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经营餐饮食品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探讨 |
自贡市富顺县局 刘钢 (2012年7月) |
◆简要案情 2012年夏季,某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中,监管执法人员发现城区某街道的一家夜市餐饮服务店负责人贾某在未申请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无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近一年时间,其间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经发出过责令立即停止无证经营活动的通知书,但是店负责人贾某置若罔闻,依旧非法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经初步查证,贾某违法经营餐饮食品金额达10万元,县食品药品监管局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检查时,依法查封其用于非法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工具、设施设备、食品原材料以及近一年来的经营资金往来账目等,并依法立案调查处理,但在对此案进行查处时,监管执法办案人员中却出现了两种不同的意见观点。 ◆观点分歧 第一种观点认为:该夜市餐饮服务店负责人贾某的行为由于其非法经营的金额超过了5万元,并经监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后仍然无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严重扰乱了餐饮服务市场秩序,其行为已经构成了非法经营罪,应该依法移交给公安机关进行立案查处。 第二种观点认为:该夜市餐饮服务店负责人贾某的行为没有构成犯罪,其非法经营的餐饮食品不是我国《刑法》上所规定的专营或限制经营的物品,因此只是一般的行政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由该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立案处理。 ◆理由依据 第一种观点的理由是根据我国《刑法》第225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场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按照本条款的规定,该夜市餐饮服务店负责人贾某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擅自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必须要经过许可才能从事的餐饮服务活动,其违法经营餐饮食品的金额达到了10万元,由于贾某所经营的餐饮食品涉及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必须经相关部门许可才合法,餐饮食品应该属于我国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因此其行为已经构成了“非法经营罪”,应该由公安机关按照《刑法》的相关规定进行立案查处,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将此案作依法移交处理。 对此,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有关立法和司法解释可以支撑此种意见观点。 一是根据 二是根据 三是根据 四是根据 五是根据 六是根据 七是根据 八是根据 综上所述,不管从我国法律法规,规章规范以及司法解释等规定可以看出,无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非法提供餐饮服务食品的行为,不管是单位还是个人只要在主体、客体、主观和客观方面符合犯罪构成要件,达到了非法经营罪的立案标准是可以按照“非法经营罪”来定性的,因此该夜市餐饮服务店负责人贾某的行为已经涉嫌非法经营犯罪,依法应该移交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第二种观点认为无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非法向公众提供餐饮食品不能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其主要理由有: 一是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经营的餐饮食品,不是属于我国刑法条文中“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范围,大街市上向公众提供“餐饮食品”与我国刑法意义上的“限制买卖的物品”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因此行为人无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非法经营餐饮食品达到了5万元以上的金额,也不能够构成“非法经营罪”。 二是我国《刑法》第225条第(四)项规定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根据现行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只涵盖有9种可能因情节严重而构成非法经营罪的行为:(1)非法出版行为;(2)非法买卖外汇行为;(3)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行为;(4)非法经营食盐行为;(5)非法经营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或者在生产、销售的饲料中添加盐酸克仑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销售明知是添加有该类药品的饲料行为;(6)非法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或者互联网上网服务行为;(7)非法哄抬物价、牟取暴利行为;(8)非法经营烟草制品行为;(9)非法经营彩票行为。由此可以看出,“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并未明确规定包括有非法经营餐饮食品按照非法经营罪来查处的情形,因此,该案只有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贾某作出行政处罚。 ◆观点综合 笔者比较赞同第二种观点,该夜市餐饮服务店负责人贾某的行为从非法经营金额和非法经营行为以及违法情节等,虽然从表面上来看比较符合“非法经营罪”的犯罪特征,但是从当前我国的法律法规以及立法和司法解释来分析,其行为就不能够依法认定为“非法经营罪”,有关非法提供事关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餐饮食品的严重违法行为,是否列入我国《刑法》中的“非法经营罪”的范围还有待于立法机关作进一步的规定和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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