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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书遗嘱的公证和注意的问题

 书摘知识 2013-01-17
这份自书遗嘱怎样公证?

  案情简介:

  配偶去世,留有一份自书遗嘱阐明所有财产只由我和孩子继承,其他人无继承权;我们夫妇共有的房产是以他的名义作的房产证,现要作一份遗产公证以便更改房主姓名,公证处以不知遗书是否为他本人所写为由,不给予作公证,说是除非有法院的笔迹鉴定;但法院以没有财产纠纷为由不给鉴定。请问我该如何处理?

  我国公民可以依据《继承法》的规定自书遗嘱,自书遗嘱内容真实,且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即是有效的。您现在的关键问题是要证明您所持遗嘱的真实性。

  《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查明案件事实,人民法院依据职权,或者应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申请,指派或委托具有专门知识人,对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评定的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第十七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公证程序规则》第二十五条公证处认为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完备或有疑义的,应通知当事人作必要的补充或向有关单位、个人调查索取有关证明材料,并有权到现场作实地调查。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以下简称司法鉴定机构)是指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和其他组织或当事人的委托,有偿提供司法鉴定服务的组织。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具备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司法行政机关核准登记,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方可从事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活动。司法鉴定机构是司法鉴定人的执业机构。司法鉴定机构统一接受委托,依法收取费用。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社会团体、其他组织或机构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场所和章程;(二)有与所开展的司法鉴定业务相适应的仪器设备;(三)有不少于人民币50万元的注册资产;(四)有6名以上取得司法鉴定人资格或符合相应条件的人员,其中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不少于3名。

  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公证处要求您出具笔迹鉴定是正确的。《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做司法鉴定是在诉讼过程中,对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评定的活动。所以,法院拒绝为您做司法鉴定也是有依据的。但是公证处要求您出具的笔迹鉴定不应只局限于法院做的鉴定结论,您也可以向公证处出具由其他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为您做的司法鉴定。应注意的是,为您出具鉴定结论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是具备《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经司法行政机关核准登记,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的司法鉴定机构。
  • 自书遗嘱必须注意的三个问题
  有的人由于各种原因没有请律师代书遗嘱,也没有到公证处办理公证遗嘱,而是自己写遗嘱来处分自己的个人合法财产,这是法律允许的。但问题是自己写遗嘱有时会不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来写,最终导致遗嘱无效引起纠纷的时有发生。为了避免自己写遗嘱导致遗嘱无效的后果,一定要注意以下三个问题。这三个问题也是法律规定的自书遗嘱的三个形式要件,缺一不可。

  一、 遗嘱人亲笔书写

  遗嘱人必须亲笔书写,不能用打印的,也不能让别人代写。书写时字迹要清晰,语义要准确,不要使用摸棱两可的语言。最好别用铅笔书写,用毛笔、钢笔或签字笔都行,这样不易被人篡改。

  二、 注明年、月、日

  写完遗嘱后,遗嘱人必须写清楚立遗嘱的时间,这个时间包括立遗嘱的年、月和日。年、月、日三项都得写清楚,漏掉其中任何一项都不行。常见的错误是只写年、月而没写日,这样的遗嘱也是无效的。

  三、 签名

  写完遗嘱后,遗嘱人一定别忘了签上自己的姓名,这不能让别人代签,也不能用捺手印来代替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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