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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公证法定效力的前世今生

 贾律师 2018-09-14



遗嘱公证法定效力的前世今生 来自有法可e 26:44


从1985年我国现行继承法颁布实施开始,在30多年的历程中,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一直是公证行业着力打造的民生业务和宣传点,也在财富传承、定纷止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然而,在最近发布的民法典继承篇草案中却删除了这个条款,专家学者们也是额手相庆。那么,为什么会有这样的倾向,它又会带来那些影响呢?



01

遗嘱公证的基本情况

遗嘱公证应该是在我们日常的公证业务当中比较火爆的一类,它属于少数几种需要进行预约的公证业务。根据杨浦公证处目前的情况,最高时预约人数是800多个,现在通过努力降到了700个左右。我之前统计了一下,从2013年1月到现在为止,在五年多的时间里,整个杨浦公证处共办理了6198件遗嘱公证,这当中有2727件是免费遗嘱。针对上海推出的80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办理遗嘱的活动,现在因为办理量比较大,所以我们对老年人一般来说要是在当年重新办理的话,可能要收取费用,如果他今年办了,明年再办的话,我们就不收取费用。这主要是为了把公益的资源让更多的人能够分享。

从遗嘱公证的经验来看,今年我们到目前是总共预约了1304件,其中还没有处理掉的有709件。立遗嘱人的年龄最低的刚满18周岁,年龄高的就是百岁老人。立遗嘱人办理遗嘱的目的也是各种各样,有的是家庭情况比较复杂,不想去世以后继承人之间为了争夺财产等等。第二种主要是考虑到子女的婚姻情况不稳定,想在遗嘱里说清楚他将来去世以后财产可能跟子女的配偶没有关系。现在还有很多就是子女是独生子女的情况,其实现在孩子朋友也没谈,但是他想早立。因为如果立晚的话说起来就是特别针对孩子的配偶的。第三种主要是考虑到现在老年人长寿的非常多,有时候中年人倒可能遭遇不幸。比如六七十岁的人生病了,但父母还健在,就担心一旦有意外以后,家里的兄弟姐妹之间可能有争议,或者说有的人虽然不要遗产,但是他不愿意配合办手续。这种在转继承中的情况也是非常复杂,在这两年的转继承案件中,我们碰到过的最多的去世的人有八九个。办理这样一个继承手续,无论是通过公证还是法院,所付出去的时间、精力和金钱,只有你自己有亲身经历以后才能够体会到。还有一种就是立遗嘱人想,自己现在神智清楚,行动也比较自由,就先到公证处办一个,担心万一自己以后瘫在床上,或者行动受到子女监控不自由。我们现在碰到有的老人担心,万一我生病倒下来了,今天住在大儿子家,大儿子叫我手写一份遗嘱,过两天到小儿子家,小儿子也叫我写。那我干脆先到公证处先办一份,以后的话我就应付一下,反正是公证遗嘱效力最强,其他写的跟公证遗嘱不一致的话也不作数。再有就是上海现在移民很多,既有新上海人进来,也有很多人的子女已经加入了外国国籍,名字等等也发生变化了,将来办手续的时候会很麻烦。包括有些人担心将来去世以后自己父母的死亡证明很难取得,就想到公证处办遗嘱的同时把这个问题说明清楚。


02

废止公证遗嘱法定效力所带来的影响

排除我们公证自己的部门利益,如果说从一个普通公民来角度来看的话,我觉得民法典在继承篇中取消公证遗嘱效力虽然只是个草案,还在征求意见,但如果真的是如此了,那么对现有的继承的秩序来说未必有利。为什么这样说呢?因为就公证遗嘱的办理量而言,上海是一个比较特别的城市。据我们现在统计和了解的情况来说,现在通过遗嘱平台上传的全国大概一百三四十万份(编者按:根据最新统计资料,总数为184万余份)的公证遗嘱中,上海一个城市可能要占了将近十分之一。那么当事人为什么会选择公证遗嘱,当然是因为公证遗嘱它既有一个的优先效力,另外呢还主要考虑到公证是一个法律设立的,相对来说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这样一个中立性机构。它与其他机构相比的话,很多情况都是不收费,即使收费的话,费用也比较低廉的。老百姓觉得这样办一下的话呢心里放心。我们其实碰到过很多重病的老人到公证处来说,他最大的心愿就是办完公证遗嘱,这个心愿对他来说就好像是了掉一件很重要的事情一样。

