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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已去世,还得去办遗嘱公证?2016年11月13日 星期日B05 法治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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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段时间,家住南京江宁区的张先生一家人因为继承父亲生前财产的问题,陷入了困局。张先生的父亲在去世前,找来律师立下了遗嘱,将自己名下的一套房子留给子孙。可是当张先生和家人准备继承这一笔遗产时,在房产部门和公证部门之间遇到了麻烦。房产部门认为遗产继承,必须要有遗产公证。而公证部门则表示,老人已经去世,如何办理遗产公证?法律界人士则表示,公证遗嘱并非唯一有效的遗嘱,职能部门应该接受张先生的申请。

  老人生前立遗嘱,房屋赠与四子孙

  在南京市江宁区景祥佳园小区内,张先生拿着父亲生前立下的遗嘱,一脸的无奈。他说,今年8月上旬,老父亲自知将不久于人世,立下了一份遗嘱。张老名下的这套房子就位于景祥佳园,考虑到自己手里还有这份房产,下面还有4个子女。老人根据自己个人的意愿,请了认识的一个律师,帮老人做了一个代书遗嘱,张先生表示,当时立遗嘱的现场,有律师,有老人的子女,还有另外无利益关系的三个人。遗嘱的内容是,老人的这套房子归三个儿子和大孙子四人所有,其他人无权干涉。立遗嘱的全过程都拍摄录像,老人最后在遗嘱上签了字,按了手印。 

  一个多星期后老人去世,张先生说,因为这套房子登记在老人一人名下,留给4位后人,不好分配,所以大家一致决定,把这套房子卖成现金,平均分配。当张先生把这个房子挂上网之后,也有客户来看房子,愿意出价买了,但是到房产局一问,说这是遗产,需要提供一系列的材料,其中一份材料的内容是遗产继承,必须要到公证处去办理一个遗产公证。

  为给房屋办过户,“遗嘱公证”成阻碍

  当张先生一家来到江宁区不动产登记局咨询时,工作人员表示,根据相关规定,张先生等人出示的这份遗嘱必须经过公证部门公证之后,才能到他们这里办理房产登记过户。原来办不了过户是因为少了一份公证书。

  随后张先生一家又来到了江宁区公证处,听了张先生的描述,工作人员表示,他们从来就没有给当事人去世之后做遗嘱公证的,而且张先生目前拿着的老人遗嘱本身就具有法律效力,不需要做公证。如果张先生一家人一定要做公证,只能把老人的所有法定继承人找来,做法定继承公证,肯定是做不了遗嘱公证的,这也是两种公证。

  无奈之下,张先生一家人又再次找到江宁区不动产登记局找到了相关部门的负责人,对方表示,此前江宁区的房产登记职能在住建部门。根据《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要求遗嘱继承房产需要做公证,7月中旬这个通知已经废止。今年6月开始,江宁区房产等不动产登记业务划归到国土部门,而根据国土部门的相关规定,遗嘱继承仍然要做公证。因此,没有公证,就办理不了过户。

  问题文件已废止,过户只能上法庭?

  从9月1日开始,张先生一家就一直在为房产过户一事一直和房产部门交涉到现在,到目前为止,仍然没有结果。记者调查发现,像张先生这样的遭遇并非个案,同样在江宁区,在2013年,就曾经有市民遭遇过跟张先生一模一样的事情。当时的江宁区住建局以《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要求为由,拒绝为当事人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案件当事人将住建局告上法庭,最终法院判决住建局履行职责,帮原告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张先生也表示,如果江宁区不动产登记部门仍然拒绝帮他们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他们只能效仿此前的案例,将江宁区不动产登记部门告上法庭。

  公证材料不是强制性要求

  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李功成律师:

  按照《继承法》的规定,遗嘱可以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只要这些遗嘱符合法律的规定,都是有效的,并不是说公证遗嘱才是唯一有效的遗嘱。所以张先生的父亲的遗嘱是真实有效、合法的遗嘱,应该直接到登记部门申请登记,职能部门也应该接受。遗嘱继承是我国《继承法》规定的一种继承方式,作为江宁区房产登记部门,不管是曾经的江宁区住建局,还是如今的江宁区不动产登记局和江宁区国土资源局,都不得拒绝相关当事人的合法诉求,而且今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所以公证材料已经不是强制性要求。

  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唐俊华律师: “奇葩公证”是降低自己的工作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第十六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继承;也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因此,张先生手中的遗嘱性质即有遗嘱行为也有遗赠行为,属于遗嘱继承。

  从遗嘱有效的要件来说, 张先生手中的遗嘱属于代书遗嘱,《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代书遗嘱应该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签名后遗嘱生效。 因此,张先生手中的遗嘱在其父亲和代书人、见证人签字后便产生效力。

  代书遗嘱与公证遗嘱具有同等的效力,公证遗嘱也只是遗嘱的一种形式。虽然房产继承时有要求公证遗嘱,但这只是对遗嘱效力的要求,不可死板认为是对遗嘱形式的要求。只要代书遗嘱符合法定的遗嘱效力,那么这种遗嘱继承行为就是合法的,行政部门不能因降低自己的工作风险而增加百姓办事的条件。明明符合法律的事情却“逼”得老百姓去打官司才能办成,这既增加了老百姓的办事成本,又徒添讼累,也增加了法院的负担。联想到中央三令五申的不得让老百姓开证明“你妈是你妈”的奇葩证明,这个事件中非要让去世的人去公证处办理遗嘱公证,只能用一句“臣妾办不到啊”来形容此时的心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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