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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爱华诉南京市江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履行房屋登记法定职责案

 黄山市龙行天下 2018-12-08

2014)参阅案例19

 

 

【裁判摘要】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现行法律、法规并未规定遗嘱受益人须持公证机关出具的遗嘱公证书才能办理房屋转移登记。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中关于“遗嘱人为处分房产而设立的遗嘱应当办理公证”的规定与《物权法》、《继承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精神不符,不能成为房屋登记主管部门拒绝履行房屋登记职责的法律依据。

 

原告:陈爱华,女,56岁,住江苏省滨海县东坎镇长明支路。

被告:南京市江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天元东路。

原告陈爱华因被告南京市江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区住建局)不履行房屋登记法定职责一案,向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原告陈爱华诉称:2011523,曹振林亲笔书写遗嘱,将案涉房产等赠给原告陈爱华。后曹振林于2011622在医院去世。2011722,原告经南京市公证处作出公证,声明接受曹振林的全部遗赠。原告前往被告下设的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过户手续被拒绝,后又向被告提出书面申请,被告作出书面回复,以“遗嘱未经公证,又无‘遗嘱继承公证书’”为由不予办理遗产转移登记。故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被告拒绝为原告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行为违法,责令被告就该涉案房屋为原告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被告区住建局辩称:根据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以下简称《联合通知》)第二条之规定:“遗嘱人为处分房产而设立的遗嘱,应当办理公证。遗嘱人死亡后,遗嘱受益人须持公证机关出具的‘遗嘱公证书’和‘遗嘱继承权公证书’或‘接受遗赠公证书’,以及房产所有权证、契证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而本案原告仅以曹振林所立书面遗嘱为依据提出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该遗嘱并未经过公证,故不符合《联合通知》的规定,不应为其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南京市江宁区双龙大道833号南方花园A组团23-201室房屋所有权人为曹振林。2011523,曹振林亲笔书写遗嘱,将该房产及一间储藏室(8平方米)以及曹振林名下所有存款金、曹振林住房中的全部用品无条件赠给原告陈爱华。后曹振林于2011622在医院去世。2011722,原告经江苏省南京市南京公证处作出公证,声明接受曹振林的全部遗赠。201183,原告携带曹振林遗嘱、房产证、公证书等材料前往被告下设的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被拒绝。20111010,原告向被告提出书面申请要求被告依法为其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被告于20111027书面回复,以“遗嘱未经公证,又无‘遗嘱继承公证书’”为由不予办理遗产转移登记。另外,曹振林书面遗嘱的真实性已进行司法鉴定,南京师范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结论为:曹振林该书面遗嘱中“曹振林”签名与提供的签名样本是同一人书写。原告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被告拒绝为原告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行为违法,责令被告就涉案房屋为原告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公民享有通过设立遗嘱方式处分包括房产在内的个人财产的权利。我国法律、法规并未规定“遗嘱人为处分房产而设立的遗嘱应当办理公证”,也并未要求遗嘱受益人须持公证机关出具的遗嘱公证书才能办理房屋转移登记。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中关于“遗嘱人为处分房产而设立的遗嘱应当办理公证”的规定与《物权法》、《继承法》等法律精神不符,不能成为房屋登记主管部门不履行房屋登记职责的法律依据。故本案中,被告依据《联合通知》的相关规定对该涉案房屋不予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之规定,于2013726作出(2013)江宁行初字第049号判决:

一、撤销被告区住建局于20111027作出的《关于陈爱华办理过户登记申请的回复》。

二、责令被告区住建局在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履行对原告陈爱华办理该涉案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法定职责。

一审判决后,区住建局不服,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区住建局向法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108作出(2013)宁行终字第56号行政裁定:

准予上诉人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撤回上诉。

 

 

案例报送单位: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一审合议庭成员:金峻、朱静、赵利

 

二审合议庭成员:宋振敏、戴茹芳、陈玉峰

 

报送人:朱静

 

审稿人:戚庚生、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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