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的女儿突然离家出走,父母一路追查竟发现,女儿被同为未成年人的男孩带到了沈阳开房。父亲找到两个妹妹火速赶到沈阳找到孩子,并将开房的男孩一同带回桓仁县,准备找其家长说理。万万没想到,回家途中,男孩竟打开车门跳车准备逃跑,结果头撞地经抢救无效不幸身亡了。(2013,1,8“东北新闻网”《未成年情侣开房被家长抓奸男孩害怕跳车身亡》)
“开房”这样的字眼,未成年本来是不应该懂的,但本案中的两个未成年却懂了。不但是懂了,而且就是双双外出去一家旅店开了房。而当女方家长、亲戚找到旅店,却出现了这么一幕:“(姑姑)李娥、李艳敲了半天房门,范某才打开房门。进入房间内,李娥、李艳看到侄女丽丽坐在床上,虽然穿着衣服,但却十分零乱。李娥进屋打了丽丽和范某各两个耳光,拉着丽丽便往外走。”
“敲了半天房门,范某才打开房门”、“丽丽坐在床上,虽然穿着衣服,但却十分零乱”这样的情景摆在那里,而文章又在标题中用了“被家长抓奸”这样的字眼,他们二人之间发生了什么,已经不言自明。
结局是啥?是丽丽父亲、两位姑姑和小姑男友等人带着他们回家,是在“范某的父亲打来电话询问到哪”之后,“范某就突然拉开了车门跳了下去”;是“经四天紧急抢救,7月25日,范某不幸死亡”;是“李海、夏雷、李娥、李艳共同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致人死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系共犯”,分别被判了十二年、十一年、十一年和七年徒刑;就连那个与男孩父亲一同驾面包车来的孙良,因积极赔偿取得范家谅解而获得轻判,也被判了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只因为未成年情侣开房,结果造成了1死5判,够惨的。但酿成这样的悲剧,究竟谁之过?
孩子早恋早熟。显然,与许多未成年一样,本案中的两个未成年情侣,属早恋早熟之类。用我们的家乡话来说,以他们这样的年龄,还是“刚从奶头上拽下来的人”;以他们这样年龄的人,该是在父母面前撒娇之人;以他们这样年龄的人,该是在学校认真读书的人。但他们却恋爱了,甚至于已经发展到了成年人的“恋爱水平”,竟懂得了开房。
社会不良影响。未成年情侣咋懂是开房?答案不很简单?向大人学的呗。现如今,开房之事就如买青菜萝卜那么司空见惯,甚至连当官的都出了“开房门”,岂能不影响孩子毫无抵抗力的头脑?加上现在的孩子早熟,早就有了青春期的冲动,他们还能不依样画葫芦?
旅店熟视无睹。按公安的规定,开房不得有身份证件?而两个均系未成年人,何来的身份证?但旅店还是给开了。不但是给开了,而且就在家长找上门来时,竟“遭到了旅店老板娘的阻拦”。这不叫推波助澜?旅店老板娘是没有孩子的?竟能允许孩子干这样的事?
家属处之不当。男孩的最终跳车致最后死亡,自然与前来“救”女孩的亲属处之不当有关。客观上的非法拘禁,语言上、行动上的粗鲁和屡屡相逼,未成年的男孩怎能承受?如果他们还有一点点理智,而是将男孩最终交到其父手中,让他好好管教,何来悲剧的发生?
谁之过?还不是家长自己之过?早前干吗去了?男孩开房的钱,男孩请老乡和朋友吃饭的钱,还不是父母给的“零花钱”?还不是社会之过?媒体不断曝出的诸如此类,孩子身边经常发生不堪入耳、不堪入目之事,不一再在毒化着他们的心灵?而如果旅店的管理能按法律法规办事,即使他们也可能发生男女之事,又与旅店何干?他们怎么会发生开房之事?怎么可能小小年纪在房间里干男女之事?
一双未成年情侣开房、两个(也可以说是四个)家庭被毁、所有原来的希望倾刻间化为泡影,这不是一个惨得不能再惨的悲剧?而酿成这个悲剧的根本原因,却源于未成年人教育不力。而加强未成年人教育的警钟,已经敲了多少年?但为什么时至今日,这样的悲剧还在发生?我们这个社会,我们的所有家庭,我们的学校教育,全都负有未成年人教育的责任,而只要有一个地方“掉链”,小小年纪的他们就会没有明天,我们究竟该怎么办?难道我们还能一次次只能在那里放“马后炮”?一次次在那里只能收拾“残局”?
这样的问题谁来回答?这样的问题谁能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