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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终将成历史

 读万卷书破万里 2013-01-27

日前,财政部、国税总局下发通知,明确营改增试点范围扩大至8省市。全国实施减税超千亿元。从历史的长河看,营业税这种历史悠久但粗糙简陋的税种,终究要成为历史。

  营业税是一种古老的税种,周朝即有商税,汉武帝时有计算商贾钱缗,唐开办牙税,明代有门摊课钞,清季有铺间房税、当税,晚清更有臭名昭著而影响深远的厘金。这些都应该看做是营业税的前身,因为它们都是针对商业经营行为的课税,只不过名称不叫营业税而已。到了民国初年,中国从国外引入“营业税”的名称,但那时的营业税实际上或者指执照税,或者指牌照税。后来的国民政府时期,在“裁厘加税”的改革中,历史上的牙税,厘金,以及执照税,牌照税之类,都大致归入营业税这个名称下。从历史的角度看,这是一种进步,因为它带来税种的简化和合并。共产党建政后,营业税一度被取消,但是1994年的税制改革中,又被重新设立,成为当时最重要的税种。

  将名目繁多的商税归并为营业税,低利率税制的简化,但是,这种合并简化并没有解决营业税本身最严重的痼疾,那就是重复征税的问题。关于营业税的重复征收,举一个简单的例子,比如说,甲将100万元商品房卖给乙,这100万元的商品房中,当然包含多种税金,在征收营业税时,并不会去扣除这些税金,仍然以总价100万元的5%征收营业税5万元。乙如果将此房以110万元卖给丙,税务局也不会扣除前面已经缴纳的5万元营业税,而是按照总额110万元的5%,再征收5.5万元的营业税。如果丙将此房再出售给他人,仍然会征收销售额5%的营业税。这样流转数次,营业税不断重复累积,若干次流转后,房价中包含的营业税可能会超过房子本身的价值。这就是说,流转次数越多,重复征收越多,商品中地方税负越多。在国外,为了减少重复纳税,企业普遍采取与供应商纵向联合的组织形式,将原材料供应与制成品销售等一系列环节全部内化、整合到一个企业中,以减少流转环节。这种应对措施既不利于专业分工和协作,也使小微企业处于更为不利的境地,是对经济的严重扭曲。

  营业税的重复征收,造成税负的不合理,不公平,不正义,这是营业税与生俱来的缺点。有此严重缺陷而长存不废,仅仅是因为它征管简单,征收成本较低,只要能够计算出商品或服务的总额, 然后乘以税率,纳税义务就计算出来了。甚至还有更偷懒的办法,就是大致估计一个营业额,乘以税率,或者定一个定额,按照定额纳税。这些做法,从征管成本来看,当然简单方便。

  针对营业税的严重缺陷,专家学者和财税官员一直努力寻求一种不存在重复征税的更加合理的商税。1943年,卡尔·肖普教授主张建立增值税,提出根据经营账对毛利课税,从销售金额中扣减购进的金额,但这种思路主要是针对企业而不是针对产品。1954年,法国国税总局局长助理莫里斯·洛雷成功地以增值税取代了营业税。莫里斯·洛雷增值税仍然是针对产品或服务课税,在生产和销售的每一道环节都征税,通过销项税与进项税的抵扣机制,每个纳税人只就产品的增值部分纳税。举例说,一套100万元买入,已经纳税5万元的房子,如以110万元出售,则仅对增值的10万元征收5000元的增值税。增值税成功地解决了营业税重复征收的弊端,使税负更加中性合理。莫里斯·洛雷被称为增值税之父,他创设的增值税得到国际社会的认可,被很多国家采用。

  1994年中国发布《增值税暂行条例》,实行增值税制度,这使中国的税种设计趋于更加合理。但遗憾的是,当初同样将营业税作为我国最为重要的商品税税种。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大致分工是,属于无形动产的,开征营业税,如服务业,知识产品,房地产,都征收营业税。而有形动产则征收增值税,如各种商品。这种区分在征税对象上并不存在交叉,不存在增值税和营业税重复征收问题。但是,营业税的存在,造成了两个严重后果。一个后果,就是营业税对于同一征税对象的多次重复征税,另一后果是,对于实行增值税的企业,它不能扣除原料,劳务和其他服务中包含的营业税,因而不可避免地存在重复纳税。按照国税总局前副局长许善达的分析,科学的增值税解放了中国制造业的生产力,带来十多年的快速发展,而中国服务业则受制于营业税重复征收的困扰,举步维艰。

  虽然营业税并入增值税是税制改革的大趋势,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解决重复征税的问题。不过具体来说,此改革并不必然会降低税负。一般来说,增值税的税率要高于营业税,所以,也很有可能经过合并后,出现这样的局面:一方面重复征税减少了,但另一方面税率却上升了,使原营业税负担者的税负反而增加。这正是一些企业对于营业税转增值税心怀疑虑的原因。而上海的试点也证明,交通运输业在实行增值税后,税负反而上升。所以说 ,营业税改增值税,既要终结重复征税,同时也要通过降低增值税的税率,真正降低税负。这应是改革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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