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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青年跳河竟是“畏罪自杀”

 向春阁 2013-01-23

男青年跳河竟是“畏罪自杀”

因犯抢劫罪被判有期徒刑2年6个月

2013年1月23日   10:10-经济观察·股市·社会新闻     作者:刘谊

  本报通讯员  牛伶

    一名年轻男子在宝山跳河自杀,经查,他竟是“畏罪自杀”。近日,虹口区检察院对该男子提起公诉,经法院审理,被告人刘磊因犯抢劫罪被判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去年5月11日上午,警方接到报警称,有一个年轻人投河自尽了。警方迅速来到河边,只见一名男青年正在水中挣扎,随时有生命危险。民警立刻用救生绳将男子拉上岸。落水者名叫刘磊,自称和父亲吵了一架,一时想不开才跳河自杀。警方一边开车将刘磊送回居住小区,一边劝慰他好好生活。

    返回没多久,施救民警又看到刘磊在派出所门口徘徊:“你怎么又来了?”“我要交代案子!我要自首,我要重新做人!”刘磊告诉民警,之所以要跳河自杀,其实是因为他在两天前的晚上犯下了一个严重“错误”——抢劫了一名旅馆营业员。通过网上调取信息,民警确认刘磊因涉嫌抢劫罪正被虹口警方追逃。

    刘磊交代,他抢劫的对象是水电路上某连锁旅馆的前台营业员李怡妍。据李怡妍回忆,去年5月9日晚,她独自在前台值班,23时50分许,一名着装怪异、面戴口罩的年轻男子走进来询问是否还有空余客房,这名男子正是刘磊。由于店里已客满,李怡妍回绝了刘磊。但刘磊仍没有离去的意思,而是滞留在前台反复问着同样的问题:“那什么时候有空房间啊?”这让李怡妍有些不安。

    谁知一分钟后,冰凉的刀刃竟架上了她的脖子上。“把钱交出来!我只求财不伤人!”面对突如其来的抢劫,李怡妍只得按要求拿出现金。就在这时,玻璃门前走过一个人,刘磊见状逃离现场。李怡妍立即报案。

    为何一名年仅23岁的年轻人,先是抢劫,后又自杀,旋即自首?刘磊对承办检察官说:“我当时身无分文,走投无路,找不到工作,父母也不管我,我真的不愿意去抢劫,但当时真没有办法。”

    检察官了解到,刘磊8岁那年,他的父母离异了,其后各自重新组建了家庭,刘磊一直与祖父母相依为命。由于居住条件限制,刘磊和祖父母与父亲的重组家庭居住在同一个屋檐下——父亲、继母与他们新添的子女住在大房间,刘磊的爷爷奶奶住在小房间,刘磊住在天井里。刘磊是个敏感的孩子,虽然跟随父亲和祖父母生活,但从父亲和继母的言谈举止间,刘磊感觉到自己渐渐成为了一个多余的存在,他的内心充满空虚与寂寞。渐渐地,他开始和一些社会闲散人员有了交往。2005年暑假,刘磊酒后受同学怂恿,在路边手持铁棍实施抢劫,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

    得知孙子作案被抓,刘磊的爷爷突发脑梗,因病去世。刘磊失去了最亲的人。刑满后,有前科的刘磊经常失业,并最终彻底放弃就业,整天无非就是上网、打游戏,寂寞、孤独纠缠着他,性格变得孤癖。随着脾气越来越暴躁,刘磊常常无法控制自己的情绪,在与父亲激烈争吵后,父亲一家携祖母搬离住处。

    在案件查办过程中,刘磊母亲向警方提供了一份市精神卫生中心出具的病历,称儿子可能患有忧郁症。于是,承办检察官委托市精神卫生中心进行鉴定,结果显示,刘磊属待分类的精神病性障碍,在作案时意识是清醒的,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为此,检察机关对刘磊提起了公诉。(文中人物系化名)

检察官手记

    刘磊持刀抢劫,自然难逃法律的严厉制裁。然而,刘磊严重暴力行为的背后却有着许多深层次的原因:父母的缺位使刘磊的童年支离破碎,父母的放任自流、少加管束使其被家庭边缘化;曾经的犯罪经历,使其在重新融入社会的道路上举步维艰,刑释解教人员的身份使其被社会边缘化。最终,刘磊在犯罪的道路上越走越远……

    童年时代是每个人生命中非常重要的阶段。在这样一个成长时期,尤其离不开父母的教育和关爱。可以说,家庭环境对于青少年的成长,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如果一个孩子在这个阶段,没有从父母那里得到足够的关爱和人生指导,很可能就会形成如本案中刘磊那样内向、孤辟的性格,在今后的人生道路上容易走向极端。

    此外,如何让失足青年,在受到法律制裁后尽快重新融入社会,重建他们对社会的信心,重建他们对社会的信任,对有效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刘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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