原来公证遗嘱做完以后,其实有两个最大的好处。一个就是减少继承人之间为遗产的处理产生矛盾。最近又有两部清宫剧在流行,其实我每次讲遗嘱的时候,往往都会举清朝的例子,比如大家很熟悉的清史当中到底康熙皇帝是传位于十四阿哥还是四阿哥的问题。大家可以想一想即便是皇帝,他这样一份遗嘱,在没有类似公证机构作证的情况下也产生了一个清宫疑案。还有包括香港的原来一个首富,龚如心女士两份遗嘱的受益人完全不一样。为了哪一份是真的打了多少场官司,耗费了多少司法成本?从这个问题推及开来,还有现实中我们遇到的很多案例,甲拿了一份遗嘱说是我妈写的,乙说不是我妈写的,那么各执一词。现在很多人其实没搞清楚,因为虽然我们说自书遗嘱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是有效力的,但是到时候有两种说法,法院怎么裁决?有人说可以做笔迹鉴定,但做笔迹鉴定的话:第一,有没有样本。很多老年人特别是农村的没有笔迹样本,也没什么正规的档案,那怎么去做笔迹鉴定?第二,做笔迹鉴定是要费用的。这个费用是按照标的来收费的,如此一来成本是非常高的。再有我们现在还碰到有些人因为人口流动和家庭原因,继承人之间虽然不是热战,但处于老死不相往来的冷战状态。在原来,公证遗嘱做完以后,相当一部分人可以通过公证处之后的遗嘱确认程序顺利地或者说能够取得相当的遗产。那么如果说把它取消掉,势必将造成很多继承案件都要所有的法定继承人要亲自到场,否则就很难处理,即使通过法院的公告处理的话,成本、时间等等都会非常麻烦。


03

废止公证遗嘱法定效力的过程

在谈这个问题之前,我要顺便讲一下为什么我们85年立继承法的时候会考虑到把公证遗嘱的效力放到一个优先性的地位。其实在50年代的时候,我国对公证遗嘱的效力就有所规定,但是当时主要是针对于外国人在中国立的遗嘱。那么当时根据外交部和最高法院的有关规定,外国人在中国立的遗嘱必须要经过公证或者认证才有效,否则就是无效,哪怕是到领事馆去办,只要处理的是中国的财产,就一律不予认可。所以基于这样一种认识,在80年代立法的时候,就或多或少有所影响,因为当时法院系统也办理了一部分的公证遗嘱。那么前几年听说一些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出来,认为公证遗嘱的优先性这样一个效力,可能不利于立遗嘱人真实意思的表达。举个简单的例子,就是一个人立完遗嘱以后要修改了,也许他所在这个城市,或者他是在农村的,总之去公证机构不太方便,这个时候他想改变遗嘱的话改变不了,那么从这一点上就认为应该取消这样一个程序。因为单从费用来看,现在公证遗嘱的费用如果按照物价水平折算的话,比1957年还要低。1957年我们办公证遗嘱的话是怎么收费的呢?当时全国还不统一,大多数按件的收费在十块钱左右,也有的是按标的来算。当时的黄金按16两制,一两黄金是90块钱,如果按照当时大米的价格来算的话,现在这个费用实际上是非常非常低的。在2012年我去参加全国人大法工委组织的继承法修改的讨论会时,当时我记得有九个问题要研究,其中一个就是关于公证遗嘱的效力。那么我和时任法律部主任,现在中公协的王剑副秘书长一起去的,也表达了我们的观点。其实完全不是什么部门利益的考虑,因为从公证机构来说,单就收费成本而言公证遗嘱是办一个亏一个,办得越多亏得越多。虽然现在很多公证机构都已经定为公益二类的事业单位,但是不管怎么说,它是远远低于市场的成本价的。既然现在又把这个话题作为一个内容写进了这个草案,尤其是中国人大网已经公布了,向社会公众征求对民法典分则中的意见,那么我个人觉得,关于这一条改变的依据不足。不能说是哪个专家,或者哪个学者,他认为是不利于遗嘱的自由表达,我们就要把它改变。其实应该做一个调查,我们公证行业现在办了这一百多万份的遗嘱,其中可能百分之六七十人还健在,他们的想法是什么?让他们选择这样一种程序最复杂也需要一定成本,但有的80岁老人是不收费的这样一种制度。他们愿意不愿意?

