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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份司法建议促进了南京市不动产登记工作

 江中鸟6933 2017-06-16



近日,南京铁路运输法院在审理程某诉南京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市国土局)房屋登记一案中,针对目前普遍存在的:


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交叉问题、

作为登记机关根据生效民事判决应如何履行房屋登记职责的问题


向市国土局发送了司法建议,得到了市国土局的认可和回复,案件最终圆满解决。


到底是怎样的一起案件呢?

京铁路运输法院提出了什么司法建议呢?

该建议取得了怎样的效果呢?

带着一连串的疑问,下面小编为您解惑……



案情简介

原告程某与夏某婚前进行了财产公证,约定夏某名下的一套房产婚后产权归程某和夏某双方共同所有。双方登记结婚后,夏某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房产出售给其子夏加某,并办理了转移登记。后原告以夏某、夏加某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法院生效判决确认夏某与夏加某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原告程某对房屋享有所有权


后,原告程某以生效民事判决申请市国土局将其名字登记在产权证上。市国土局未予受理,理由是目前房产仍登记在夏加某名下,在法院未判决撤销的情况下,登记部门能否直接跳过撤销登记的环节将房屋登记至原告和夏某名下。


针对市国土局的顾虑,南京铁路运输法院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进行分析,认为依据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办理转移登记,并向市国土局发送了司法建议,建议:

为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针对已有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认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情形,权利人持法律文书单方申请所有权转移登记的,登记机关应当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办理。



市国土局对铁路法院的司法建议高度重视,经认真研究后书面函复南京铁路运输法院:

我中心已依法为原告程某办理了登记,以后登记工作中将严格按照《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并完善不动产登记工作,以切实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针对这两个问题提出的司法建议,不仅保障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而且市国土局对类似问题将来应如何处理也有了明确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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