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中,经常涉及的一个项目就是残疾赔偿金。在人身受到损害,经过司法鉴定机构确定为构成伤残时,就会有残疾赔偿金的问题。由于残疾赔偿金涉及的东西比较多,故对其的解释说明分为几篇文章来论述。
一、赔偿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人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二、赔偿公式
据上述法律规定,我自己总结了如下的一个公式:
1、受害人为60周岁以下的: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20×伤残系数;
2、受害人为60周岁至75周岁的: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20-△)×伤残系数;【△是指受害人超过60岁的年数,即61周岁,超过1岁,△=1,62周岁,△=2,以此类推】
3、受害人为75周岁以上的: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5×伤残系数。
对上述公式说明二点:
1)很多人看到这个公式会问:那么60周岁、75周岁两个临界点呢?是不是重复了?其实仔细琢磨就会发现,用第1个公式计算60周岁的残疾赔偿金和用第2个公式计算60周岁的残疾赔偿金是一样的,同样,用2、3两个公式分别计算75周岁也是如此。
2)大家有没有想过一个问题:判断受害人为多少周岁的时间点是多少?比如:一个人受伤的时候是60周岁,但等他鉴定伤残后起诉到法院时,已经61周岁了,应该按照多少计算?对此,不同的人可能有不同意见及理由,在此,我认为为避免争议,可以严格根据上述法条的文字,以“定残之日”作为确定受害人多少周岁的时间点。
接下来我将对公式中的具体的一些内容进行说明、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