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未经许可、出售、汽油、刑事案件”字样,判决结果限制在修正案之后,多数法院对无证经营汽油的案件以危险作业罪定罪量刑,但是实践中还是存在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声音及判决。本文观点:无证经营汽油原本就不符合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而非关于对成品油政策的改革及危险作业罪的增设等原因。一、错误认定非法经营罪的入罪判断路径1.汽油属于危险化学品;2根据《危险化学品管理规定》、《成品油管理办理》对汽油实行许可经营制度。3.《危险化学品管理规定》系行政法规,同时经营汽油也是《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保留需行政许可的事项》中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4. 二规范均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中“国家规定”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国家规定的要求。5.《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法规定(二)》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3)两年内因同种非法经营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进行同种非法经营行为的;所以行为人无证经营汽油,就是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法经营,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经营罪。(三)没有最高法明确答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中“国家规定”的有关问题的通知 》三、各级人民法院审理非法经营犯罪案件,要依法严格把握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的适用范围。对被告人的行为是否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规定的“其它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有关司法解释未作明确规定的,应当作为法律适用问题,逐级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关于无证经营汽油的案件,没有相关的司法解释明确,也无请示至最高法,不能作为“其它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的行为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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