另一方面,反过来说你把它取消以后,其实并不一定能让他自由表达。举个很简单的例子,有的老人到了生命的最后时刻往往就是被某个子女孤立起来,也就是说其他子女想来探望都不行。那么这个子女叫老人写这样一份遗嘱,盖个章签个名,你敢不写吗?你不写的话,恐怕你住都没办法住下去。有的老人到我们公证处来,门开着的时候他说我的财产给儿子的等等,等门一关一问三不知。老人非常聪明,他就是希望公证处出面说不好办,那么他回去呢也有个交代。所以我觉得我们的专家学者,特别是立法机关的话针对这样一项已经实行30多年的法律制度,要把它改变的话必须要充分的理由。而且涉及到目前公证机构对一百多万份那么多人都告知他公证遗嘱有最优先的效力,如果变更一定要通过公证程序,而现在通过法律制度一下子改变的话,对整个社会带来的民意,我觉得应该评估一下。

对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我们要有自信。公证遗嘱的优先性是我国继承法中的一个特色。现在没有做过一个详细的调研,如果说仅凭一些专家学者个人的认识来做这样一个改变,我个人觉得是值得进一步商榷的。因为如果自己都没办过公证遗嘱,认为现在的规定是对立遗嘱人的限制,认为是改变以后好像是保护了立遗嘱人自由,但是实际上没有考虑到之后一些负面的影响。就像前面讲过,第一,这些继承人为了遗嘱的真伪就会产生很多问题,包括我们现在听说还采纳了打印遗嘱,这都是没有做过充分调研的表现。第二,包括继承制度当中的遗产管理人制度。因为我原来也看过一些资料,也看到过民国时期法院办理的遗产管理卷宗材料,包括证书也看到过。那么为什么这个制度在中国大陆推行不下去?其实这里面有很多问题,我们想象当中没有争议的自己去推选,有争议通过法院,但是其实把矛盾推到了继承人和遗产管理单位。试想一旦人去世了,有人拿了一个东西说我是遗产管理人,这个财产就是我管理,或者说拿了一份遗嘱,我认为这个遗嘱就是真的。那么遗产保管单位他怎么来确定你这个遗嘱的有效性?那么就要通过一个司法程序再去确认,还要耗费大量的司法资源。所以我认为民法典在制定继承篇的时候一定要考虑到中国的国情民意。

有一个很大的遗憾就是在这次制定继承篇的时候,我们没看到立法机关对改变这个条款做了哪些调研、有哪些实证数据?比如说哪怕现在到北京上海,或者说到一个偏远农村,对那些立过遗嘱的人当中的千分之一或者百分之一做个调查,看一下他们对这一条改变是什么感受。我们经常讲立法要以人民的利益为指导,那你现在没去征求过立遗嘱人的意见,却征求一个无关的其他人的意思来做。举个例子,我就碰到过一名非常有名的法学家,他不是搞继承法的,写了份遗嘱,人去世了,结果家里就遇到很多问题。他老爱人跟我说,蛮好到公证处办个公证遗嘱。为什么呢?家里虽然不开心,但是大家也要面子,也没上法院,但是处于一种冷战不确定的这个财产状态,当初如果是公证处公证了,就没有后面的很多事情。所以我个人觉得针对这一条的改动还是应该慎重。其实整个继承是一个体系,现在改变的看上去只是一个条文,但是实际上会带来很多的连锁反应。

