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客户名单是怎样“炼”成的?

 初心阅读室 2013-01-27

编者按:客户名单作为企业重要的经营信息和无形资产,在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情况下,很容易受到非法侵犯,需要送行有效的保护。毫无疑问,仅凭从公共渠道收集的电话号码名册,肯定不能成为法律意义上的客户名单。客户名单应符合商业秘密的法律特征,即秘密性、价值性、实用牲、保密性。在司法实践中,权利人对价值性、实用性的举证比较容易,而对秘密性、保密性的举证则很难达到法院的要求。那么,法院是如何认定客户名单的秘密性、保密性的,权利人在日常经营管理中应注意哪些问题?

沈某,原江苏省A电脑横机厂技术工人,2002年经过厂里培训,训练掌握了该厂电脑横机产品维修技术,并由该厂派驻浙江从事产品的售后服务,负责A牌电脑横机机械修理,其间掌握了A电脑横机厂在浙江的主要客户信息。2004年沈某擅自离开A电脑横机厂,跳槽至生产同类产品的浙江省B公司,两年间,共帮助B公司介绍、推销B牌电脑横机给其原在A电脑横机厂时服务的客户23台,价值221万元,给A电脑横机厂造成损失63万元。

这是一起典型的非法利用客户名单,侵犯权利人商业秘密的案件。法院在审理该案时,重在查证权利人所主张的客户名单是否符合商业秘密的法律特征,即秘密性、价值性、实用性、保密性。

首先,该名单应具有秘密牲,即作为商业秘密的客户名单“不为公众所知悉”。他人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在对客户名单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进行具体认定时,应充分考虑以下因素:

(1)该客户名单是否易于取得。能成为商业秘密的客户名单应当是由权利人经过独特的收集、积累、加工、整理等劳动和努力后得到的,并对某种商品或服务有着特殊要求的客户信息。如果该客户名单上的信息能够被其他不特定的任何人轻易地通过公开出版物、电话黄页等途径得到,或者仅是对同行业众所周知的企业名称、通信地址、厂商名录的简单罗列、复制,这样的客户名单,就不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不能成为商业秘密。因此,在认定客户名单是否构成商业秘密时,应该充分考虑取得该客户名单的难易程度。

(2)该客户名单是不是独特而稳定的。该客户名单上的客户应当是具体而明确的,有着独特的交易要求和习惯,从而有别于普通客户。而且该客户名单应当在一定时期内相对固定,不会轻易改变。长期性和稳定性是客户名单构成商业秘密的不可缺少的基本属性。业务双方有时会签订长期供货合同,或者虽无合同,但客户一旦有需求,就会选择该经营者供货,而不是选择他人,购销双方之间已形成一种一一对应的关系。这种关系会给经营者带来稳定的利润。而偶然的、临时的、一次性的客户不具备长期性和稳定性的特征,不能认为是商业秘密。因此在确定客户名单是否构成商业秘密时,应当把该名单的独特性和稳定性纳入考察的范围。

具体到本案中,对电脑横机行业来说,市场上没有现成的客户,而且客户源存在着不确定性和不稳定性,客户随时可能会转到其他厂家或行业。要形成良好的、稳定的合作关系,除了要有优质的产品外,还要不断地挖掘和培养客户资源,其最常见、最有效沟培养客户的方式是逐户探访,逐家介绍和说明,既耗时又耗财。A电脑横机厂的客户都是小规模的个体户,他们不做广告,没有网址,电话黄页上也没有记载,不可能从电话号码簿上查到他们的电话号码。为开发这份客户名单,A电脑横机厂花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时间。而且该客户名单相当稳定,厂家与客户之间建立了良好的、长期的、稳定的合作关系。如无特殊情况,A电脑横机厂的客户是不会转到其他厂家的。同时,该客户名单是不为公众所知悉的,具有秘密性。

其次,该名单应当具有价值性和实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相应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上的优势。在付出了时间、资金和劳动的基础上而获取的客户名单,会大大增加交易的机会,为名单的拥有者带来经济利益和竞争优势。这种价值可以是已经体现或正在体现的,也可以是潜在的、将会体现的价值。

本案中,A电脑横机厂利用其手中所掌握的客户名单与其客户进行业务往来,能够使该厂获得现实的或潜在的经济利益或竞争上的优势。这说明该客户名单具有实用性和价值性,对A电脑横机厂具有重要的作用,所以A电脑横机厂才会为该客户名单而与沈某对簿公堂。

最后,权利人应对客户名单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第三人如果不采取不正当的方式或者不付出相应的代价是无法获得该名单信息的。没有采取适当保密措施的客户名单显然不能成为商业秘密。

本案中,A电脑横机厂生产的A牌电脑横机产品中有很多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在同行业中也很少有其他厂家生产这种产品。A电脑横机厂领导层很早就意识到技术秘密和客户名单保密的问题,多次对全厂员工进行保密教育,提出保密要求。这说明A电脑横机厂有将其客户名单信息作为秘密保护的主观意识,也采取了客观的保密措施,有关措施是明确而具体的,相关人员(包括沈某)对自己的保密义务是有明确的认识的。

综上所述,A电脑横机厂通过制订保密管理制度,将客户名单纳入保密制度的管理范围,意在独家拥有该客户名单信息资料,并借助各种手段实现经济利益,创造竞争优势。这份客户名单具有秘密性、价值性和实用性特征,该厂也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符合商业秘密的法律特征。沈某明知A电脑横机厂的客户名单属于商业秘密,自己负有保密义务,却在跳槽到B公司后,利用其掌握的A电脑横机厂的客户名单,为B公司介绍、推销同类产品,给A电脑横机厂造成较大经济损失。他的行为侵犯了A电脑横机厂的商业秘密,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


◎刘同庆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