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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小勇:行政审批改革的一种合理选择

 指间飞歌 2013-01-25


  行政审批是行政权力中与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等各类经济活动和其他行为关联最为密切的权力之一,是政府履行职能的重要手段,对社会经济生活影响重大,是具有实质性价值的行政权力,同时也往往是腐败的多发领域。党的十八大报告要求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并将之作为推动政府职能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转变的重要推手,在给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作出新定位的同时,也对改革提出新要求。一些地方尝试的相对集中行政审批权改革即符合这一新定位和新要求。
  从权力视角来观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两个重要领域或层面。一是压缩行政审批权,主要采取清理、精减、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等手段,缩小行政审批的范围,旨在调整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二是对现阶段必要的行政审批权进行科学合理的配置,旨在将分散重叠的行政审批权进行重组,以提高行政审批服务质量和强化对行政审批权的监督。2001年至2004年,我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重点聚焦于缩小行政审批权,2004年以《行政许可法》正式提出相对集中行政审批权为契机,在继续缩小行政审批权的同时,一些地方政府开始将改革重点转移到合理配置行政审批权,典型做法是“两集中、两到位”的相对集中行政审批权改革。到目前为止,全国有10个省份进行了初步探索。
  以相对集中为原则对行政审批权进行科学合理配置,源于地方政府为解决“政务(行政)服务中心”弱化、虚化,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和质量的改革尝试。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伊始,各地纷纷建立“政务(行政)服务中心”,由于行政审批权依然保留在原政府职能部门,进驻中心的部门办事窗口沦为收发室、传达室、中转站,其职责仅仅是行政审批申请的受理和行政许可决定的送达,无助于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反而多增加了一道环节。政务服务中心只是为行政审批提供了空间集中的场所,仅仅具有符号化的意义。为了夯实中心的功能,解决职能部门内部行政审批职能(职权)分散导致的多头审批、环节繁琐、手续复杂、部门利益作祟等顽疾,一些地方政府开始探索在行政审批权力配置层面进行改革,整合审批职能,建立“两集中、两到位”为典型代表的相对集中行政审批权的改革尝试。与早期集中办公侧重于行政审批事项的物理空间集中不同,审批权的相对集中着眼于行政审批权力的科学合理配置。
 以“两集中、两到位”为典型代表的相对集中行政审批权改革的基本做法是,将分散在部门内部多个处室的行政审批职能向一个内设机构集中,成立行政审批办公室(各地名称各异,简称之为审批办),审批办向政务服务中心集中,部门对政务服务中心窗口“首席代表”授权到位,行政审批事项在政务服务中心办理到位。
  相对集中行政审批权的改革在各地做法大同小异,一般在不突破编制的前提下采取因地制宜的方式设置审批办,以“三定方案”确定行政审批办的职能,通过集中行政审批职能,消除行政审批中长期存在的碎片化顽疾。相对集中的目的不在于减少行使行政审批权的机构数量,而在于通过科学合理地配置权力,最大限度地消除分散审批、交叉审批和重复审批的数量,提高行政审批的效率。
  以行政审批权的科学配置为重点的“两集中、两到位”改革产生了明显的改革成效。首先,提高了行政审批效率。集中了行政审批权的政务服务中心成为了服务型政府在微观结构上的一个载体。
  其次,加强了对行政审批权的监督。办事群众在集中审批、透明审批、阳光审批下,从原来的不敢监督变得敢于监督,甚至是“刁难”式监督;相对集中行政审批权使原来的“审管一体”格局演变成审批办专司审批、业务处室负责政策和标准制度、派驻监察机构监督,形成了决策、执行、监督适度分离而又相互制约的权力运行机制;政府服务中心联同派驻监察机构、部门首长、业务处室以及社会公众,实现多主体多方位地对行政审批过程加以监督;监督对象从原来的部门“一把手”变成主要监督首席代表,监督难度降低;原来要对多个部门进行分散监督,现在是在政务服务中心集中监督,监督效果增加。
  再次,强化了政务服务中心的作用。相对集中行政审批权改革将实质性的行政审批权集中在中心进行运行,中心成为行政审批权力真正运行的平台,建立了以审批办和首席代表为主导的新的行政审批运行机制,有效解决了政务服务中心过去“只挂号、不看病”的问题,赋予了政务中心以生命力。
  最后,促进了政府职能的转变。行政审批集中前,政府职能部门主要精力用于行政审批,相对集中审批权后,各职能部门从繁杂的审批事务中解脱出来,工作重心转向制定发展规划、深入调查研究、拟定政策措施、加强监督检查和优化公共服务上来,有效促进了政府职能转变。
  压缩和减少行政审批权重点在政府与市场和社会之间进行权力界定,相对集中行政审批权重在政府部门内部重新进行权力配置。只要涉及权力调整,就会遇到各种阻力和干扰,以规避改革对既得利益的损害。相对集中行政审批权改革要卓有成效地推进,就必须厘清可能遇到的阻挠,并提出有效改革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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