现在做公证遗嘱很有意思,我做了一个初步统计:我们杨浦公证处接待的立遗嘱人中有25%都是文盲和半文盲。但是他们通过这些年普法教育不断的宣传,终于知道了公证遗嘱,觉得它有用。从我们公证处的信访投诉来看呢,公证遗嘱的占比是比较低的。从2013年到现在,总的办理量将近六千多件,但是提出异议的每年可能有5到10件左右,正式提出复查的,那每年可能只有几件,那么它相对于办理量来说还是相当低的。而且从裁判文书网上统计来看,遗嘱公证之后再发生争议的比例也比传统其他形式的遗嘱要低得多。所以公证遗嘱的优先性这种制度,我认为是一个好制度。而且我们不但不能说废除,其实应该进一步的完善。包括现在有讨论稿说公证遗嘱要两名公证员办理,像这样的条款明显就属于不接地气。因为它没有考虑到目前公证员案多人少这样的现状。因此我认为在继承编中做很多改变之前,还是要进行充分的调研。千万不要说拿了哪个国家的民法典,或者哪个国家是怎么样的,用这样一种思维来做我们国家的继承法修改的话,恐怕以后会有很多问题。


04

如何应对涉公证的法律条文不断被挑战

公证这种制度从清朝末年引入到我国来,它的目的主要就是两条:第一也是最重要的目的就是定纷止争。中国人过去传统中没有保存证据的习惯。不像有一些国外朋友说,他们从小开始出生证啊之类的证件都保存得非常好,结婚证书也绝对不会因为吵架撕掉。那么通过公证把一些容易出现问题的事情通过一个政府或者法律指定的这样一个机构来做证明,就可以少掉很多麻烦。这种理念就从清朝末年民国时期一直延续到我们80年代的立法,当中有非常多的体现出公证的条款。 例如收养法等等。

之后,这种倾向出现了一些变化,主要是从方便群众办事的角度出发,为了减轻群众负担,于是在实体法当中到目前为止没有一个强制或者说必须公证的条款,完全是一个自觉自愿性、或者说倡导性的东西,可以规定一些行为经过公证以后有哪些效力,但不说什么行为,好比遗嘱,一定要经过公证。那么作为公证员或者公证机构来说,首先肯定是要坚决服从。因为这是人大通过的法律,一旦继承法篇通过了,最后立法机关做出这样的制度安排,对我们来说肯定是要坚决去贯彻这一条。但是同时通过现有的体制内的一些资源,我们还是可以做些文章的。尽管目前在关于公证的证据效力这一块,特别是事实类保全证据当中,有些电子存证或者司法鉴定可能跟公证有冲突,或者是竞合。但是我觉得公证还有一个非常大的特点,就是它是一种带有温度法律服务。通过电子的一些存证等等,就是简单的一个数据的记录,达到数据不能篡改的程度。当然现在还有区块链,这些是不是都能够做到,是不是将来会发现技术还是有漏洞的?这些不得而知。但对于公证而言,它的优势还在于是一个中立而非商业的机构。第二,我觉得公证提供的服务应该是有人情味的。就像今天早上我也去做遗嘱宣传,老年人们拉着我一个多小时不肯走。就在这个过程当中,他们了解到了很多法律知识,知道了一个公证遗嘱绝不是盖章收费、收钱走人的事情。此外,公证遗嘱当中还有很多信息记录,是补充了国家过去家事法档案当中很多资料不全的情况,其实是一个非常便民的制度。公证其实是一种有温度的工作,在我们的日常工作当中,如果能够让当事人感觉到这样一种温度的话,其实可能比冷冰冰的法条对于整个公证行业的帮助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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