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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烈呼吁废除《嫖宿幼女罪》

 凇皓 2013-01-14

强烈呼吁废除《嫖宿幼女罪》

                      彭学明

    从两个案件说起。

    今年3月,陕西略阳多名乡镇干部轮奸12岁幼女,不是被判决为强奸罪,而是嫖宿幼女罪,刑期均在5-7年。判决的依据是《嫖宿幼女罪》。而今年7月深圳一名16岁男孩与一名13岁女孩恋爱同居,虽然双方父母都不追究,但男孩还是被公诉机关提起公诉,一审被判强奸罪,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判决依据是《刑法》第236条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一个是几个成人胁迫和轮奸未成年幼女,却定性为嫖宿;一个是两个未成年的少男少女恋爱同居偷食禁果,却定性为强奸。同样是人民中国,同样是人民法院,为什么可以如此黑白颠倒?是非扭曲?

    首先,我认为《嫖宿幼女罪》是一个恶法,制定《嫖宿幼女罪》的人在不知不觉地丧失了最起码的人性和良知,为那些性侵幼女的权势者找借口、开绿灯、当保护伞。《嫖宿幼女罪》定义就是错误的。嫖宿首先要在有娼有嫖的情况下才成立,是一个愿卖、一个愿买的皮肉生意关系,幼女被成年男子胁迫强奸、诱奸,甚至轮奸,不是皮肉卖淫,是受害,如果把诱奸和强奸幼女的行为定为嫖宿,就意味着定性幼女卖淫,是对幼女最大的不尊重,而对诱奸和强奸的行为定性为嫖宿行为,更是国家怂恿犯罪!变相杀人! 这样下去,会有多少幼女被强奸诱奸受害后,还要背一个卖淫的罪名?有多少罪犯可以把强奸诱奸幼女说成是你情我愿?有多少家庭从此走向水深火热的深渊?所以,强烈要求全国人大取缔这个恶法,将一切强奸、诱奸、性侵幼女的行为通通改为强奸罪!如果个别所谓的法律专家认为把强奸诱奸幼女定性为嫖宿幼女没错,那么建议那些强奸们不妨去“嫖宿”下这些所谓法律专家的幼女,看看他们是什么心情?看看这项法律有不有错!

    一个明显的轮奸罪被判成了嫖宿罪,却把两个恋爱同居偷吃禁果的未成年孩子判成了强奸罪,说明了什么?

说白了,这是中国官场借法律的名义官官相护,是中国法律借正义的名义恃强凌弱!我们承认,中国的法制建设在进步,但中国的法制为什么另执行者执行起来这么难?另人民百姓如此不满?究其原因,我们的不少法律,不是站在国家利益、人民利益的角度为国家和人民的全体利益制定的,而是为部门利益和官场利益制定的!所以,才会出现法律不完善,法律不为善!才会出现有法不依,违法不究,执法不公!才会出现弄虚作假、助纣为虐!就陕西略阳乡干部轮奸案来说,假若是一群贫穷的农民轮奸富豪的幼女、一群百姓轮奸官员的幼女,法院还会判成嫖宿幼女罪吗?
     全国不少地方都已经上演官员“嫖宿”幼女的悲剧了,“嫖宿幼女”的行为已经是怨声载道、民怨沸腾了。所以,为了孩子,为了未来,为了国家,为了我们自己,强烈呼吁全国人大尽快顺应民意,及早废除《嫖宿幼女罪》,从而让我们的孩子能够健康地生活、快乐地成长,让我们的孩子从小就爱上我们的国家和社会,而不是憎恨我们的国家和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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