凭据(如车票、船票、机票等)的部分,允许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据实列支,对按国家规定的差旅费补助标准按实际出差天数计算的差旅费津贴允许在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按照国家规定发放差旅费津贴的标准可以参考以下规定:一般地区20/天,特殊地区30/天(深圳、珠海、汕头、海南),允许在税前扣除。

税法所指不征税的误餐补贴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的,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对于企业人人都有、按期发放的所谓误餐补贴,则不属于免税范围,应并入当月工薪所得计算纳税。 我市可以参照渝财行(2007109号文的规定执行:市区误餐补贴标准15/餐,远郊40/天,市外50/天。

 3、员工外出参加培训的差旅费的账务处理

问:企业员工外出参加培训的差旅费应列在“管理费用——差旅费”科目,还是走“教育经费”科目?

答:贵公司所述差旅费支出,如果属于因培训而发生的可以在“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文件依据如下:

根据《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财建[2006]317号):

“(五)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包括:1.上岗和转岗培训;2.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3.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5.特种作业人员培训;6.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7.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8.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9.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10.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11.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

(六)经单位批准或按国家和省、市规定必须到本单位之外接受培训的职工,与培训有关的费用由职工所在单位按规定承担。 ” 

4、跨年度报销的差旅费可以税前扣除吗?

问:我公司有一些费用,比如差旅费中的路桥费、油费,电话费等,这些发票上填制的日期是200712月份,20081月份出差人拿这些费用单来报销,我们就将费用单出在了20081月当期的费用,税局的人说这些费用不属于本年度的费用,不能列支,应该在汇算清缴时作调增处理。 请问,税法上有这样的规定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实务中经常会涉及到跨期费用的处理,通常对于跨月不跨年的费用,财税部门的监管相对较松,但对于跨年费用往往口径较紧,企业在汇算清缴时应该将跨年费用作适当调整,使其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 

5、差旅费补贴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根据公司规定,员工出差按160元进行补贴,若员工出差30天,需要补贴4800元,员工报销时有住宿费发票2000元,则该员工还能获得2800元的现金补贴。试问,该现金补贴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如何缴纳?是否应补缴(2800-800)×20%400元的个人所得税?还是和工资汇总按照累进税率纳税?

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6]313号)规定,从200711日起,出差人员住宿,暂时按照副部长级人员每人每天600元、司局级人员每人每天300元、处级以下人员每人每天150元标准以下凭据报销。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50元。出差人员的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30元,用于补助市内交通、通信等支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规定,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目前很多地区参照财行[2006]313号文件执行,由于各地经济发达程度不同,各地的标准也不尽相同。按上述规定,对个人取得的按照出差天数、路程等差旅费津贴在纳税申报时,应由纳税人提供出差的交通费、住宿费凭证及企业安排出差的有关计划,符合规定标准的免税。超过标准的部分,要并入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超额累进税率计缴个人所得税。

需提醒的是,上述差旅费津贴必须有真实合法的票据,属非个人性质的支出,并在当地规定标准以内的部分,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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